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的政策
7月21日在京举行的2014年全国老龄办主任会议获悉,目前全国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493.7万,平均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24.4张。
我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以来,在推动老龄事业快速发展方面呈现七大亮点,具体表现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和政策体系初步形成,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老年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逐步提高,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速度加快,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日趋规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成效明显,老年社会管理工作得到加强。
全国老龄办等24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人社部等部委单独或联合出台了关于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养老服务标准化、无障碍环境创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等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同时,各地全面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普遍开展了地方法规修订工作。
湖南华翊健康教育发现相关统计显示,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8.8%,基层老年法律援助覆盖面达到95.4%。全国31个省份普遍出台了老年人优待政策,对老年人就医、游园、乘坐公共交通设施等实行免费或优惠服务。全国共有基层老年协会约48万个,建有各类老年学校5.4万所,各类老年活动室36万多个。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约达72.5%,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约达30%。全国老龄办计划于明年组织“第四次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为国家制定老龄政策以及编制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供依据。此次调查范围将覆盖全国,调查内容涵盖人口、经济、健康、服务、宜居环境、社会参与、老年维权等方面。
第二篇: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的优劣第一居家养老
优点:首先与机构养老相比,居家养老具有支出少、收益大自由度高,整体
花费低,隐私受保护的优势。老年人在家里度晚年,可以充分利用住房、家具、
耐用消费品和生活设施等原有的物质资源,而且还可以按照自己的特殊需要安排
饮食起居,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又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支出。机构养老对于高
龄多病和无人照料的老年人来说,是一个必要的生活场所。但是,对于通过社区
助老服务可以在家养老的老年人来说,如果付出少量的服务费,舍弃已有的资源
不用,另行交费入院养老,无论对个人或国家来说都是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
力的浪费。其次居家养老既可以解决子女对老人生活照料的困难,又能使老人感
受家庭和社区的熟悉氛围,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的质量
缺点:随着独居老人的增多,安全如何保证成了一大难题,空巢老人一旦身体
有恙或发生意外,邻居、家人又没有及时发现,很容易耽误救治。在花销方面,
居家养老整体成本较低,但也因人而异:如果老人健康状况良好,生活基本能自
理,或者子女有精力和时间照顾,那护理成本就较低甚至完全省下了,如果平日
生活需要有人照顾,护理成本很可能累积成天文数字。
第二,机构养老。
优点:它能减轻年轻人照顾老人的压力,缓解家务劳动所带来的各种矛盾,使老
人得到较为集中的照顾和有秩序的生活,而且老人在院舍中有同辈群体的交流,
从心理上来说建立了另一种社会支持网络,对老人的身体状况等方面极有帮助。
缺点
首先,它需要巨大的资金支持来维持照顾的专业水准,成为政府财政的巨大经济负担。
其次,机构照顾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不是根据每个受照顾者的具体需要来
提供服务,而是根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要求运转。用公事公办的态度对待每一个
受照顾者,住在机构里的人会感到冷漠,缺少人情味。再次,机构照顾收费较高,
最后,对那些不得不离开家住进养老院或老人公寓的老人来说,生活在机构里则
会因为失去了他们曾经熟悉的和拥有过的一切而产生严重的失落感。对这些老人
而言,离开他一生生活的家,就意味着剥夺了他曾经拥有的一切。
第三篇:养老机构32634233养老院、福利院常见消防问题及处理对策
临猗县公安消防大队
当前,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势必引起养老机构的需求大大增加,与此同时,这些养老机构又存在着诸多消防隐患,如建筑防火、灭火条件差,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老年人自我防范意识弱等,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老年人伤亡。为此,需采取必要措施,制定专门针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的对策,以创建和谐生活环境,让老年人能够在养老机构中颐养天年。
一、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现状
养老机构大致可以分为靠政府资源经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公办民营养老机构与完全靠自身力量经办的民办养老机构。不管是何种形式的养老机构,都存在着一些火灾隐患,只是隐患多少及严重程度的区别。
首先,先天火灾隐患多。除了少数公办的养老机构是特别选址规划建造的,大多数养老机构的使用房屋多半为后期改造的。这些房屋有新村里老式的居民房、限制的办公用房、厂房、仓库等,这些建筑原本并不是按照养老机构用房来规划设计的,自然存在着一些先天隐患,比如耐火等级低,缺少疏散通道、没有设计消防用水等。而这些问题有的后天很难改正。
其次,养老机构经营人员、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养老服务机构是一个微利行业,但有些人却急功近利,把经济效益摆到首当其冲的位臵,忽视了安全效益。在他们看来养老机构没什么火灾隐患,总是抱着侥幸心理,觉得火灾不会发生,只要配点灭火器应付应付检查就可以了。至于灭火器材怎么操作、遇到火灾怎么引导老人疏散就不清楚了。消防机构发现的一些问题,涉及到需要大改动的,往往因为资金的问题不愿意整改。对于他们来说,将投资放在改造消防方面无疑是打水漂。另外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专业技能水平不高,不懂得基本的消防安全技能。为了节约成本护理人员的人手较少,尤其是晚上住宿的护理人员更少。一旦发生火灾,少数的护理人员根本来不及疏散几倍于他们人数的老人,有的甚至都不知道怎么疏散,自己的责任是什么。
再次,客观上说老年人比平常人更可能成为火灾的牺牲者。据不完全统计,养老机构的老人平均年龄在80岁左右,最大的还有百岁老人。大多数老年人虽生活能自理但应变能力变差,行动相对来说迟缓,因此他们既缺乏火灾防范能力,又缺乏火场逃生能力。尤其是体弱多病,甚至中风、瘫患、残疾等高龄老人,缺乏应有的自救和逃生本领,在大火面前手足无措,不知道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和有效逃生,最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在火灾发生时,有的卧床不能行走;有的行动不方便,反应迟钝;有的面对烟雾不懂做必要的呼吸防护;有的因惊慌恐惧,甚至选择跳楼等自杀性逃生手段等等。
最后,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监管不力。消防部门在检查中往往围绕公共娱乐场所开展,对养老院的检查较少。而目前公安派出所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的现象,大多消防民警都身兼多职,未能充分行使其消防监督职能,对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较少,另一方面即使开展检查也因为自身消防业务水平有限,发现不了一些火灾隐患。民政局及社区及街道办事处人员对养老机构的检查侧重面不在消防,加之他们又缺少专业的消防安全知识,使得消防安全检查作用不大。
