六中全会心得—法治是自由民主的保证,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和谐社会的概念,是党的哲学思维的一个跃升,更是党的执政思维的一个跃升。

多样性、自主性基础上的统一性,叫做和谐。作为一种现代文明社会,和谐社会是在多元主体的自主发展中实现共同发展的社会。应当从这一点来把握和谐社会的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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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市场也好,民主也好,离开普遍的契约关系便不能良好地运转起来。所以,一个自主社会同时便是一个契约社会,因(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而必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是什么。是社会契约,是从人们关于各种具体事务的契约中抽象出来的、一般化了的、普遍适用的契约。上述契约(规则、程序)的社会作用,在一般意义上,就是法治的作用。所以,法治即和谐。

如同我们反复强调和谐社会是关于现代文明的概念一样,我们也要强调法治是现代文明即现代社会主义这种新型文明中的良法善治。与一切旧时代的法传统相区别,它不是制民的工具,而是民治的方式。人民以国家和法的形式来确立、保障自己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广泛领域的自由的权利,维护实现这些权利所共同需要的外部条件,这是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性质,当然也就是我们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根本方向,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亦统一于这个根本目的。以此来衡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的确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的突出问题之一却仍在于法治不完善。这种不完善固然也存在于立法方面,如法律本身的不完备,一些陈旧、狭隘的观念对立法工作的影响等等,但主要问题还不在这里,而在于法治精神还没有充分贯彻到一切社会事务中,严格依法办事还没有普遍确立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一种社会习惯。为什么是这样呢。因为人们对法治还缺乏足够的信任。为什么信任不足呢。因为法治的权威还不足,它保障民众权利的效力还不足。这集中表现为,一方面,权势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一些现象仍然存在,往往任意侵犯民众的基本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另一方面,能够伸张正义,纠正这种现象的,又往往不是司法的力量,而是领导的重视。所以,推进法治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法治即和谐。社会中大量存在的矛盾必须积极主动地去正视和化解,而化解矛盾不论用什么方式,都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才能达成或保持社会的和谐。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除了其他条件之外,必须从一切方面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法治,为和谐社会铺设出可靠的运行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