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固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范文

丁寿兴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标志着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地认识和把握。中央政法委部署在全国政法机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政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和确保政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也是解决执法工作现实问题,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的客观需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保持政法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从范围来看,这次教育活动,政法系统是主要部分,但并不限于政法系统,表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成为中央治党治国治政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深刻理解依法治国理念,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其内容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其中,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1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被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确立,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发展史上,具有伟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理念,不仅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就是要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法官作为以国家名义行使审判权的裁判者,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因此,坚持依法治国理念,树立符合社会主义政治方向、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端正审判指导思想,对于肩负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的法官来说,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法官和工作人员在司法理念问题上出现了偏差,产生了一些模糊认识和思想误区,使我们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的司法能力有所削弱。因此,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首先要求人民法院的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在思想上真正领会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意义,深刻把握依法治国思想的基本内涵,正确指导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

(一)合理考量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差异性,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公认的法律原则,也是我2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公民的法律身份和法律人格平等,任何公民,不得因为性别、年龄、民族、种族、肤色、语言、宗教、社会出身、财产状况、职业、职务等而被区别对待,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然而,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官在对这一原则的把握上出现了错误理解,如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理解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绝对平等,忽视对诉讼能力较差的弱势群体诉讼权利的保障;甚至认为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要法官彻底放弃职权主义,放弃对诉讼的主导和指挥权,对诉讼过程不管不问,采取完全的当事人主义,在该释明的时候不释明,该主动调查的时候不依职权调查取证,结果不仅导致诉讼程序难以推进、审判效率大大降低、司法成本无故浪费,也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的重要前提,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非法律面前人人“等同”。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社会的多样性和多元化决定了各个社会主体在经济情况、文化程度、法律素养、诉讼能力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如果忽视社会主体间差别的存在,只注重形式上的等同对待,必然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待遇。因此,在现阶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是绝对平等,而是相对平等,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绝对化,忽视诉讼主体在诉讼能力上的差别,只会导致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不平等。因此,在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悬殊的诉讼中,对于诉讼能力较弱的弱势群体加以特殊考虑,予以合理的差别3对待,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和释明,才能真正有助于纠纷的合理解决,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

(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执行法律、裁决纠纷,法律的目的和宗旨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司法活动来实现,司法工作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和保障。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树立和维护司法工作的权威性,这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司法权威的树立,需要有良好的法治环境作保障,需要全社会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尊重和理解,需要有健全和规范的监督约束机制。然而,由于我国法律传统的长期缺位,法治环境的建立尚待时日,司法工作监督机制的规范化、法制化运行还不健全,都影响着司法权威地位的确立。要树立司法权威,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关键要从司法机关自身做起,要以公正司法赢得社会的普遍认同。因为,司法的权威性并非依法院的视角而定,而是依社会的需求和评价而确立。在现阶段,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不仅仅是依法裁判,更要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协调利益。然而,目前有少数法官认为,审判工作就是法院工作的全部,法官的职责只是审理和判决,调研、法宣、审判方式改革、加强流程管理只是法院的“形象”工程,浪费人力和物力,还不如老老实实多办几个案子;执行、维稳与法院的审判关系不大,是社会转型期矛盾的集中反映,法院没有能力加以解决;监督、检查是人大、政协干预审判权,影响了法官独立审判,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法权威的树立。事实上,作为司法4职能的具体实施者,法官要通过其特有的工作方式,将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和追求具体化。法官的工作并不局限于翻阅案卷、分析案情、开庭审理、作出裁判,司法公正也绝不仅仅表现为个案的公平和正义。司法的最终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诉求,是适应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人民法院的职能和法官的职责不是简单、孤立地适用法律,而是要通过适用法律,化解纠纷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加强调研、流程管理工作和进行审判方式改革是为了更好地服务、指导审判工作,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能力;开展法制宣传是为了增强司法过程的公开化与透明度,使人民法院的裁判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从而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执行和信访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树立和维护司法机关形象的重要窗口。执行难题和涉诉信访问题固然是转型期社会大背景下各种矛盾的集中反映,但不可否认一些案件实体、程序上的瑕疵和审判、执行作风不端正也是引发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努力破解执行和信访难题既是人民法院发现、纠正自身不当行为的重要途径,也是以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方式,更是取信于民、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而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和审判人员的监督,既是杜绝司法腐败的重要保障,也是改进审判工作的有效途径,其结果不仅没有损害司法独立原则,反而有利于提高社会各界对司法工作的认同感,有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地位,正所谓“公生明,廉生威”。那种视审判工作为法院工作的全部的观点,是对法院工作、法院职能的单一化、片面化理解,误读了法院在社会发展大局中应有的职能和作用。

