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笔迹鉴定申请书
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马宪春,男,1964年**月**出生,汉族,教师
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花园***
电话:139582022
2申请事项:
请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份《关于刘世清同志参加组织生活等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真实性做出司法鉴定,司法笔迹鉴定申请书。鉴定复印件的签名人笔迹是否真实。
事实和理由:
两份材料,一份有签名,签名人是陈聪诚、吴立爽(前者为宁波大学组织部副部长);一份无签名。
此鉴定用以确定是否存在伪证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此致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马宪春
2009.4.16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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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4、申请事项。请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关于刘世清同志参加组织生活等有关事项的说明》(两份)、《宁波大学“三不要”党员管理及刘世清同志有关情况的说明》、《关于刘世清同志正常参加党组织活动的证明》(有公章)是否是公文文书、是否是普通书证、是否是书面证言、是否是传闻证据等做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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