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司法良知生成的制度选择

浅论司法良知生成的制度选择

序言

法官是一种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崇高职业,守护社会正义是法官的神圣使命。法官的审判活动应当始终贯穿一种神圣的道德责任感,在纷繁复杂的案情中,法官应当正确把握法情理之间内在联系,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判。而公正裁判不仅需要良善的法律,而且需要法官自身高尚的司法良知。目前,加速制度建设和提升法官良知水平已是树立良好司法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与保障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而一个国家的法学教育制度、法官遴选考核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法官监督教育制度,涵盖了法官成长、成熟、成才的全过程,对司法良知的生成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笔者尝试着从这四个方面探析司法良知生成的制度制约,在此基础上提出制度改良与重构的选择方向,并阐释由此对司法良知培育的重要效用。

一、司法良知的含义与现状分析

“良知是’被圣灵充满’的优良之知。如’人皆有之’、’非由外铄’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这是传统意义上的大众良知。而司法良知,是一种职业良知,是良知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一)司法良知的含义。从字面上理解,这种良知具有司法属性的,且良知的主体为法官。

1、司法良知的内涵。司法界学者型法官刘峥认为。”司法良知是建立在对世俗人情深刻的把握和对人性深入的洞察基础上的,是对人们生活中普遍认可的’常识、常情、常理’的一种自知和认同,是基于对法律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认识与理解以及对自己所经历的法律生活的体验和反思而产生的一种善与恶、正与误的判断。”这里,”常识、常情、常理”的自知和认同,体现了司法良知包含了大众良知的基本内容;而法律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认识及善恶、正误的判断,则体现了司法良知的职业特征。

2、司法良知的外延。司法良知是一种职业良知,内容要求应当高于大众良知。司法良知外延包括很多方面,笔者认为最核心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个人品德方面,法官应当具备正义的品质。法官是一种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职业,守护社会正义是法官的神圣使命。因此,正义的品质,对于一名普通公民来说或许是较高的要求,而对于法官来说应是最基本的品质要求,因为法官的身上流淌着正义的血液。二是精神信仰方面,法官应当信仰法律。伯尔曼说:”在法的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法律的帝国里,法官除了法律之外没有别的上司。因此,信仰法律应当成为法官们普遍的精神信仰,应当成为法官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强大精神动力。三是司法行为方面,法官应当严格做到公正廉洁司法。即法官应严格遵守《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法官职业伦理规范要求。

(二)司法良知的现状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大量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性文件,并在全国法院系统广泛深入地开展了职业伦理教育活动,对全国法官良知的提升进行规范和推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规范层面的制度性推动。为了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提升法官良知水平,增强法官的职业责任感,促进法官廉洁自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关于严格执行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等大量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对法官职业道德水平的提升和司法良知的培育起到了重要作用。

2、活动层面的运动式推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了一系列运动式的职业伦理教育活动,如”人民法官为人民”与”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向陈燕萍学习”与”群众观点大讨论”教育活动。这些教育活动包含了丰富的良知教育内容,采用了讨论学习、总结实践、典型宣传等多种形式,对法官良知水平的提升起到了推动作用。通过职业伦理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推动了法官队伍素质的提升、审判质量的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二、司法良知的价值分析

一般意义上的良知是一种大众良知,而司法良知是一种职业良知。由良知到司法良知的法理研究、司法实践,显示了司法对良知的认同、回归与呼唤。

(一)司法良知价值的法理分析

在案结事了人和的语境下,司法良知不仅是法官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保障司法公正的内在约束力量,而且还承担着了更广泛的社会功能,比如引导矛盾纠纷化解、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

1、浅论司法良知生成的制度选择第2页

约束自由裁量权,保障司法公正。法律与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相比,具有严重滞后性;同时法律内容具有概括性和模糊性。所以,要解决纸上的法律与活生生的案件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就需要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解释法律,弥补法律漏洞,追寻每个案件中的实质正义。当然,自由裁量权若被滥用,则会损害司法公正。而”司法良知保证法官裁判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法官的裁量既有选择的自由又不是恣意选择。裁判的过程是由法官依据’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并最终形成’内心确信’。”。可见,司法良知是自由裁量权的”缰绳”,是司法公正的灵魂。