要树立司法权威,作为司法工作者,我们必须摆正法院独立审判5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从大处讲,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从小处讲,党的领导不仅能使法院工作保持正确方向,同时也是法院工作的坚强后盾,以执行为例,为切实解决执行难,中共中央以及中央政法委分别于1999年和2005年专门下发文件,今年6月21日,中央纪委、最高法院、监察部又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解决执行工作中的执行干预问题,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推动司法中的一项具体工作,在新中国的历史上尚属首次,有力地领导和支持了法院工作。实践证明,只有把依法独立审判和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自觉统一起来,才能正确、有效地履行审判职责,才能真正树立起司法权威。

(三)严格依法办事,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必须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严格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坚持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通过严格公正执法,切实提高执法公信力,从而有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但是,由于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负面影响,一些法官片面地认为“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求法官完全独立审判、就是指“法官只应听命於法律”,认为强调社会效果就不是依法办事。这种思想反映在审判工作上,就是机械办案、孤立办案,片面追求法律效果,不顾社会对法律的发展要求,造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严重脱节。我们国家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固有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使得任何法律规则都会存有缺漏和盲区。这种缺漏和盲区,在目前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显得更加突出。法律规则的局6限性,有些固然可以通过立法的完善来解决,但大多数情况下更有赖于司法机关发挥能动作用予以弥补和克服。忠于宪法和法律是法官的天职,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首先要注重法律效果。但是,现阶段人民法院审理的许多案件不仅仅是简单的法律适用,更牵涉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一些群体性案件的复杂性已经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程度。如果片面追求法律效果,机械套用法律规则,有时会作出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判决结果,会给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整体利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毕竟,法律存在的真正目的是谋求社会的和谐发展,割裂法律与社会的天然联系,片面追求法律效果的“法律教条主义”,是对“依法治国”、“严格依法办事”等法治思想的歪曲和误解,实际上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治精神。

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点解决当前司法队伍在审判指导思想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治国思想,关键就在于涤清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思想中存在的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模糊认识,克服和纠正司法行为中存在的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的现象,使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真正在思想上弄清楚应当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

(一)解决好借鉴西方法律思想与适应我国具体国情冲撞的矛盾对于我国这样的法律传统相对薄弱、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吸收和移植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优良成果和先进制度,是快速推进法治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途径。然而,任何思想的引入和制度的移植,都必须考虑到本国特有的国情基础,要在立足中国本土化资源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理论论证和实践探索,进行合理、辩证地吸收7和移植。因为,法治理念的产生和司法制度的确立,是与其存在的历史传统、法律文化和价值观相适应的,正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值得注意的是,现代意义上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等级特权和专制统治的斗争中提出来的,这种平等观念要求废除等级和身份特权,但是对财产、出生、教育、天赋等因素造成的实际不平等却不予以关注。在现今的资本主义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虽然是宪政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实践中,法官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时仍不可避免地存在政治、经济或道德上的考量。毕竟,法律问题是在社会政治、经济的宏观背景下发生的,对法律问题的处理决定,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政治性、经济性因素。作为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被写入了我国的宪法,在坚持和贯彻这一发源于西方的法律思想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国情,防止对这一原则的片面化理解。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众多,情况复杂,法律文化传统淡薄,公众法律意识和诉讼能力普遍较弱,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与西方国家存在一定的区别。法律是调节人与人关系的,尤其要注重这种区别,做任何事情要立足于本国国情,不能踩空。立法层面上,多年的立法已经表明,单纯的法律移植带来的只是实施时的尴尬,法律的过度超前,不仅毫无效益,浪费了有限的成本和资源,更主要的是破坏了经过多年法治建设、树立在公众心里、尚很脆弱的法律权威意识。司法层面上,随着近年来中外法院交流的增多,一些中国法官觉得自己作了许多“份外”事,对此,我们要心中有数,这是特定时期中国法官应有的角色,体制快速转轨期间产生的大量矛盾,要求我们案了事了,法律职业的不发达和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低下,要求我们依职权调8查和必要的释明,社会法治意识较弱,要求我们承担部分法宣任务,如果单纯模仿西方国家的法官,简单行使中立裁判职责,其结果只能是背离了公平和正义这一司法终极目标。

