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柔性执法机制,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对策研究报告

一、构建柔性执法机制,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对策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20**年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市场主体经营面临新的挑战,线上经济迅速崛起,网红经济、直播带货、网络购物不断创造着新的市场奇迹。市场主体量的爆发,空前激发了市场活力。与此同时,市场的盲目性和逐利性也导致了偷税、逃税、垄断和虚假宣传、混淆、不当有奖销售等市场违法行为层出不穷。面对新挑战,传统的“一刀切”的执法模式已不能适应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环境复杂化的需要。于是,执法机构根据市场需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断创新执法机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柔性执法机制就是一种注重有层次运用道德、政治、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来督导、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正确方向,给行政相对人更多选择的机会,引导其选择最小成本的行为的弹性执法机制。例如,越来越多的百姓和摊贩发现城管执法不再到处追着小摊小贩满街跑了,街边执法不再是剑拔弩张、恶语相向,“猫和老鼠式”的执法关系变成了微笑、文明的有温度的执法关系。在城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之以法”的执法方式下,越来越多的小摊小贩开始换位思考、守法经营、积极配合城管执法,百姓们也为这些暖心举动纷纷点赞。这种机制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要以教育、预防为主,积极灵活采用劝说、建议、批评、指导等非强制性方法;要求执法人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它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思想,具有“野蛮执法”“以罚代教、以罚代管”无法比拟的优越性,甚得民心,取得空前好的市场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2021年7月、8月郑州暴雨,灾情发生后,为助力受灾生产者、销售者复工复产,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郑州市及郑州各县区国家调制机构先后出台针对受灾情、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各类经营者、消费者的轻微违法行为不处罚;对于已立案尚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如属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做出的,相对人可以申请缓缴或分期缴纳罚款,做出处罚的机关应当准予缓缴或分期缴纳,缓缴的期限最长时间不超过2年;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对人可以向处罚机关提出申请,处罚机关应当协商人民法院对罚款缓期强制执行。

这种不断升温的柔性执法机制为城市管理注入更多的人文关怀,不断优化着郑州的法治营商环境。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构建柔性执法机制、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必须常抓不懈,才能永葆相关工作的先进性。所以,构建柔性执法机制、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对策研究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构建柔性执法机制,就要践行调制适度、公共利益、综合效益、实质公正原则

调制适度原则要求作为市场调制主体的国家机构及其公务人员在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或微观规制时,要充分调研、考虑各类调制受体的承受能力,保障其合法的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例如经营者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提供市场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市场规制主体的地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家机构在执法时,就要充分调研各类经营者在灾情期间经营遇到的困难,坚持问题导向,践行服务意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帮助企业脱困。例如,20**年上半年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允许小摊小贩在一定期间、一定路段的摆摊行为,就赢得了无数经营困难的小摊小贩的含泪点赞,赢得了无数百姓的信任和支持;社会各界也为疫情防控期间的这片人间烟火气息感到无比欣慰。2021年7月、8月xx郑州特大暴雨灾害爆发后,国家税务机关积极辅导受灾企业、经营困难企业申请减税、免税,并积极主动开展退税工作,使无数企业增强了活下去、坚持就一定会好起来的决心。公共利益原则要求作为市场调制主体的国家宏观调控机构和市场规制机构在开展市场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时,注重调制行为的整体性和公益性,追求建立在个人、家庭、个别企业利益基础之上的,关系大多数社会成员福利的全社会利益。综合效益原则要求作为市场调制主体的国家宏观调控机构和市场规制机构在开展市场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时,注重调制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注重长期效益、中期效益和短期效益的有机统一,注重个别企业效益与全体企业效益的有机统一,注重地方效益、全国效益和全球效益的有机统一。实质公正原则要求作为市场调制主体的国家机构及其公务人员在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或微观规制时,要更注重结果公正,而不是只强调形式公正,要保障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并为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三、构建柔性执法机制,就要不断改进、创新柔性执法手段

