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

根据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公治[200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缩短居民身份证制发证周期,解决群众领证难问题

从2003年7月1日起,市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制证周期为15天。各分局(不包括萧山、余杭)居民身份证制证的送证、取证时间为每月的10日、25日(双休日顺延,下同),居民身份证底卡制作、集中报送的周期为15天。各县(市)局和萧山、余杭分局居民身份证制证的送证时间为每月的1日,取证时间为每月的15日,居民身份证底卡制作、集中报送周期为30天。各派出所取证周期由各分局、县(市)局自行确定,应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市区45天之内、县(市)60天之内将制作的居民身份证发放至居民手中。各单位在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市局规定的送证、取证、制证周期执行,并认真做好证件送、取、收、发的登记,因延误送证、取证、制证周期,而造成居民未按时领到证件或延误群众办理证件的,市局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二、严格管理制度,提高办证质量

一是派出所(办证窗口)要严格办证审核制度,认真履行审核手续,对补领证件和办理快证、临时身份证必须与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微机中的人口图像文字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二是制作的底卡要符合质量标准,要严格制发证的审批手续,严禁向不属于发证范围和不符合审批手续的人员办理关系证、人情证、异地证,不得违规向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颁发居民身份证

三、进一步做好市局办证中心与各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业务的衔接

一是派出所在出具居民身份证制证证明时,应一律由计算机打印,无法打印的,应注明原因,居民身份证制证证明应注明有效期(3个月)和办事注意事项;二是对群众提供的照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把好质量关,防止因照片不符合制证要求而造成群众走回头路;三是对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要认真做好证件的收缴工作,各办证单位应在发放新证的同时收缴旧证,并及时将收缴的旧证登记造册和销毁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来源:http://www.xiexiebang.com/fg/detail74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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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加大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促进火灾隐患的整改,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管理规定》,现予发布。

深圳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深圳市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加大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促进火灾隐患的整改,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63-2006)《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被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或者场所的,确定为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

第三条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和原则:

(一)各区公安消防大队应组织防火、建审、法制人员对符合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的情形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大队领导主持

(二)各区公安消防大队集体讨论拟确定为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的,应有2/3以上的参加人员同意,并将讨论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确定为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的事实、判定意见、判定依据、处罚情况等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消防局(以下简称消防局)防火处

(三)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由消防局消防执法工作小组(执法工作小组由消防局纪委、技术委员会、防火、建审、法制人员组成)根据各区公安消防大队上报的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各区公安消防大队上报的“黑名单”是否符合判定标准;二是上一季度拟解除“黑名单”的单位;三是各区公安消防大队对“黑名单”单位是否依法予以处罚

(四)消防局消防执法工作小组对各区公安消防大队上报的“黑名单”审核确认后,由防火处汇总,报消防局领导决定

第四条各区公安消防大队在集体讨论时,应根据单位或场所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火灾隐患的整改期限。

第五条经消防局批准列入火灾隐患“黑名单”的单位,应在每季度消防形势分析会公布“黑名单”后,次日通过媒体进行公布,并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向各区政府通报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的情况。

第六条通过媒体公布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的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名单、所属行政区域、存在火灾隐患情况等信息。

第七条各区公安消防大队应当督促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方案以及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八条各区公安消防大队对已确定的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应重点督促整改,确保隐患消除。

(一)辖区公安消防大队应专门制定督促整改实施方案,“一把手”负总责,对每个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都要落实大队、科和辖区民警三级责任制,每一级都应指定专人负责

(二)各区公安消防大队对重大火灾隐患的“黑名单”单位,应依法报请区政府予以挂牌督办;对需责令“三停”或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可能引发维稳等问题的(如:医院、学校、车站、码头、地铁、口岸、影剧院、体育馆、党政机关,大型歌舞娱乐、桑拿、商场、集贸市场、酒店等公众聚集场所,大型工矿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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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仓库、物流中心),应报请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九条对“黑名单”单位火灾隐患已整改完毕的,各区公安消防大队应及时组织防火、建审、法制人员予以复查。经大队集体讨论认为可以解除“黑名单”的,要及时报消防局防火处。

消防局执法工作小组将对各区公安消防大队上报拟解除“黑名单”的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报消防局领导批准后,各区公安消防大队可先告知单位已解除“黑名单”。

消防局在第二个季度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通报会上,对上一季度解除的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统一予以通报,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并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通报本季度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时予以通报。

对上一季度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未解除的,各区公安消防大队要依法严格予以处罚,消防局要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向各区政府发通知,要求各区政府督促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的整改。

第十条消防局组织对解除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进行抽查、复查。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跟踪督查不力、瞒报、漏报、漏管的责任人。按以下要求进行问责:

(一)单位“一把手”在消防局长办公会上说明情况

(二)消防局通报违规情况

(三)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内容

(四)由消防局依据《消防监督管理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大队领导、科领导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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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法院司法建议工作,切实发挥司法建议促进社会管理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法院司法建议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的重要方式,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平台。全市法院要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将司法建议工作与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有机结合,进一步增强司法建议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采用司法建议的形式协助被建议单位预防法律风险、修补管理漏洞,推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司法建议分为个案建议、类案建议、综合建议三种类型。个案建议针对个案中反映的具体问题提出;类案建议针对一类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提出;综合建议针对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提出。

3.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问题,应当发出司法建议:(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需要相关方面积极加以应对的;

(2)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3)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中存在漏洞或者法律风险的;

(4)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威胁,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5)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6)法律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7)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8)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9)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或者有其他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关注的;(10)其他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

4.司法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发送对象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二、提高司法建议书撰写质量

5.司法建议书是司法建议的载体和表现形式。司法建议书一般包括首部、主文和尾部三部分。首部包括法院名称、司法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编号、主送单位(被建议单位)名称。

主文包括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或者相关调研中发现的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的具体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尾部包括院印和日期,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回函邮寄地址。

6.司法建议应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认真研究、分析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充分阐明提出建议的理由和根据,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7.司法建议书应表述清楚、措词得当,确保司法建议书易被有关单位或人员接受,在实践中易于操作、切实可行

三、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程序

8.司法建议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各法院应明确司法建议工作的主管部门,并设专人负责本院司法建议工作

9.司法建议书一般由所涉案件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起草,类案司法建议书、综合司法建议书可以由有关综合部门或者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起草,要进一步加大类案建议和综合建议的工作力度。司法建议书起草完成后,由承办部门主管院领导签发,必要时可先经本院司法建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承办部门主管院领导签发。向政府机关发送的重要司法建议书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经本院司法建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院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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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司法建议书一般应由做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发送。基层法院拟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的司法建议书,必要时可报送高级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审核。

对提起上诉的案件,一审法院认为有必要发送司法建议时,司法建议书的内容不得与二审处理意见和结果相抵触。

11.司法建议书在必要时可以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1)司法建议涉及多个单位,需要由其上级单位配合协调、督促整改或统一部署的;

(2)涉及本意见第3条第(4)项至第(8)项的司法建议,被建议单位未采纳,经法院询问督促无正当理由仍不采取相应整改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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