(二)解决好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迫切需求与部分法官职业化程度不高之间的矛盾

转型期社会发展对司法工作的特殊需要,社会公众寄予司法救济手段的殷切期望,都对法官的素质提出很高的要求。尽管近年来法官职业化建设卓有成效,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显著提高,然而也有部分法官和工作人员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负面影响,政治觉悟有所降低,不善于从政治上观察、认识和处理问题,将审判工作孤立化,漠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不能理解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监督的积极意义,不能把人民法院工作融入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淡化了司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部分法官和工作人员在“左”的思想及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下,改革创新意识不强,缺乏提升职业能力的紧迫感和责任心,不能积极应对改革开放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有的法官特权思想和“官本位”意识严重,将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理解为树立和维护“法官权威”,群众观念淡薄,不肯为当事人多说一句话、多跑一步路、多想一个法子;有的法官责任感不强,遇到事情就推诿、扯皮,甚至有个别法官不是在谋业,而是在谋生,缺乏维护法官职业荣誉的责任心;还有的法官业务素质较低,社会经验不足,只能机械适用法律条文,不能真正领会立法精神,无法准确地适用法律处理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正是由于法官队伍在政治素质、业务水平上的参差不齐,使得部分法官在司法理念上出现了偏差,在确立审判指导思想上产生了一些认识误区。

(三)解决好特定条件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以统一的矛盾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利益多元,各种矛盾多发,转型期特殊的社会发展形势也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改革发展导致社会利益格局发生变化,由此所导致的各种社会矛盾缺乏必要的疏导途径,司法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承担了过重的责任;二是随着这些年来普法工作的推进,社会公众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愿望逐渐增强,公众对司法工作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值。社会大众期望通过法律手段调整所有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想法,显然是现阶段的司法资源和司法制度难以负荷的。再加上法律本身具有很强的原则性和稳定性,相对于社会发展尤其是我国现阶段的社会高速发展态势而言,法律滞后的现象尤其突出。转型期社会矛盾多发集中、社会公众对司法功能期望过高与立法、司法水平现阶段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是我们必须正视的现实国情,也是我们开展司法活动的社会基础。而某些同志在司法活动中死抠法律条文和某些西方司法活动中的原则,脱离了我们司法活动的现实基础,显然是缘木求鱼。他们的司法活动只是固守于法律文本的表面含义,导致办案效果不被党所接受、不能获得人民的广泛认同,也不能发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积极作用,这也是近年来司法活动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反差鲜明的最根本原因。

三、进一步端正审判指导思想,努力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场从思想到行动的深刻革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我们法院干警要通过认真学习,更新司法理念,改进审判工作,以适应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一)更新观念,端正思想

