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1]

人民调解文书格式使用说明

讲解人:定城镇司法所杨成红

一、调解申请书

“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其中“当事人”栏应详细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当事人是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应当详细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一般应当使用书面的调解申请书。

二、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的简要记载。其中“当事人”栏应列明纠纷所有当事人,其具体要求同“调解申请书”。“纠纷类别”栏按民间纠纷内容的分类,如婚姻、邻里、赔偿等填写。“编写”栏按有关规定或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选择“达成协议”、“调解不成”、“不受理”栏目,填入适当内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不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简易民间纠纷,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后,不必再填写其他调解文书。

三、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

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其中“事由”栏系指为哪一项纠纷而做

的调查。“参加人”栏系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

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被调查人”栏应填写被调查人姓名、

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

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

四、调解笔录

“调解笔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

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的文字记录,是检验人民调

解委员会是否坚持公正、依法、自愿调解的重要依据。其中“参

加人”栏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请、协助开展调解工作的人员。

“事由”栏同“调查笔录”。“当事人”栏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

事人,其具体要求同“调解申请书”。调解笔录应客观、真实、

整洁、简炼。笔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

参加人、调解员、记录签名。

五、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人坟持下,纠纷当事

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

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对纠纷的

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其中“编号”栏按照有关规

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当事人”栏应列明

纠纷的全部当事人,并按括号内要求事项详细填写。“纠纷简要

情况”栏应记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协议”

栏应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调解协议书”必须由纠纷各当事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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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措施等等。

七、卷宗

“卷宗”是将一起纠纷的所有文书立卷归档时所加的封面。只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不使用其他文书的纠纷,可以不使用“卷宗”。其中“卷宗类别”栏同“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中的“纠纷类别”栏。“卷名“指所调解的具体纠纷。”卷号“按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