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调研报告

地方人大对司法机关实施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也是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客观需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开展司法体制改革监督工作,不仅关系到群众期待能否得以全面回应,也关系着司法体制改革能否在法治轨道上顺利运行。

一、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监督能力

(一)增强监督意识一是坚持党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领导。从党的角度来说,地方党委要把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讨论、研究人大工作,关心人大建设,既要保证党对人大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又要对人大进行的各种形式的监督大力支持。从人大的角度来说,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务必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接受和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围绕区委建设“内陆亚欧门户,国际化*”这个中心和大局来确定监督司法工作的重点。具体实践中,要认真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依法行使司法人员任免权;要紧紧围绕区委关于司法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确定年度司法专项工作报告选题、执法检查;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的领导,凡属司法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案件及重大监督意见及决定,建立事前主动向党委请示、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制度等等。二是转变监督观念。当前,个别人大代表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现象,人大监督的权威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区人大及人大代表要转变监督观念,牢固树立“不监督就是失职”的理念,要深刻的认识到人大监督司法就是要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确保行政权、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三是正确认识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方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产生与负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同时,人大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支持,主要是通过监督,帮助发现问题,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从法律、环境等层面给予支持,促进问题的解决。

(二)强化人大代表培训一是认识培训工作的必要性。因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专业性很强,而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人大的主体,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政策水平、法律水平和广博的知识,必须具有宽阔的视野和全局观念。因此,要确保人大代表保质保量地完成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对人大代表进行培训,是必不可少的。二是强化培训工作的系统性。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时,必然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科技、民族、文化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对代表培训,必须系统地进行培训,统筹开展理论、业务、法律和技能培训,为代表履职奠定坚实基础。三是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组织开展人大代表履职前培训,注重培训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代表行使职权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每年在两会前后分期分批开展集中培训,针对如何发挥监督职能、如何开展调研、如何撰写提案等等,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培训,切实提高代表的业务素质和履职水平。

(三)加强人大监督专职化建设一是探索建立专职人大代表制度。当前,大多数人大代表是兼职身份,受时间、精力、工作单位等影响和制约,不能很好履行监督职责。因此,应探索建立并逐步推行专职人大代表制度,将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密切联系选民,反映基层呼声,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有热心、有责任心、有同情心地代言人选出来,并将人事关系、工作档案、工资、福利待遇一律转到同级人大,在工作职位和报酬上充分保障,切实解除专职人大代表后顾之忧。二是探索建立人大专门监督机构和人大监督员制度。通过立法给专门监督机构适当的地位、权力、职责范围,使人大监督从幕后走向幕前,变被动为主动,实现统一规范人大监督的目的。三是进一步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切实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专业化水平。

二、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监督实效

(一)完善监督途径一是探索创新“大数据思维”模式。探索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分析、用数据完善”的大数据思维方式,通过运用大数据和云平台等信息化建设最新成果,创建“人大及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切实为人大监督以及代表履职提供全方位大数据服务,进一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准确性、实效性和权威性。二是强化调查研究。建立人大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专项报告前调研工作制度,通过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网上调查等形式,充分听取和收集司法机关、律师、专家学者的意见,尽可能广泛了解情况;进一步完善旁听庭审、明察暗访等调研手段,完善后续工作制度,切实发现司法体制改革中存在的执法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三是建立会商机制。与同级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时对司法改革重点工作进行监督;与律师协会、工商联、妇联、企业家协会、商会等不同领域的机构建立工作联席机制,拓宽问题发现渠道,确保信息畅通。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一)科学、民主制定监督计划一是突出反映民意。在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议题选择时,应注重反映社情民意,注重抓住司法实践中群众反映比较强烈、与其利益相关的问题;同时,进一步扩大确定监督议题的途径,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公告及调查问卷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议题,吸引更多民众参与到人大监督工作中,且在议题确定前开展调研了解真实情况,顺应民意、倾听民诉。二是突出科学监督。实践中,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案的审议等非经常性监督形式往往因不见于监督工作计划中,久而久之,被遗忘、被休眠。为激活权力行使,应在监督工作计划中明确“必要时可针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程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等,这样不仅可以提醒被监督方引起注意,也有利于强化人大监督的威慑力。

(二)完善刚性监督机制一是完善质询监督制度。进一步强化质询权运用,通过提高质询权威,探索建立闭会期间的质询制度。在听取专项报告或执法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且单靠询问已经不能解决需要进一步措施进行问责时,规定代表、委员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质询建议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在会议期间提出质询议案。同时,进一步强化质询法律责任,规定对质询后答复不满意的,必要时可以由大会或常委会作出决定或者决议,切实实现有效监督。二是规范特定问题调查。细化完善特定问题调查程序,明确特定问题调查范围,主要包括:司法官的罢免与撤职、法检两院违法行使职权与失职渎职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重大、经过行政、司法机关处理未取得明显效果的案件及问题。同时,积极探索赋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一定强制性调查权,明确规定特定问题的调查期限,避免无期限的调查下去。

(三)创新人事监督制度一是赋予人大暂停被调查对象职权的权力。由于司法人员具有较强反侦察能力,如果被调查期间不暂时停职,其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在实践中往往采取迫使被调查人员主动辞职的方式,但这易造成罢免手段被辞职后的免职所替代,使罢免权力虚置。对此,应探索赋予人大暂停被调查对象职权的权力,待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进行罢免。二是强化对司法人员纪律处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大多违纪行为,如接受少额贿赂、滥用职权、与当事人不当接触等等,因没达到罢免、撤职的标准,主要根据司法部门内部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但受司法内部行政管理影响,内部司法纪律惩戒制度难以发挥防止司法腐败的功能,甚至导致司法机关内部官僚化严重。因此,应探索在人大下设立司法官纪律惩戒机构,进一步强化对司法官的纪律处分,运用如降职、降级、警告等纪律处分措施,切实更好地实现监督与独立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