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敏感、重大舆情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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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专利商标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的通知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专利商标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简称《规定》)已经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统一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案由,适应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有利于知识产权庭统计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规定》不涉及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审判管理、司法统计等业务,不影响全市法院审判管理系统的运行。你院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规定》中所涉及意见如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专利商标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

为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意见》,统一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驳回复审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以及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涉及商标的相关决定、裁定的案件的案由,我们对我市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的案由适用情况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发现,由于缺乏对这两类案件案由的明确规定,实践中这两类案件的案由使用极不规范,如有的案件没有案由,仅写“某某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第xx号决定一案”,有的笼统地写专利(或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就专利行政案件来说,有的写专利(或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有的写专利(或专利权)无效纠纷;有的写明具体的专利权类型,如外观设计专利行政纠纷、发明专利行政纠纷、实用新型专利行政纠纷;就商标行政案件来说,有的写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有的笼统地写商标(或商标权)行政纠纷。为规范上述两类案件的案由适用,经同我院及市一中院立案庭、审管办、研究室等部门协商,现对这两类案件的案由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复审决定和无效决定案件的案由

(一)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复审决定案件的案由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复审决定案件是指,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后,不服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权利类型的不同,这类案件的案由可以确定为:

1.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是指,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后,不服该决定提起的诉讼。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是指,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后,不服该决定提起的诉讼。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后,不服该决定提起的诉讼。

(二)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权无效决定案件案由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权无效决定案件是指,专利权授予后,任何人依法请求专利复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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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该请求作出无效审查决定后,请求人、专利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权利类型的不同,这类案件的案由可以确定为:

1.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是指,发明专利权授予后,任何人依法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发明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该请求作出无效审查决定后,不服该无效审查决定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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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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