二、养老机构的火灾特点
首先,火灾的发生有季节性特点,冬季较多。因为天气寒冷,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为了取暖室内用火用电量较多,取暖用的设备多是电热毯、电暖气和电炉、电热油汀等,这些使用不当都极易造成火灾。
其次,火灾发生的原因集中在用火用电不慎、卧床吸烟。据火灾数据分析老年人的火灾死亡原因多数可归类为这两种。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因为是群居,火灾容易被发现,发生这种火灾后,如发现及时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但是一旦火灾蔓延开,也因为是群居,会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另外,养老院本身的电气线路老化也极易引起火灾。
再次,发生火灾疏散困难,易造成群死群伤。因为老年人消防逃生技能不了解,本身活动不便,应变能力差,因而发生火灾后逃生的难度系数增加。另外,有些养老机构存在着耐火等级差、缺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设臵不符合要求等问题,也为逃生和扑救火灾造成了难度。另外养老机构人数较多,缺乏护理人员正确疏散引导,极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由此可见,火灾的发生既然有其特点,我们就应当针对要害出击。
三、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首先,依靠政府的主导力量。第一,对于新建的养老机构。将今后养老机构的建设纳入整体规划体系,为养老机构预留用地。可以选择一些新建的小区或者是一些闲臵不用的学校等。使之在建设开始之前按照程序申报消防审核,建筑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标准,建成开业后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对于已存在隐患通过努力可以整改的现有的养老机构。养老事业毕竟是一项福利事业,作为归口管理部门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对其进行政策和资金上的扶持。不但要逐年加大各级财政对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基本建设性补贴份额,而且要对建成的民办养老机构视服务开展情况给予适当的运行经费补贴。这样一来,消防的整改资金就可以得到落实。一些需要较多资金整改的消防隐患可以有效改正。另外,护理人员数量可以增加酌情增加,这对消防安全服务有益处。第三,对于存在先天隐患而后天无法整改到合乎消防要求的养老机构。这些单位应当要取缔。但是这是一项社会事业,取缔后会有一些列社会问题,单单依靠消防部门的力量很难圆满处理好,要依靠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其次,要加强各部门的互动。第一要加强对派出所、街道社区、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使他们的消防安全检查真正发挥作用。第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互通知,各部门合力一同督促整改,使得整改的效力增强。第三,必要时可以联合检查。在检查中要注意对于火灾多发的时节要增加检查的频次,检查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再次,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及培训。第一,对监管部门的培训。第二,对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培训。消防部门或其它监管部门要主动深入养老机构,对老年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最好采取老年人喜闻乐见的形式,使他们易于接受。第三,对养老机构经营人员、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对养老机构的经营人员应当时时灌输消防安全重要性,使其不放松消防安全这根弦,能够主动加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付诸于实施。比如说在管理老年人方面,要提醒他们用火用电要注意,不能卧床吸烟等等。要将消防安全巡查纳入日常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于消防设施要常检查常保养,对于疏散通道要经常检查确保一直畅通。对于聘请的护理人员,要对他们进行上岗培训,做到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总之。每个人都有衰老的一天,关心老年人其实也是关注我们的未来。在老龄化的今天,养老机构的健康运作对社会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之一。关心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给老年人创造一个安全的养老环境,是有着深远意义的大事。
第四篇。养老政策自《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与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出台以来,国家就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土地用途和年期、供地计划、供地政策等方面分别出台了一系列规定。现将读者关心的养老用地问题一一列出并根据相关政策做出解答。
一问。商业性设施和商品住宅用地是否可纳入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适用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化,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倶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和商品性住宅用地纳入其中是不合适的,只有与老年人生活直接相关、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的土地,方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二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怎样登记。出让最高年限是多少年。
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名称,只在一级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下有“医卫慈善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二级类;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中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关。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按50年确定。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着用地。
三问。土地供应方式有几种。是如何确定的。
答。依据营利性、非营利性的性质差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分别采取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和划拨方式供地。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用地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地。
四问。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有哪些规定。
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对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作了专门规定,要求其在土地供应时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五问: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多大范围内。
答:
为防范以养老用地为名变相“圈地”、“囤地”,或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规定,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単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频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频。六问:如何防范随意改变用途、分割转让等方式处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行为的发生。
答:
为了使土地支持政策落到实处,防范随意改变用途、分割转让等方式处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行为的发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从五个方面明确提出了监管措施,即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做出以下规定或者约定:(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2)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3)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4)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5)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七问: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土地性质怎样确定。答:
为鼓励支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从供地方式、地价(租金)等方面明确了支持政策。
一是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二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三是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八问。民资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否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答: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也就是说我国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这两种土地分别有不同的用途。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使用集体土地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兴建非营利性乡(镇)村养老服务设施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有四类用途:一是宅基地,二是乡镇企业用地,三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四是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非营利性乡(镇)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当然属于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范畴,所以,如果兴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使用的非营利性乡(镇)村养老服务设施,当然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文件,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第九条再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对包括养老服务设施在内的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况,明确了土地的申请、审核、批准主体、程序、权限和条件。
(二)其他兴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需要集体建设用地的,需要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和相应的养老政策支持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明确:“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适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第九条再次明确:“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些规定都为下一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指明了方向,但是,要想落到实处,还需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政策出台才行,这样才能做到“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2月27日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即在这33个试点县(市、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这一决定的作出为这些地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综上,依照目前的有关规定,养老项目所在地如果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33个试点,则可以在最新政策引导下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来实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目的,如果不属于此范围,则只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第五篇:苏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政策(定稿)苏府办„2006‟40号
关于转发城区养老政策扶持
三个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苏州市城区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政策扶持操作办法(暂行)》,《苏州市城区社会福利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政策扶持操作办法(暂行)》和《苏州市城区养老援助服务操作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市各有关单位及平江、沧浪、金阊区政府遵照执行。其他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自行操作办法。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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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区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政策
扶持操作办法(暂行)
根据《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和规范城区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的政策扶持工作,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一条
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并符合非营利性规定条件经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机构。
第二条
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按服务功能分自理(被服务的老人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需依赖他人护理)、半护理(被服务的老人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全护理(被服务的老人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和综合性四种类型。除政府办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可用“ⅩⅩ福利院”、“ⅩⅩ敬老院”的名称之外,社会组织和个人办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一般采用“苏州市ⅩⅩ区ⅩⅩ养老院”、“苏州市ⅩⅩ区ⅩⅩ老年公寓”、“苏州市ⅩⅩ区ⅩⅩ护老院”、“苏州市ⅩⅩ区ⅩⅩ护养院”等名称。
