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审核制度
(讨论稿)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全县城管系统依法行政,对推进科学民主决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及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东政办〔2017〕1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环卫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过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的启动,由各执法部门提出,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送法制部门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法制部门收到执法部门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部门及时补充。
第六条法制部门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审查:
(一)以书面审核为主;
(二)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部门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三)必要时,通过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必要时,组织政府法制部门、本机关法律顾问或其他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第七条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法制部门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第九条法制部门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执法部门。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条执法部门对法制部门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部门复审。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对法制部门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本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是第一责任主体,应主动开展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法制部门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应当严格审核标准,规范审核流程,法制部门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执法部门入卷归档。
第十三条本机关执法部门、法制部门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文件,省,市,县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7年6月8日
第二篇:法制审核制度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法制办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以及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综合监督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办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审核后,法制科进行复核。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法制办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办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审核科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法制办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科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写写帮整理)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环保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环保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六条鼓励支持法制审核人员参加自学考试、函授等多形式的法律知识在职学习,鼓励参加国家组织的司法考试。
第七条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学习要有笔记,离岗学习要有结业证明。
第八条政策法规股要加强对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学习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法制审核人员素质与法制审核工作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