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定密工作方案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定密工作”是指。市局依法对工作中所产生或所派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工作的总称。
第二条凡市局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产生或派生的各种含有国家秘密的纸质公文、电子介质、声像制品、图片资料等载体,或属于国家秘密但尚未形成一定载体的事项,均应纳入定密范围。
第三条定密工作领导体系:
市局定密工作由局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市局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定密工作任务。
市局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定密审核人,具体负责办理本部门定密审核工作;市局办公室负责同志为第二定密审核人,负责在公文会稿过程中把好各定密事项送局领导审批前的审核关。
第四条定密审核人职责:
(一)接受市局办公室的定密工作业务指导、培训,熟练掌握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严格执行定密工作程序;
(二)在主管领导的授权范围内,审核承办人提出的确定密级、保密期限意见、建议,并向领导人提出审核意见;
(三)指导、检查、督促承办人员履行定密工作职责,提出有关考评、表彰、批评或者处分的建议。
第五条定密承办人职责:
文件、资料的拟稿人,信息采集人、撰稿人、编辑人以及其他各类工作的第一承办人,为定密承办人。应根据《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一览表》(下称《一览表》)等相关要求,对文件、资料、信息或者所承办工作的内容进行定密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定密具体意见的形式提出。
起草公文,需使用《市司法局发文稿纸》。若有需制定密级的各类资料、信息等,定密承办人应填写《定密审批单》,并将定密的具体意见,填写在《定密审批单》的相应栏目内。
第六条市局领导和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负责同志在安排工作、分配任务时,应评估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认为可能涉密的,应同时向接受工作任务的对象提出保密和依法确定密级的要求。
第七条定密依据的内容:
(一)认为该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注明“非密”;
(二)认为属于国家秘密的,应根据《一览表》及相关要求,“对号入座”,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注明所依据的名称及具体条款。
第八条定密工作程序:
(一)定密承办人在《定密审核单》上提出定密具体意见。
(二)第一定密审核人对密或非密具体意见均应作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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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二条起草公文、汇编资料、编发信息刊物等,转发、摘录、引用了已经由本单位或其他机关、单位确定了密级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并形成新的载体,对新形成的载体确定密级属派生定密。派生定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按所转发、摘录、引用的国家秘密事项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确定,并在新载体上作出相应的密级标志承办人在填写定密依据时,只需注明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密级、保密期限、原载体形式、标题、文号及发文日期等原始定密的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对局领导交办,并由经办人直接操作的只限极小范围人员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承办人提出的定密具体意见可不经定密审核人审核,直接提交局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文件每年归档后由局办公室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由各处室及各直属单位保管的,不归档的信息和各种材料除了应保证其完整安全外,还应定期做好清退、销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