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破产案件收、结案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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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破产案件收、结案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破产案件收、
结案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2005年5月11日湘高法[2005]53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加强对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破产案件审理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各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实际,决定在全省实行破产案件收、结案审查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为其破产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在立案前书面报上一级法院民二庭审查。
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除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的工商登记材料;
(二)企业有对外投资的,应提交相关材料并附详细情况说明;
(三)企业高管人员名单;
(四)若企业曾实施过兼并、分立等行为的,应提交相关材料;
(五)纳入国家计划的,应提交相关审批文件。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除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材料外,也应提交前述第1项材料。
三、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提交的书面报告中,应重点阐明以下内容:
(一)拟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性质、职工情况、资产及负债状况等);
(二)企业是否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三)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企业开办人、股东会议同意或决定企业破产的情况;
(四)是否纳入国家计划;
(五)企业破产原因;
(六)企业职工安置预案的审查情况(包括预案的合规性、可行性及安置费用来源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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