“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正确的审判指导思想,没有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司法理念,再好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规范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被扭曲。要实现依法治国方略,首先要树立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理念:一是要辩证地处理好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借鉴吸收西方法治观念和司法制度的关系,充分考虑到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阶段性特征。如在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上,基于群众整体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不高的现实情况,妥善地处理当事人主义与法官职权主义的关系,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二是要充分考虑新区改革开放发展形势和社会转型期稳定大局,树立与现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司法理念,着重在实际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上下功夫,加大调解力度,树立“案结事了”的审判目标;三是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观念,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永恒价值追求。具体说来,就是要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在办案过程中,将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与司法目的的实现结合起来,将法治意识与服务浦东开发开放大局意识结合起来,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法院的调节、保护、规范等审判职能作用,有效运用司法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不仅要使审判活动成为严格适用法律的司法过程,更要成为体现人民利益和社会正义的法治实践。对那些人民群众反映集中、容易产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如执行、信访等,相关工作人员更要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分析产生执行、信访问题的深11层次原因,并采取切合实际的对策:对因社会大环境原因导致的矛盾纠纷要在坚持党的领导下,借助各部门的配合和全社会的支持,合力解决;对存有投机心理或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要坚决打击,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给予法律制裁,以树立法律权威;对因审判人员错误审判或执行方法不当引起的矛盾纠纷,要依法予以纠正;对因审判人员办案效率低下、工作方法简单导致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的,要注意整改,改善工作作风。

(二)规范行为,注重细节

树立法律的权威地位,要求司法机关从自身做起,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从而赢得社会公众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和认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严格依法办事,首先要从规范司法行为、树立司法形象做起,一是要加大公开审判、执行的力度,将司法行为的过程、程序和结果臵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正如法谚所云“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成效的最终评价权属于广大人民群众,司法的公信力、权威性不仅来源于法院裁判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公正保障,更体现在裁判过程和结果符合社会广泛认同的价值标准和理念。要通过公开、平等、合理、及时的诉讼程序及其适用过程,有效排除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的干扰,促进和保障实体公正;要通过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人们对司法裁判结果公正性和法律权威的信赖。二是要加大司法管理力度,规范司法行为细节。细节决定成败,细节体现全局。我们有些法官细节意识不强,司法随意性较强,既容易给司法不公留有空间,又容易导致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和司法人员的形象。今后要注重从细节入手,从小处着眼,通过进一步探索符合司法职能特有性质与12司法活动特有规律的审判管理制度,把规范司法的意识贯彻到司法行为的每一个细节中,使人民群众从每一个细节中都能感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公正,从而改进法院队伍作风纪律、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如现在推行的案件审理信息输入和归档报结制度,表面上看似乎加重了书记员、法官的工作负担、延缓了案件审结期限,实际上是加强了对案件的流程监控、信息反馈和质量管理,规范了审判行为的各个环节,从长远来看是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和司法公正的。三是加大廉政监督力度,确保依法独立审判,公正司法。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滋生腐败,在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审判与自觉接受监督关系的前提下,将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的范围和方式规范化、制度化,有助于进一步改进审判作风,提升审判效果。

(三)强化素质,提升能力

执法者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实现。要实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和司法能力。要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取得最佳的效果,就要通过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法官和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一是要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有全局观念和服务大局的意识,才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社会稳定和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要能深刻理解立法精神,准确把握法律内涵;三要有丰富的社会知识和经验,司法是实践的艺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四是要有较高的司法能力。司法能力有着丰富的内涵,尤其在矛盾多发、利益多元的现今阶段,法官一定要掌握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司法能力,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重点不在于了结案件而在于切实解决矛盾纠纷,所以我们一直在提倡13要加强调解工作,创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比如我院目前正在推行的民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和诉前调解机制,就是结合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继承我国调解优良传统和吸收西方制度先进成果的基础上,所探索的符合我院实际情况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从事审判工作22年,办案2300多件却无一起引起信访上访的河南法官凡心友曾说过:“作为法官,如果没有良知,就不能公平公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对群众没有感情,就不会扑下身子,放下架子,真心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多年来的审判时间,使我深深地体会到,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就得凭真诚做人,凭党性工作,凭法律断案。你只要把案件办公正,把法理说透彻,老百姓就会服你。”

最后,我想用最近人民法院报正在报道的河南法官凡心友的一段话来结束我本篇心得,希望每位法官都能从这位

(作者单位:院长室)(责任编辑:吴智永)

