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须知
一、申请范围
凡本市适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中、重度残疾人员及“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凡从事个体经营或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不属于灵活就业范畴。
享受过灵活(弹性)就业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一)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
(二)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
(三)实现灵活就业工作满30日,并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就业登记
手续。
已经享受过灵活(弹性)就业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补贴期满后根据京劳社就发[2007]90号文件规定还可以再次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但需要先将档案转到街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再次灵活就业后到社保所提出申请。
三、再次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一)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
(二)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
(三)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后,实现灵活就业工作满3
个月。
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补贴期限
(一)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
劳动保障部门补贴14%,个人缴纳6%。
(二)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按照2%的比例,劳动
保障部门补贴1.5%,个人缴纳0.5%。
(三)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
比例,劳动保障部门补贴6%,个人缴纳1%。
(四)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基数,自2007年至2011年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
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的调整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七)弄虚作假,骗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灵活就业时应及时向社保所报告。
八、灵活就业人员应接受市区街劳动保障部门对其就业状况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