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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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保障“五水共治”依法推进的意见》

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依法服务和保障“五水共治”工作(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全面有序推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我院制定了《关于保障“五水共治”依法法推进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14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障“五水共治”依法推进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五水共治”工作全面有序推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全省政法系统服务保障“五水共治”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增强服务保障“五水共治”工作的主动性

1.深刻领会“五水共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治水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深入开展“五水共治”工作,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八战略”,深化新一轮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是倒逼经济转型升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回应群众现实需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各级法院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平安浙江、美丽浙江建设的工作重点。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五水共治”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各项司法保障工作的主动性。

2.坚持依法保障统筹兼顾。全省各级法院要紧密围绕各地党委、政府的具体部署,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障措施,切实贯彻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审判理念,努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坚持统筹兼顾,在法律框架内做好各项保障工作,推动各地党委、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开展“五水共治”工作。

3.明确服务保障工作总体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按照“依法履行职责、妥善化解纠纷、创新保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营造良好环境”的总体思路,依法公正妥善审理、执行涉“五水共治”的相关案件,密切关注、及时研判各地“五水共治”工作开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向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和法律指导。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正面引导广大群众,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针对各地推进“五水共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创新司法保障机制,提升服务水平。

二、发挥职能,依法公正妥善审理涉“五水共治”相关案件

4.依法受理相关案件。严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涉“五水共治”的相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及时适用减、缓、免交诉讼费政策,探索生态环境诉讼案件指定管辖制度,健全完善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案件诉讼管辖制度,有效解决跨区域水污染等纠纷的诉讼管辖问题。落实省高院《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着力解决涉案当事人因“取证难”而导致的“立案难”问题。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对涉“五水共治”尤其是环境保护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减少因诉讼能力不足而导致的诉讼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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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为“五水共治”地方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提供法律意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纠纷的发生。各级法院对审理中发现的法律适用、案件裁判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法院对口业务部门报告,上级法院应加强对环境污染民事案件立案与审理工作的指导,对环境污染民事案件中的损失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关联度认定以及损失标准的评估或者计算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指导。

13.加强法制宣传.在全省开展以环保案件审理、执行为主题的专项司法宣传活动。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涉及废水排放的企业负责人、环保部门等旁听环境污染案件,开展部分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的庭审微博直播,集中公开宣判,发布重大典型案例,举办以环保案件审理、执行为主题的公众开放日,以及组织全省范围的集中处理环保执行案件的专项行动等方式,开展环保案件审理执行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司法活动,为“五水共治”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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