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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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通字(2006)6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制订的本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06)90号)精神,现就本市公安机关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以下简称“普查整治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集中开展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时间精力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要通过普查整治工作,进一步摸清火灾隐患底数,分类制定整治对策,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普查整治工作期间,要切实落实领导干部逐级负责制,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一线,靠前指挥、蹲点指导、重点督察,加强对普查整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跟踪督导,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明确实施步骤,狠抓任务推进

(一)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阶段(即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各分、县局,市局有关单位和有关公安处(局)要主动提请区、县政府或本行业、本系统主管部门,对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对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公安派出所参与普查整治工作的人员进行一次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整治要求。

(二)自查整改阶段(200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按照管辖权限和分工,指导辖区或本行业、本系统各单位对照普查整治范围和重点,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督促各单位按时填报统一格式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自查情况表》,于12月31日前报送所在区、县的普查整治工作推进小组,有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的单位同时报本行业或系统的主管部门。

(三)集中治理阶段(2007年1月1日至3月10日)。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核查、督导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各公安派出所负责核查、督导辖区内其他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各单位自查整改的情况,按照权限划分和火灾隐患级别,逐一制发相应的限期整改法律文书,依法责令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各公安派出所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实现普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化。

(四)督查验收阶段(2007年3月11日至3月31日)。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各单位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验收。对组织不力、执法不严、成效不明显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纠违法行为

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大整治执法力度,充分运用普查、夜查、复查、暗访等形式,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类火灾隐患,保持对消防违法行为严处、严纠的高压态势。对存在火灾隐患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对宾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社会公众活动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危及公众安全,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拘留;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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