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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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加大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促进火灾隐患的整改,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管理规定》,现予发布。
深圳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深圳市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加大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促进火灾隐患的整改,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63-2006)《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被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或者场所的,确定为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
第三条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和原则:
(一)各区公安消防大队应组织防火、建审、法制人员对符合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的情形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大队领导主持。
(二)各区公安消防大队集体讨论拟确定为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的,应有2/3以上的参加人员同意,并将讨论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确定为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的事实、判定意见、判定依据、处罚情况等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消防局(以下简称消防局)防火处。
(三)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由消防局消防执法工作小组(执法工作小组由消防局纪委、技术委员会、防火、建审、法制人员组成)根据各区公安消防大队上报的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各区公安消防大队上报的“黑名单”是否符合判定标准;二是上一季度拟解除“黑名单”的单位;三是各区公安消防大队对“黑名单”单位是否依法予以处罚。
(四)消防局消防执法工作小组对各区公安消防大队上报的“黑名单”审核确认后,由防火处汇总,报消防局领导决定。
第四条各区公安消防大队在集体讨论时,应根据单位或场所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火灾隐患的整改期限。
第五条经消防局批准列入火灾隐患“黑名单”的单位,应在每季度消防形势分析会公布“黑名单”后,次日通过媒体进行公布,并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向各区政府通报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的情况。
第六条通过媒体公布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的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名单、所属行政区域、存在火灾隐患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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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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