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

[摘要]法制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和制度基础,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目标的实现,归根到底在于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和保障。构建和谐法制的重点在于立法权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广大公务员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制度设计的合理。

[关键词]法制和谐;和谐社会;制度基础

[中图分类号]d9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391(2007)05-0025-02

法制和谐是指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协调与统一。它要求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规定;要求横向的法律规范之间不能相互冲突和抵触;要求调整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体系具有系统性、协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没有盲区和空白。法制和谐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制度基础,因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和重中之重。

一、法制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第一次鲜明地提出和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命题。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民主法制的更加完善、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人民权益得到尊重保障”作为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任务之首。这里的表述是“民主法制”,而不是“民主法治”,既体现了党中央务实求真的理论创新,又表达出党中央重视构建和谐法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精神实质。

“民主法制”和“民主法治”的两次表述在逻辑上是一致的。“法制”是国家法律制度的总和。“法治”即“法律主治”、“依法统治”、“通过法律的治理”。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法制的体现与保障。法治必须通过法制即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不可或缺。因此,民主法制的和谐完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而民主法治则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构建和谐法制,在2020年实现“民主法制的更加完善”的目标,是“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想境界的必要前提,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人民权益得到尊重保障”的制度基础,也是完成其他八大目标的根本保障。

民主法治目标的最终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由于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因此,民主政治的建设需要进行长期的民主制度、民主机制、民主理念、民主监督等民主要素的培育;法治政治的建设需要进行长期的国家执政权法治化、立法权法治化、行政权法治化、司法权法治化和全社会法治理念的建设。这不是十几年的工夫就能实现的,需要从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工作做起。这正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务实地把“民主法制的更加完善”作为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任务之首的原因所在。

二、法制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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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法制和谐需要坚持法制统一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上下位法律规范之间、平行横向的法律规范之间要保持协调统一,不能相互抵触,相互冲突。如果立法者们利益需求和价值选择相互冲突、相互矛盾,必然导致法律规定或规则的相互抵触。因此,必须规制和监督立法者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坚持走群众路线,扩大立法民主,进一步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科学民主的地方或部委立法制度,切实解决执法交叉、执法“打架”、“五龙治水”、“大盖帽”满天飞的问题。

第三,法制和谐需要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趋势,提出了不断完善法制的要求:要求通过科学民主的立法措施,坚持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通过立法推进改革、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要求坚持“不抵触、少照抄、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或部门立法原则,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增强法规、规章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求坚持数量与质量的统一,以确保法规质量为核心,努力提高立法效率,讲求立法的社会效果。通过对现行法律规范的立、改、废,使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消除无法可依的空白区,从而实现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的首要目标。

第四,法制和谐需要建立严格的违宪审查机制。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要求一切违宪行为都要受到追究。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对树立宪法的权威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对保障民主、法治与人权,对维护国家政治与社会的稳定,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尽管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姗姗来迟,但已经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完成了《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建立宪法委员会,建立最高人民法院的违宪审查庭,启动违宪诉愿的提起和审查程序,完善违宪审查报告定期公布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