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工作规则(试行)
2010-11-1
法警队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遇有下列情况,可以从下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
(一)执行重大案件警务保障警力不足的;
(二)处置涉检群体性突发事件警力不足的;
(三)跨区域执行任务需要警力协助的;
(四)其他情况需要调用司法警察的。
第三条
调用司法警察,应当坚持依法用警、严格审批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调用司法警察。对违反规定调用司法警察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四条
调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由本院检察长批准。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电话或者其他形式提出申请。
下级人民检察院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检察院申请调用司法警察表》,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调用司法警察需要携带枪支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1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一般以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命令的形式逐级下达。遇有紧急情况,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形式下达调用司法警察命令,完成任务后,及时补报审批手续。
调用司法警察命令应当写明调警人数、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及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及联络方式。
第六条
被调用司法警察的人民检察院接到调用司法警察命令后,应当迅速组织警力,确定负责人,做好相应准备,按照调用司法警察命令要求及时出警。
第七条
被调用的司法警察在被调用期间应当做到:
(一)按规定时间到达集结地点,并立即向现场指挥员报到;
(二)服从指挥和管理;
(三)依法履行职责;
(四)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五)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六)保守工作秘密,确保警务活动安全。
第八条
司法警察在被调用期间的后勤保障等由用警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九条
被调用的司法警察完成任务后应当及时返回,并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条
对完成任务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
2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押解工作规则
2010-11-1
法警队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押解工作,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押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根据办案需要,依法将被羁押和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提解、押送到指定地点或场所,接受讯问、辨认、提取证据和赃物,保证办案工作顺利进行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应当坚持依法、文明、安全、准确的原则,做到恪尽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四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应当持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本
3人身份的相关证件,并按规定着装。
第五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和使用警械、武器。
第六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应当根据案件性质、押解人数、押解路程及危险程度配备警力。
押解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警察必须在二人以上;押解二人以上时,押解警力的配备必须为被押解人的一倍以上。押解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有女性司法警察或者女性检察人员。
第七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应当做好如下准备:
(一)指定执行押解任务的负责人;
(二)检查提押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有效、符合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予以纠正;
(三)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有无疾病和异常情况等;
(四)对提解和押送途中的环境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提解和押送的实施方案和处置紧急情况的预案;
(五)检查囚车、警械、武器和通讯设备等警用装备是否安全可靠;
(六)需要准备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有关规定,按照《提押票》的内容逐项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案由等,并对其人身和物品进行检查,防止携带危
4险物品。
执行押解的行为和技术操作应当符合规范,严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自杀、自伤或者向押解人员行凶等事故的发生。
押解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使用械具。
第九条
对不同性别、未成年人、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押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实行分车押解。对重、特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实行一人一车押解。不具备一人一车押解条件的,要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时,要保持高度戒备,注意观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动态,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行凶、脱逃、自杀或串供等迹象时,要立即进行警告或制止,事后要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时,如遇突发事件,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安全,迅速将其转移到安全地点看管,并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时,不得随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谈或询问案情,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变相体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从事与押解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司法警察执行长途异地押解需要住宿的,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取得联系,凭逮捕证副本或押解证明,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由当地看守所羁押,严禁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住宿。
第十四条
在距离较近、交通不便或者车辆无法继续行进等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司法警察可以执行徒步押解。
5第十五条
具备使用囚车押解条件的,应当使用囚车执行押解。数辆囚车执行押解任务时,应当编队行进,并配置备用车辆随行。囚车严禁搭乘与押解工作无关的人员。
