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法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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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14年1月7日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4年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1月7日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我省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以裁判文书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省法院审理的各类
一、
二、再审案件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含执行案件)除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情形外,应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同时可以在各自法院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二条下列案件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三条下列案件裁判文书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推迟在互联网公布
(一)敏感性案件;
(二)群体性案件;
(三)社会影响较大案件。
第四条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在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须知中向当事人告知裁判文书上网事宜。当事人明确要求不在互联网公布其裁判文书,并有正当理由的,以及有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承办人层报主管副院长审核批准,经主管副院长审核后同意,可以不在互联网公布。
第五条案件承办人应确保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裁判文书电子文本与正本内容的一致性。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需要删除或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外,不得擅自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进行任何改动。
第六条为方便查询检索,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审级+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可表述为“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第七条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格式应统一为word文档格式。
(一)裁判文书标题,如“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统一用“小二号黑体”。
(二)裁判文书的其他内容,包括案号、正文等,统一用“小三号宋体”。
(三)行间距统一设定为“25磅”,字间距设定为“标准”。
(四)结尾处保留审判人员、裁判日期、书记员等信息(结尾信息上下对齐、居右设置),删除“(院印)”、“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等内容。
第八条应当直接删除的信息和内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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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全省各级法院在本实施细则下发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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