2、引导矛盾纠纷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个完整的诉讼过程包括法律、案件事实、程序、法官、当事人等要素,而法官应当是最核心和最能动的要素,因为法官的品质、良知往往决定裁判的品质与公正程度。而且”现代法治社会,纠纷的解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官的司法良知的参与;法官品格的完善和司法权威的提升,更是法官对司法良知的不断倾听和反省中完成的。”因此,司法良知在司法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对于化解复杂矛盾纠纷、修复重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公正廉洁司法等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司法良知价值的实践分析

法官内在的良知水平决定着法官外在的司法行为公正、廉洁程度。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通过不断提升自身良知水平和业务素质,成为人民喜爱的好法官和全国法官学习的榜样,维护了良好司法形象,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而一些法官丧失了良知,突破了伦理底线,办了人情案、关系案与金钱案,办了错案与冤案。从这正面负面两个维度,彰显了司法良知的巨大价值。

1、正面典型示范:模范法官与人民好法官。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涌现出了一批模范型法官、群众喜爱的好法官,如法魂:人民的好法官蒋庆、”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好法官–宋鱼水、平民法官黄学军、人民信服的好法官陈燕萍、黑土地上的女法官金桂兰。在我国法治发展的进程中,正因为有了无数像蒋庆、宋鱼水、黄学军、陈燕萍、金桂兰一样的人民法官,用真情、良知、智慧和奉献,守护着社会的公平正义,让老百姓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实现了司法推进法治的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同时,她们也成为了全国法官学习的榜样,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学习她们的系列活动,从而在在全国系统范围形成一种示范效应,”人人学习陈燕萍、人人争当陈燕萍”成为了全国法官的行为实践。

2、负面个案警示。司法腐败与冤假错案。近年来,司法腐败大案要案频发,如安徽阜阳中院三任院长”前腐后继”案,重庆高院腐败窝案。司法者贪赃枉法直接污染了公正的水源,是良知泯灭的典型表现。同时,近年来的冤假错案也触目惊心,如湖北佘祥林”杀妻”服刑11年后妻子现身无罪释放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服刑11年被害人现身无罪释放案。司法腐败与冤假错案交错频发,拷问着司法的公信力与司法者的良知。因此,提升司法良知水平具有现实紧迫性,是维护良好司法形象的迫切需要,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行之举,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

三、司法良知生成的制度制约

目前,我国法官的良知水平参差不齐,既有法官道德修养方面的个人因素,更有制度环境的制约因素。而法学教育、法官遴选考核、法官职业保障、法官监督教育四项制度安排,共同构成了司法良知生长与生成的制度环境。因此,从制度入手探析法官司法良知生成的制约因素,具有治本意义。

(一)法学教育制度方面

法学教育是法律人成长的第一阶段。这个阶段,法律人的知识在增长、技能在提高、良知在完善。而我国法学教育的功利性与多层次性,成为法律人形成同质化的知识背景和良知水平的制度制约。

1、法学教育的功利性。北京大学法学院公布的的一份专业必修课课程目录单中(见下面表格),19门专业必修课程主要是部门法,没有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课程方面的安排。目前,从整体上看,我国法学教育功利性较强,重法律知识灌输与法律技能训练,轻职业伦理教育与良知培育,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课程已被边缘化。在这种教育功利性的驱使下,法学院学生被训练成了”缺德”的法律人才。

表5-3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必修课:58学分

课程号新课号课程名称周学时学分开课时间

02930060law-0-001宪法学33秋季

00131440文科高等数学(1)44秋季

02930950law-0-002法学原理22秋季

02930030law-0-003中国法制史33秋季

02930101law-0-004刑法总论(刑法一)33春季

0293008alaw-0-005民法总论33春季

02930920law-0-006刑事诉讼法学44秋季

02930103law-0-007刑法分论(刑法二)22秋季

02930970law-0-008物权法22秋季

02930950law-0-009民事诉讼法学44春季

02930890law-0-010经济法学33春季

02930980law-0-011债权法44春季

0293001alaw-0-012法理学33春季

02930470law-1-001商法总论22秋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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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古希腊柏拉图说。”如果在一个程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剥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可见,执法者品质关乎执法的水准,裁判者的良知关乎裁判的公正。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法官遴选考核、法官职业保障、法官监督教育制度均存在内在的缺陷,形成了司法良知生成的制度制约。因此,我们不期盼司法良知水平大幅度提升能在一朝一夕间完成,实际上,它需要一个长期、系统而艰难的过程;我们不期盼一时的治标之举能取得一劳永逸的效果,实际上,司法良知的生成需要一个健康的制度生态环境,需要按照司法的性质与规律循序渐进地进行制度的改良与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