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通知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这部法律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公证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结合我市公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公证法》的重大意义

《公证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典,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推动公证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公证法》的颁布实施,是推动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是一项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完善,我国公证工作已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法律手段。加强公证立法,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措施,是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体现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运用公证等法律手段推动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

《公证法》的颁布实施,是规范民商事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公证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通过行使法律证明职责,能够有效防范民商事纠纷发生,保障交易安全,这对于依法规范民商事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公证工作预防纠纷、维护诚信,有利于(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实现法治基础上的社会和谐。颁布实施《公证法》,是依法发挥公证制度职能作用的客观需要,是更好地运用公证手段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必然要求。

《公证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公证工作实现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公证法》是公证工作的基本法,它明确了我国公证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公证执业活动的基本原则,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程序、公证效力和公证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它充分肯定了建国以来我国公证事业发展所取得的成绩,总结吸纳了公证制度恢复重建以来,特别是《公证暂行条例》颁布后公证改革发展建设所积累的经验,同时,也借鉴了国外有益的做法,为我国公证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总之,《公证法》的颁布实施,为广大公证人员依法从事公证执业活动,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公证员协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法律保障。《公证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我国公证制度逐步走向成熟。

二、明确学习、宣传、贯彻《公证法》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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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把巩固教育规范成果与学习贯彻《公证法》结合起来。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活动中一些禁止性的规定已在《公证法》中体现,严格依《公证法》办事,就是巩固教育规范活动中认真执行司法部“五条禁令”和国家四部门联合通知,落实“四个规范”的成果。要通过学习贯彻《公证法》来进一步检验教育规范活动,凡尚有差距的必须依法进行整改。

(三)严肃工作纪律。依据《公证法》规定,城区公证机构必须要调整为一个层级,公证机构也将作必要的整合调整。由于这项工作政策性强、牵涉而广,将涉及到部分机构、人员的调整。在司法部和省厅作出有关城区公证机构调整部署前,要严格执行2004年9月13日《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当前公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4]第142号),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公证处的人事、财务、办证质量和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严肃工作纪律,严禁违规处置资产,严禁违规发放钱、物,抓好公证人员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当前公证工作的正常秩序,保持公证队伍的稳定,确保工作不断、秩序不乱、队伍不散、国有资产不流失。

各单位在学习宣传贯彻《公证法》中采取的好的方法、措施等,请及时报市司法局公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