第二篇: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文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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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com3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法治理念,为当前和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正确的思想指南;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根本指导思想。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方面负有重要的使命。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的如何,关键在于具体履行检察职能的每一个检察干警执法理念和执法能力。而就理念与能力两者关系而言,理念驱动能力,能力体现理念。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每一个检察干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但是长期以来,包括检察干警在内的不少司法工作人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和本质的认识并不十分清楚,把握也很难到位,实现亦不够始终和一贯。表现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如执法不规范、不公正;重实体、轻程序;重惩治犯罪、轻保护人权;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等等。由此可见,当前在政法干警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及时。作为检察干警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每一位检察干警都要自觉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密联系检察工作实际,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紧迫性、重要性,准确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在借鉴国外法治成果的同时,注意抵制西方法治思想的负面影响;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优良传统的同时,注意纠正不合时宜的落后观念,使正确的思想得到坚持,错误的思想得到纠正,模糊的思想得到澄清,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思想得到及时更新。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重任,既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正确适用、实施和执行,真正起到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高价值目标追求和重要任务,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神圣职责,也是检察干警崇高而伟大的使命。

二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执法能力。在教育活动中,每一位检察干警既要通过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回顾、查找和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通过在执法活动中坚持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着力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打击预防犯罪的能力,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当前,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决定》和“十二检”会议精神,积极主动地适应新形势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切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要深刻认识、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集中体现在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上,要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每一位检察干警都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检察机关深化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本着边教育、边改进、边建设的思路,针对在教育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岗位和环节,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同时,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在各种规范化建设中加以体现,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到贯彻和落实,使自己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当前,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执法行为必须做到五个坚持:

(一)必须坚持秉公执法

秉公执法是公平正义理念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检察干警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以人民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至高利益,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法律的尊严;要摒除邪恶,弘扬正气,敢于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要克服己欲,排除私利,以公允的态度、公正的立场处理相关事务,做到公正执法,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二)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要把案件质量摆在突出重要位置,着力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审查和监督工作机制,规范办案工作程序,强化案件审查意识,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严把证据关。同时要严把法律适用关和案件事实关、程序关,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确保案件质量。

(三)必须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执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和程序公正,两者是辨证统一的。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既重视实体公正,又要保证程序公正,切实加强对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的监督、纠正、责任追究力度。要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为标准,严密办案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监督机制,以较完善的执法工作制度体系确保程序和实体公正。

(四)必须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

在当前刑事案件高发、案件上升幅度较大的情况下,要坚持从制度上着眼,做到繁简分流、分类管理。在坚持把严重刑事犯罪作为打击重点的同时,对轻微刑事案件,在确保准确的前提下,要强调执法高效,节约司法资源,积极探索快速处理轻微案件的工作机制,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要正确处理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多办案办好案,实现检察工作又快又好地发展。

(五)必须坚持以公开促公正

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便捷的、易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的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结果,以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要认真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主动地接受党委、人大、人民监督员、人民群众和诉讼参与人的监督,以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中央对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和包括检察干警在内的广大政法干警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自觉投身教育活动,用正确的执法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尽职尽责,为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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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适应新时期劳教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它是促进劳教民警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治本之策。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既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案件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劳教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司法需求不断增强,对劳教所公正执法的能力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必须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劳教民警的头脑,才能保证民警的执法指导思想和观念始终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更好地履行职责,完成崇高使命。

第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劳教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劳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党对劳教工作的领导,是劳教工作的根本保证。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各种“左”的、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依然存在,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利益法则对人们人生观、价值观的负面影响仍值得警惕,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西方各种法治思想给我们的法治观念带来的消极影响更不容忽视。各种错误思想的存在,要求我们必须正本清源,深刻认识、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教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用正确的法治理念和价值取向武装头脑,坚定信心,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劳教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劳教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从而认真履行职责,推动社会主义劳教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第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解决工作现实问题,建设高素质劳教队伍的客观需要。近年来,劳教队伍的素质和形象虽然有明显提高,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应当看到劳教民警队伍的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还有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方面。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突出。这些问题很大程序上与一些劳教民警执法理念出现偏差直接相关。没有牢固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的制度和程序规范在执法实践中也会被扭曲。因此,必须从根本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思想问题,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劳教民警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