柔性执法手段是指行政执法主体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服务意识,增强服务技能,运用宣传、讲解、劝导、指导、调解等非强制手段,体现经济性、合法性、灵活性的一种得民心、暖民心的行政执法行为。构建柔性执法机制,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就要不断改进、创新柔性执法手段。执法机构等国家市场调制主体要积极与行业协会、社区、农村、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等组织开展合作,不断创新合作形式,加大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例如,执法机构要进企业、进社区,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联合行动,现身普法宣传,拉近与群众的距离,让群众敢靠近、敢咨询、敢举报,尊重经营者、消费者等调制受体获取调制信息和不受非法调制的权利。在普法宣传过程中,执法机构等国家调制主体的工作人员要身着工作制服,党员同志要佩戴党徽,注重执法礼仪,起模范带头作用;要在显著场合悬挂主题突出的条幅、旗帜等,争取相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的支持,充分获取相对人的信任。又如,执法机构等国家市场调制主体的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主动、善意劝说相对人不要进行某种违法活动,以避免法律制裁。在劝说的过程中,要讲道理、摆事实,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地和盘托出,不要“话说一半”“挤牙膏式”的讲解,使相对人产生歧义、误会;要以德服人,依法治理,使相对人心悦诚服地配合执法机构等国家市场调制主体实现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美好目标。执法机构等国家市场调制主体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要首先以平等、善意的态度提示,促使相对人醒悟,给相对人充分的陈述机会;对于初次违法的相对人给予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罚,这样不仅能缓解执法中执法人员与相对人的冲突,更可以使相对人感受到执法的温度,可以瞬间拔高执法人员在群众心目中的无私、奉献、为公的正面形象。以教育感化为主、以预防为主的执法手段更能体现社会主义柔性执法机制的优越性,更能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打造坚实的群众基础。

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就要践行调制法定、调制绩效、市场决定、经济安全原则

调制法定原则要求作为市场调制主体的国家宏观调控机构和市场规制机构在开展市场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时,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不授权不许为”,包括实体法定和程序法定,在保障市场失灵或国家失灵情况下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职权的同时,保障调制受体不受非法调制和获取调制信息的权利。调制绩效原则要求作为市场调制主体的国家机构及其公务人员在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或微观规制时,要追求社会总体福利的增加,满足社会全部主体对效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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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制定包括法的制定(或认可)、修改、解释和废止等动态法律活动。经济法的实施也包括执法、监察、司法、守法等动态的法律活动。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关系如同理论和实践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执法机构唯有坚持问题导向,才能不断完善柔性执法机制,才能不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九、结论与展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构建柔性执法机制、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要求执法机构等国家调制主体坚持问题导向,把现代经济法“有效调制、社会利益本位、经济安全”的基本原则贯彻到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部环节;要求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人民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自觉抵制官本位思想,不搞权力寻租;要求国家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负责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要求国家理顺计划和市场的关系,凡是市场无形之手能解决的经济问题,政府有形之手就不要干预,计划调控要及时出现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有效克服市场调控的逐利性、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所带来的资源浪费和经济萧条或经济危机;要求执法机构不断提升执法行为的政治评价、社会评价、经济评价和法律评价。构建柔性执法机制、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经济优越性的表现,是经营者、消费者对于执法活动、营商环境的美好期待,对于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服务宗旨意义重大。当前有关各类执法的社会矛盾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对执法的认识还有待加强。构建柔性执法机制、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关系到执法的社会效果,关系到法治的权威,更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一切为了人民,为了人民的一切,切实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创造性地统一好、融合好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近年来,执法机构等国家调制主体贯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精神,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担当,基层党政组织着力深入一线、落实各项措施,有力推动了执法高质量开展,法治营商环境得到优化,取得了有目共睹的阶段性成果。然而,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构建柔性执法机制、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必须常抓不懈,坚持不断改革创新,才能永葆相关工作的先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