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刑事案件大、要案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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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请示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内部请示制度,提高执行请示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市中、基层法院可以就执行案件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高级法院请示。有关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原则上不属于请示的范围。
第二条各级法院报送请示的问题,应当有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的倾向性意见。第三条报送请示原则上应当一文一事或者一文一案。第四条请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详细材料。
请示应当采用正式红头挂号文件形式,一式三份,由院长签发并加盖法院印章。第五条请示标题一般为“某某法院关于某某问题的请示”。请示至少包括三项内容:案件基本事实、争议法律问题和本院意见。
案件基本事实部分应当围绕请示问题叙述案件情况,做到事实清楚、表述准确。争议法律问题部分应当对请示的法律问题进行准确概括。本院意见部分应当详细载明本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报送的请示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五条要求的,高级法院执行局予以登记并立内部请示案号。报送的请示不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五条要求的,高级法院执行局可以要求请示法院补充材料或予以补正、退回请示法院或者依照其他类型公文处理。
第七条对请示案件,高级法院执行局指定专人承办,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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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三条对请示和答复意见,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给案件当事人或其他人员。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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