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厅依法治林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林,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林的重大意义

1.全面推进依法治林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新时期执政党领导方式的基本特征,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就必须在林业工作中全面推进依法治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指出,我国林业正经历着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这个转变决定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性质由专业经济部门转变为公益事业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也由专业经济管理转变为公共服务和执法监管。在新的形势下,林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来调节。只有加强林业法制建设,大力推进依法治林,才能适应林业历史性转变的需要,才能更好地引导和推动林业快速健康协调持续发展。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进一步提高对全面推进依法治林的认识,更新观念、转变职能,革除一切不适应依法行政、依法治林的管理方式,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和“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基本原则,重视服务,强化监管,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林业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宽松的发展空间。

2.全面推进依法治林是切实加强生态建设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生态建设正处在“治理与破坏相持”的关键阶段,这个阶段所具有的脆弱性、不确定性、反复性、不平衡性、艰巨性等特点,使作为生态建设主体的林业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更大的挑战。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相持阶段的成果,并进一步使治理向着良性方向发展,推进生态建设过程中,在需要依靠扎实有效的工作的同时,更需要林业法制的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林,是未来一个时期加快林业发展的最新标志和重要特征,是盛世兴林的要求,是确保林业长治久安的要求,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需要,也是适应生态问题全球化的必然选择。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林业行政管理

3.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和决策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相结合的林业行政决策机制,完善林业行政决策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涉及本省林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涉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健全林业行政决策责任制度,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建立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反馈机制和制度,跟踪问效,并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4.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坚持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林业行政许可。规范林业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听证、决定程序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程序。林业行政许可由林业行政机关内设的专门机构受理,实行由一门受理、分头办理,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办理机构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办结。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约机制与责任追究制度,谁办理谁负责,因工作失误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经单位依法赔偿后,核实责任,分别由办理人员或主管领导承担其中部分的赔偿费用。林业行政许可听证、统计与信息公开、受理申诉检举、监督检查等工作,统一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5.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务信息公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加快政府网站建设,实现林业系统政务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除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之外,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林业政务信息。创新林业行政管理方式,扩大网上办公范围。

三、加快林业立法和制度建设

6.林业立法是依法治林的基础。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紧紧围绕实施《实施意见》和《绿色中原建设规划》(豫政办〔2003〕88号),把林业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难点问题作为林业立法的重点。省和*、洛阳两市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的支持,出台完善与国家森林、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其他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争取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林业系统各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为依法治林奠定基础。

7.完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林业立法要坚持从林业实际出发,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努力实现由注重强化行政权力向注重维护经营者权益拓展,把保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摆在重要位置,做到行政管理的权力与责任相统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加强立法项目的前期研究、论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立法协调,保持与有关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健全林业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确保立法质量。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特别是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在新闻媒体以及网站上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把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工作与制定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对与林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法规、规章及时提出修改草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审议。

四、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林业综合执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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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领导,切实推进依法治林工作

17.高度重视依法治林工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林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将依法治林作为林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确定每年的工作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依法治林。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推进依法治林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相关机构负责人和执法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因依法治林工作不到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破坏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环境案件,致使人民群众财产和生命遭受重大损失的,要对其林业建设项目任务进行调控。同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8.切实加强林业法制机构建设。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配置与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省、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省辖市与重点林业县要建立专门的林业法制工作机构。其他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有从事法制工作的专职人员,有条件的县(市)也要建立法制工作机构。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林业立法、执法、法制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各级林业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依法治林的要求,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努力开创依法治林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