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安厅关于印发《禁止公安民警及其亲属利用民警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若干规定》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禁止公安民警及其亲属利用民警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现将《禁止公安民警及其亲属利用民警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传达到全体民警,并认真执行。禁止民警经商办企业和民警亲属利用民警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是促进民警廉洁从警、防范民警执法违法违纪、推进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工作,全省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真抓实抓。同时,要关心民警家属子女下岗再就业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想方设法帮助民警家属子女就业,落实从优待警措施,消除民警后顾之忧。
浙江省公安厅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浙江省禁止公安民警及其亲属利用民警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警廉洁从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党政机关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安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国务院行政法规(2)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全省公安机关民警及其亲属。第三条全省公安机关民警及其亲属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
(一)民警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与民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三)科所队副职以上领导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当地和治安(派出所)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辖区域内,经营或参与经营棋牌、桑拿、美容美发、带按摩的洗浴足浴等服务场所以及内设上述场所的宾馆;
(四)公安局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当地和治安(派出所)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辖区域内,经营或参与经营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开办寄售、典当行;
(五)公安局班子成员和交通管理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当地开办车辆修理厂、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
(六)公安局班子成员和出入境、交通管理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当地从事出入境、车辆牌证和驾驶人证照有偿中介服务;
(七)消防部队营级以上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管辖区域内开办消防工程施工、检测企业,从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
(八)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辖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从事的其他与公安业务有关系,可能影响民警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民警(包括公安警卫、消防部队营级以上干部)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在当地或管辖区域内从事与公安业务有关系,可能影响民警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须登记备案。
第五条对民警及其亲属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给予以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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