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和期限
(一)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离退休不足五年的,可以延长至退休年龄。
(二)对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创业后,已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失业城镇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转伍军人)
一、补贴项目和标准
(一)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伟缴费基数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失业保险补贴1%,医疗保险补贴3%。
(二)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创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其本人缴纳的“三项保险”费的60%予以补贴。
二、补贴办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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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用人单位或个人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材料后,应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社会保险补贴通知单财政部门在15日内将资金拨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属个人缴费的,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同级就业服务机构指定账户,由就业服务机构在银行为申请办理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储蓄账户,并在申请人签领后7日内将补贴资金存入申请人储蓄账户。
三、其他事项
1、在补贴期限内,再次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只需提供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补贴人员名册和缴费凭据,不重复提交其它材料。补贴人数及补贴金额有变化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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