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信息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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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

信息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信息工作的规定》已经省院领导审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4月11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信息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检察机关检察信息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办公室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信息工作的意见》和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委信息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检察信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检察信息的撰写、采编、审核、刊印、报送、反馈、考核、要点发布、专题调研、业务指导、岗位培训,以及检察信息工作运行程序、体制机制、组织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检察信息工作由各级检察院办公室(推行基层院内部整合的单位为综合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检察信息工作要坚持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检察业务服务、为基层一线服务,突出重点,改革创新,提升质量与水平。

第五条各级检察院办公室应坚持“服务大局、及时高效、全面准确、深度挖掘、开拓创新”的工作思路,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内设机构沟通联系,加强办公室系统上下联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构建党组统一领导、信息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体干警广泛参与的检察信息工作格局。

第二章报送重点

第六条根据高检院信息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当前全省各级检察院办公室要重点加强以下七类检察信息的报送:

(一)决策部署类信息。重点报送各地贯彻落实中央、高检院、省委、省院重要会议及相关文件精神,开展的重要活动、采取的重要举措等。

(二)领导同志关心检察工作情况类信息。重点报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主要负责同志关于检察工作的指示,以及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情况等;各市级检察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情况;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问题建议类信息。重点报送各地检察工作发展态势以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类犯罪的综合分析以及从中发现的社会治安和社情敌情动向;检察机关在服务经济发展、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及办理重大典型案件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和对策建议等。

(四)重大案件类信息。重点报送领导同志批示、人民群众和社会关注、网络炒作的重大案件情况;办理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情况等。具体包含: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县处级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县(市、区)有较大影响的科级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挪用公款50万元以上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刑事犯罪案件等。

(五)经验总结类信息。重点报送检察机关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和有效做法;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取得的突出成效和具有推广意义的典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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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六)调研综合类信息。重点报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落实检察改革措施中的新情况;各地检察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关于开展检察工作的新思路、新观点、新见解;对检察工作有较高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理论文章等。

(七)重大紧急事件类信息。严格执行高检院《关于加强紧急重大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高检办发〔2011〕5号),建立健全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省级检察院办公室对通知明确的七类重大紧急事件在事发后4小时内向高检院办公厅总值班室报送信息。对于尚未完全掌握有关情况的,可先口头或书面报告初步情况,随后跟踪报送事态发展、应急处置、社会舆论和原因分析等详细情况。

第三章信息直报点

第七条各高检院信息直报点应切实发挥直报点带头示范作用,在向省检察院报送的同时,及时向高检院办公厅报送检察信息。

对高检院检察信息直报点报送的优秀信息,省检察院办公室将优先刊用,并积极向高检院办公厅推荐。省检察院办公室对各高检院信息直报点工作进行季度和年度考评,并通报。

第八条省检察院在全省基层院设立检察信息工作直报点。各信息直报点在向市级检察院报送的同时,可以按照规定的渠道直接向省检察院办公室报送检察信息。

各检察信息直报点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检察信息的组织和撰写,坚持向省检察院报送高质量的检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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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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