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政策

1、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一起构成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

2、什么叫失业人员、下岗职工

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尚未就业的人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新成长的劳动力;二是就业之后失去工作,中断就业的人员,通常叫失业职工,也叫就业转失业人员。而是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

下岗职工是指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尚未就业的人员。失业人员与下岗职工的主要区别是:失业人员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已转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下岗职工虽然无业,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关系仍在原企业。

3、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有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农民合同制工人。

上述单位的失业人员符合规定的,均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上年职

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

(2)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本单位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

(3)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缴纳。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00%以上部分,不做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4)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5、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人员按照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领取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

6、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参加失业保险;

(2)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3)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4)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7、哪些职工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劳动(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

(2)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如:企业被

(3)依法宣告破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关闭、清算,根据《劳动法》第32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

(4)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5)被用人单位辞退的;

(6)被用人单位除名或者开除的;

(7)符合法律、法规或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8、哪些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因辞职、自动离职等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或者办理了就业登记的;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考入中等以上专科学校的;

(5)移居境外的;

(6)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9)连续两个月无故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2)外省市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关系后回原籍的,由社保中心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失业保险关系一起划转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以上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到户口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继续在本市就业的,由参统的社保中心为其记录缴费时间;失业的,按照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标准,将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19、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延误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