押解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车辆故障或者交通堵塞时,要在囚车周围部署警戒。必要时,可以请求交通警察协助。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长距离、跨省区押解的,司法警察可以选择乘座公共汽车、火车、轮船和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执行押解。
司法警察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执行押解,应当事先与相关部门及司乘人员取得联系。
根据被押解人数量和旅途时间等因素确定押解人员的数量,以保证能够昼夜轮流值班看管。
需要与旅客混乘押解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置在远离车窗、舱门等便于控制的位置。
第十七条
司法警察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达指定地点后,应当及时交予办案人员或移送羁押场所羁押。
第十八条
司法警察执行还押时,应当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办理登记与交接手续,由看守人员在提押票证签字盖章后带回,交还办案人员。
第十九条
押解任务完成后,司法警察要及时将提押票及有关诉讼文书、警械和武器装备等移交相关人员,并办理移交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如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
6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医疗救助安全防范制度
2009-4-3
法警队
为切实做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犯罪嫌疑人在本院办案工作区看管期间,因健康原因发生意外,特制定医疗救助安全防范制度。
1、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犯罪嫌疑人的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后应当立即知会案件承办人。
2、遇有异常情况时,值勤法警应及时与利群医院定点医生取得联系,介绍犯罪嫌疑人的病情,听取医生处置意见。
3、根据医生意见,或直接将犯罪嫌疑人送至医院救治,或派车将医生接至本院救治。
4、在需要药品治疗时,由医生开具处方,由我院法警赴药店购置所需药品。
5、在将犯罪嫌疑人送至医院救治或检查时,开启绿色通道,即到即查,即查即治。
6、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医疗救治,应及时将情况报告院分管检察长。
7、医生出诊费用按照每人每次固定标准计算
被讯问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
一、
被讯问人员传唤进入办案工作区,应当如实申报自己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身体状况(已患的疾病)等。
二、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办案工作人员或司法警察对其进行的人身安全检查。
三、
随身携带的通讯器材和经检查其他需暂扣的物品,本人应在开具物品清单上签字、捺手印,由办案人员代为保管。
四、
进入讯问室后,服从安排,坐在指定位置,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走动。
五、
应当如实回答办案人员的讯问,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和恶意语言,抗拒审查、讯问。
六、
遇有用餐、饮水、用厕以及身体不适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办案人员或司法警察报告。
办案工作区工作人员守则
一、
坚持依法、规范文明、安全的办案原则,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二、
应该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和义务。
三、
严格遵守法律对传唤犯罪嫌疑人的时间限制规定。
四、
严禁玩忽职守、泄漏办案秘密、帮助串供、毁灭或者伪造,以及其他渎职行为。
五、
严禁私自将审讯的犯罪嫌疑人带出办案工作区和脱离监管、监控区域。
六、
严禁在办案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其他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行为。
办案工作区安全防范职责
一、
司法警察负责维护办案工作区内的办案秩序,认真做好安全防范交接工作和使用情况记录。
二、
严格遵守高检院和市院有关安全防范工作的规定,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方法责任。
三、
密切注意谈话对象的生理和心理变化等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四、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应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办案工作区不得羁押、留宿犯罪嫌疑人。
五、
执行看守任务的司法警察不得少于二人;被看管对象是女性的,应由女司法警察参与看管。
六、
保持高度警惕,严防被看管人员脱逃、自杀、自残、行凶、串供、传递信物等情况。
七、
办案工作区备有医用急救箱,急救箱内保持足够剂量的救心丸等急救药品。遇有犯罪嫌疑人生病,非需立即服用救心丸等急救药品之情况时,不可自行给犯罪嫌疑人用药,得立即与定点医院联系,通知医生赴院救治。
9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队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依法办案,保证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侦查案件过程中涉及犯罪嫌疑人、诉讼参与人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防范工作,明确自侦办案人员和司法警察的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和《上海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范的活动是指司法警察协同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依法对涉嫌犯罪线索(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调查、取证、传唤、拘传、搜查、拘留和送押等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的人身安全防范是指在办案过程中对被讯问、传唤、拘传、拘留对象,对调查取证现场所涉及的人员可能发生的逃跑、自伤、自杀以及行凶等事故的防范。
第四条
检察长对人身安全防范工作负总责。分管检察长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自侦部门负责人和法警队队长是自侦办案人身安全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办检察官、协办人员及配合、协同办案的司法警察是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司法警察在协同办案时,主要责任人为警务令上指派执
10行任务司法警察的第一顺序人。
第二章
规范范围和内容第一节
申请手续
第七条
自侦部门对传唤案件当事人和搜查出警等事要求法警协同办案时,应根据任务需要,填写《司法警察执行警务令》,明确告知法警工作任务。
第八条
法警队在收到任务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警力,按时到位。不得无故延误。
第九条负责看管时,应至少由两名司法警察参与。主办检察官必须就安全注意事项与参与执行职务的法警进行必要的沟通、交待。
第二节
传唤拘传
第十条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八、在执行送达法律文书、案件卷宗任务时,送达前要清点份数、册数,检查所需送达的法律文书、案件卷宗是否符合法定时效,是否留有送达所需的时间等。送达法律文书、案件卷宗应准确、及时,严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将公文带到公共场所或带回家,未能按时送达的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送达法律文书、案件卷宗,被送达人需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
九、在参与重大警务活动和处置突发事件时,应明确工作任务,了解重大活动的要求和处置突出事件的性质,按需携带通讯器材、警械具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确保安全;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正确的进行处置,防止事态的扩大,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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