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之二)
(1999年12月3日)
目录
一、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方面的问题
(一)当事人对合同标的质量的约定违反强制性等级标准规定的,或者未约定质量标准的,如何处理。
(二)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原告就到债务与未到期债务一并起诉,如何审理。
二、担保纠纷案件方面的问题
(三)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从何时起算。
(四)因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是否还适用保证责任期间的规定。
(五)如何确定当事人保证责任期间是否明确。
(六)“以贷还贷”合同,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七)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及办理抵押登记时,明确了抵押期间的,如何处理。
(八)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因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不予办理,致使双方未能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
三、金融纠纷案件方面的问题
(九)“以贷还贷”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
(十)“名为委贷实为信贷”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
(十一)对未经资金融通中心签订的同行业拆借合同及当事人为将合同展期而重新签订的新的拆借合同,应如何审理。
(十二)逾期还、付款的法律后果,如何认定。
(十三)对同行业无效拆借合同,如何确定利率标准。
(十四)证券回购合同被判令无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判令回购方按同行业拆借利率偿付利息,同行业拆借利率取消上限后,应如何判定利率标准。
(十五)持票人以票据法律关系起诉出票人,出票人以其与持票人无基础关系进行抗辩的,如何处理。
四、期货、外汇按金纠纷案件方面的问题
(十六)如何理解期货交易所保证期货合约履行的责任。
(十七)两种案件入市交易的举证责任,应如何确定。
(十八)客户以经纪公司多户一码、挪用保证金、违规平仓等行为,提出要求经纪公司赔偿其期货交易损失的,如何处理。
(十九)透支交易的盈利部分如何处理。
(二十)对当事人提出的理论亏损,是否予以支持。
(二十一)如何界定全权委托及法律责任。
(二十二)经纪公司行使强制平仓的条件。
(二十三)经纪公司将客户的开仓指令,执行为平仓指令的法律后果。
(二十四)经纪人与客户签订担保协议的法律后果。
(二十五)如何认定期货交易二级代理的效力。
(二十六)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
五、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二十七)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如何处理。
(二十八)公司没有经过年检又未注销的,如何处理。
(二十九)被告及被告上级开办单位均被撤销的,如何处理。
(三十)起诉被告上级主管单位的如何处理。
(三十一)企业对其开办企业承担何种责任。
(三十二)当事人拒绝交纳审计费的如何处理。
(三十三)涉农案件中,无营业执照的鱼塘、鸡场、猪场等养殖业对外发生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三十四)法院能否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一、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方面的问题
(一)当事人对合同标的质量的约定违反强制性等级规定的,或者未约定质量标准的,如何处理。
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质量标准有强制性规定的,如。建设部批准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等。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性标准时,当事人约定的条款无效。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合同履行中,买方有证据证明供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违反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按供方违约处理。
(二)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原告就到期债务与未到期债务一并起诉,如何审理。
法院不应保护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如果在一审诉讼期间,起诉时未到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原告可以追加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或告知原告另行起诉;如果在二审诉讼期间,当事人以同样理由追加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担保纠纷案件方面的问题
(三)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从何时起算。
按照担保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保证期间从对债务人执行程序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或终结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因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是否还适用保证责任期间的规定。
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因保证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所以不适用保证责任期间的规定。
(五)如何确定当事人约定保证责任期间是否明确。
当事人约定保证责任起止期间的,视为保证责任期间明确。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保证责任起止期间的,视为保证责任期间不明确。如“从主合同生效开始至主合同失效时止”,“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起十日后,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等。
(六)“以贷还贷”合同,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前后两个合同均是一个保证人,保证人不能免责。如前一合同无保证人,或者前后两个合同不是同一保证人,后一合同的保证人,不知道“以贷还贷”的情况,应免除保证人保证责任。
(七)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及办理抵押登记时,明确了抵押期间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的关于抵押期间的条款无效,只要担保的债权存在,抵押权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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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政府拨款扶持开办的鱼塘、鸡场、猪场等养殖业对外发生纠纷,应直接以鱼塘、鸡场、猪场等为诉讼主体,以其负责人为代表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三十四)法院能否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对违法行为需采用收缴制裁措施的必须有明确的授权性法律规定,制裁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从事经济活动中所取得的非法所得。对于当事人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法院不应依据行政法规对诉讼当事人进行处罚,应当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由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