第三条
要求享受政府社会福利政策的养老机构,须由举办地的区民政部门进行认定。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社会福利性质认定。具体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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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拟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固定住址、联系方式等);
3.拟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机构固定场所(房屋、土地权证)的证明和规划许可证件。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请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须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
(二)区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根据社会福利养老设置规划和材料审查,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对同意筹办的发给“苏州市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筹建批复书”,并根据建设规模,在筹建批复书上注明有效期(半年一档),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申请人在批复书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筹建,结束后向区民政部门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和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性质认定,并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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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表格和社会福利养老服务组织机构认定申请表(由登记和认定的民政部门统一提供);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筹建批复书(筹建期超过批复书有效期的,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3.养老机构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至少三年以上);
4.规划、建设、消防、卫生防疫、污水排放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章程、服务管理、收费标准等公示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岗位设置名单以及有效证件、健康状况证明、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8.机构设施配备情况书(包括床位数量及房间使用面积占比,按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类型的功能设施配备情况,公共活动、后勤保障等其他附属用房配套情况);
9.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社会福利机构认定,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和《苏州市社会福利养老服务组织机构认定书》;不合格的,将审查、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民办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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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登记和社会福利机构认定:
1.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性质认定要求提供材料不全的;
2.老人居室单人间使用面积达不到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达不到14平方米、合居间每张床位平均使用面积达不到5平方米以上的;
3.开设半护理、全护理床位无呼叫设施的;
4.未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内设医务室,或者又未与有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签订固定服务合同的(开设全护理床位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必须设置医务室);
5.无老人公共活动和接待来访场所的;
6.达不到无障碍设施基本建设要求的(在二楼以上开设半护理床位、全护理床位的必须设有专用坡道或电梯,四楼以上的必须设有专用坡道或电梯);
7.护理人员(不含其他工作人员)与床位设置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自理床位1∶10,半护理床位1∶5,全护理床位1∶2.5);
8.厨师、医护人员无职业资格证书,护理人员职业资格持证率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求2006年持证率达到30%以上,2007年60%以上,2008年含以后100%)。
第四条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受理社会对所辖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投诉、举报的查处,在每年第一季度会同街道办事处按本操作办法第三条第
(四)款的有关内容组织全面检查,重新签署“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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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书”的有效期。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或暂缓认定社会福利性质:
1.未经申请擅自改变床位设置数量,且床位占有房间使用面积达不到规定要求、护理人员数量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2.建筑、环境卫生、消防、照明、报警、通讯、取暖、降温、排污等设施和生活设备发现严重问题,存在安全隐患或失去功能的;
3.服务对象超出老年人范围的;
4.入院老人档案不全的(入院老人的档案是指: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及家庭(监护)联系人资料、医疗保健记录等);
5.机构章程、服务管理、收费标准等公示制度不按规定上墙公示的;
6.年社会投诉、举报侵犯老年人权益在3次(含)以上且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7.造假骗取政府扶持政策或其他违法事件的。
第五条
对持有“苏州市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筹建批复书”的建设单位,发改部门给予优先立项;规划部门免收规划技术服务费;建设部门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部门免收新型墙体基金;人防部门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绿化部门免收绿化补偿或占用绿地费;房管部门减半收取房屋产权登记费;电信部门免收安装电话一次性接入费;广电部门减半收取安装有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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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印发
共印: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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