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通字(2006)6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制订的本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06)90号)精神,现就本市公安机关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以下简称“普查整治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集中开展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时间精力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要通过普查整治工作,进一步摸清火灾隐患底数,分类制定整治对策,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普查整治工作期间,要切实落实领导干部逐级负责制,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一线,靠前指挥、蹲点指导、重点督察,加强对普查整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跟踪督导,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明确实施步骤,狠抓任务推进

(一)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阶段(即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各分、县局,市局有关单位和有关公安处(局)要主动提请区、县政府或本行业、本系统主管部门,对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对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公安派出所参与普查整治工作的人员进行一次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整治要求。

(二)自查整改阶段(200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按照管辖权限和分工,指导辖区或本行业、本系统各单位对照普查整治范围和重点,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督促各单位按时填报统一格式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自查情况表》,于12月31日前报送所在区、县的普查整治工作推进小组,有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的单位同时报本行业或系统的主管部门。

(三)集中治理阶段(2007年1月1日至3月10日)。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核查、督导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各公安派出所负责核查、督导辖区内其他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各单位自查整改的情况,按照权限划分和火灾隐患级别,逐一制发相应的限期整改法律文书,依法责令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各公安派出所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实现普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化。

(四)督查验收阶段(2007年3月11日至3月31日)。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各单位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验收。对组织不力、执法不严、成效不明显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纠违法行为

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大整治执法力度,充分运用普查、夜查、复查、暗访等形式,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类火灾隐患,保持对消防违法行为严处、严纠的高压态势。对存在火灾隐患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对宾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社会公众活动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危及公众安全,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拘留;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当好政府参谋,加强部门联动

各级公安机关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关政府,建议启动挂牌督办机制;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应提请当地政府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要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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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开展联合执法。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依法组织监督检查、下发法律文书、依法督促整改;对检查发现未经批准的无照经营行为,要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生产经营场所,要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在使用领域发现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经查实,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生产、维修、销售单位的营业执照,对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罪的要立案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建立工作制度,强化常态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深层次分析火灾隐患的成因及制约火灾隐患整改的难点,结合普查整治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各项长效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完善举报火灾隐患奖励制度。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落实举报奖励经费,切实保护举报人权益,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普查整治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失职、渎职造成辖区内重大火灾隐患没有被及时发现并依法督促整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三是建立普查整治工作联络员制度。各单位要确定普查整治工作联络员,形成市、区县(行业、系统)联络员网,切实加强联络和沟通。四是建立普查整治信息交流制度。要编写普查整治工作简报,反映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火灾隐患及查处情况。此外,要进一步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机制,推动消防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提升本市抗御火灾的综合实力。

六、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公安机关要大力加强普查整治工作的宣传发动,在抓专题、抓典型、抓精品上下功夫,主动引导舆论,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要密切与新闻、宣传等部门的沟通,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宣传开展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公告普查整治工作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做到家喻户晓。要办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专版、专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曝光典型火灾案例,跟踪隐患整改,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普查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以开展普查整治工作为契机,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加强对中小学生、流动务工人员和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开展消防技能培训和灭火逃生演练等活动,不断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各单位开展普查整治工作的总结,请于2007年3月10日前报送市局消防局(联系人:王宇栋;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上海市公安局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来源:http://www.xiexiebang.com/fg/detail261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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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方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06]4号)精神,进一步摸清火灾隐患底数,推动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结合我县卫生实际,决定从2006年月至2007年月,在全县卫生系统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现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组织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广大职工进行一次火灾隐患全面普查,摸清隐患存量,分类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研究源头防范和长效管理措施,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实现隐患预防关口前移,切实改善全社会消防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的发生。

二、普查整治的重点

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广泛普查的基础上,要结合火灾多发领域的实际,突出普查整治重点,努力实现整治目标。

一是突出人员密集场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今年开展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要求,继续抓好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等习惯性违法行为的整治。对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要限期整改;对建筑消防设施缺少或损坏的,要限期增设或修复;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设置铁栅栏等障碍物影响人员疏散的,要坚决予以拆除;对于经常发生习惯性违法行为的部位,要大力推广使用安全推闩、电子门禁系统等技防设施和张贴警示性提示性标牌。

二是突出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要重点抓好自动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和维护保养情况的排查整治。对应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防排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缺少的,要限期增设、安装调试到位;损坏、拆除、停用的要维修、恢复,投入正常使用;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要落实维保制度,自身无维护能力的要聘请专业的维保单位提供服务。通过普查整治,要使自动消防设施维保率达到90%,完好率达到80%以上。

三是突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药品储存单位。对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药品要按规定储存,并有消防灭火设施。

三、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用六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月)

为切实加强对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卫生局成立以为组长,为成员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月至2007年月)

具体分三个步骤实施:

一是全面普查。各单位认真抓好本单位的隐患普查。普查中,各单位认真填写《消防安全自查情情况况登记表》(见附件一),于2006年月日前报我局。

二是重点整治。在各单位普查的基础上,我局将结合整治重点,对普查中发现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进行重点复查,逐一督促落实整治措施。

三是抽查验收。2007年月日前,我局对各单位的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组织验收,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未达到整治目标的单位责成书面向我局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说明情况,并继续进行整治。

(三)总结阶段(2007年月)

普查整治结束后,各单位向我局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工作情况。局里在对各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分析后,提出下一阶段整治火灾隐患的对策建议,指导有关单位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计划和方案,落实整改目标和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充分认识普查整治火灾隐患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各单位要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召开会议迅速作出部署。

(三)落实长效管理措施,确保整治成效

各单位要针对火灾隐患和火灾事故多发单位和整治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实现火灾预防关口前移。一是要建立健全火灾隐患发现公告机制。要巩固和完善火灾隐患举报热线、举报信箱。二是要完善重大火灾隐患领导挂牌督办机制。对普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进行挂牌督办,落实隐隐患整改责任制和整改责任追究制度。三是要建立火灾隐患等级管理机制。通过普查,按照火灾隐患的严重程度,对单位实施等级管理。四是要严格责任考核措施。我局将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纳入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中加以考核,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经常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推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长期、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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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加大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促进火灾隐患的整改,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管理规定》,现予发布。

深圳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深圳市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加大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促进火灾隐患的整改,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63-2006)《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被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或者场所的,确定为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

第三条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和原则:

(一)各区公安消防大队应组织防火、建审、法制人员对符合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的情形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大队领导主持

(二)各区公安消防大队集体讨论拟确定为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的,应有2/3以上的参加人员同意,并将讨论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确定为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的事实、判定意见、判定依据、处罚情况等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消防局(以下简称消防局)防火处

(三)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由消防局消防执法工作小组(执法工作小组由消防局纪委、技术委员会、防火、建审、法制人员组成)根据各区公安消防大队上报的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各区公安消防大队上报的“黑名单”是否符合判定标准;二是上一季度拟解除“黑名单”的单位;三是各区公安消防大队对“黑名单”单位是否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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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备方面。对电路、电器、120急救车、夜间照明灯线路等进行了自检和维修,目前均无火灾隐患。

医院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发挥作用,确保了我院火灾普查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为医疗活动提供了安全保障。

200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