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

一、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的原则和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是存储信息的载体,是司法鉴定过程各个环节形成的或涉及的各种材料的总和。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送鉴材料、调查材料。实验和检查记录、出庭质证记录、专家会鉴意见、司法鉴定文书、照片、数据、图表、图谱、音像资料、信函等等。

第四条本机构设置档案室,并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室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档案,并开展档案开发、利用和编研工作,为司法鉴定活动服务。

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中所有文书资料、档案名称、档案目录、档案备查表等要求字迹清晰,必须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在完成一项司法鉴定任务后,应当及时整理本人手中的案卷材料,3个工作日内交予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档案管理人员在收集整理时,要对照登记簿一一核对,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七条档案整理和归档的基本要求是。收集齐全、分类合理、页码编制准确、卷内目录排列整齐、封面填写清楚规范、保管期限明确、装订结实美观等。

第八条案卷编排顺序: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表;

(三)司法鉴定委托书;

(四)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及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注明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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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机密级以上的档案、本机构规定不能公开的档案,严格限制查阅,必要时须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

(五)档案利用人对借出、查阅的档案,不准拆封、抽取材料,不准涂改、勾画、污损、违反者应追究责任

(六)借阅卷宗逾期末还的,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催还或办理逾期续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