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司法鉴定做“鉴定”
环境监测司法鉴定分析
文章摘要: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诉讼中的专门性事实问题做出断定的一种活动,环境监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有关环境科学知识,对影响环境的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生态系统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但是我国在司法鉴定领域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所以我们应该从制度等层面入手,大力进行改进.
关键词:司法鉴定环境制度程序证据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诉讼中的专门性事实问题做出断定的一种活动。它具有法律性、科学性和主观性三个基本特征。人类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是司法鉴定的认识论基础;多元价值的冲突与平衡是司法鉴定的价值论基础;社会分工的精细是司法鉴定的社会学基础;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司法鉴定的自然科学基础。司法鉴定既有保障案件真实发现的工具价值,又承载着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程序价值。司法鉴定在延伸裁判者对专门事实的认识能力和补强其它证据的证明力上发挥着重要功能。司法鉴定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是:鉴定人、鉴定结论和鉴定程序,因此系统、科学、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应当围绕这三个方面进行构建。
而所谓环境监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有关环境科学知识,对影响环境的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生态系统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这几十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社会经济得到了高速的发展,但是伴随着经济发展的同时,我国的环境形势开始变得严峻,由环境问题引起的纠纷和矛盾层出不穷。同时,随着法治的观念深入人心,法律及各项制度也更加完善,环境诉讼由开始的陌生而慢慢的走进了人们的生活。而有关环境司法鉴定则是处理这些环境案件的具体依据,它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早在2005年10月就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在诉讼
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
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
行鉴定。”现我们就针对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一、人民法院委托的环境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目前的具体情况:
目前,以湖南为例。0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第231号),批准湖南省环境科学学会为湖南唯一接受各级法院委托的环境司法鉴定单位。因此,该单位所承接和完成的环境司法鉴定可以视为整个湖南各级法院委托的环境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至2010年底为止,统计查到的案例可知,该单位承接的环境司法鉴定的类别包括:
(1)噪声污染鉴定,占33%;
(2)空气污染鉴定,占13%;
(3)水质鉴定,占16%;
(4)治理工程质量鉴定占14%;
(5)室内环境鉴定,占8%;
(6)电磁辐射污染鉴定,占9%;
(7)其他环境鉴定,占7%。
由以上的比例可见噪声污染引起的诉讼和鉴定比例最高,而此问题在近年来我国环境出现的问题中也是最严重的。
而对处理情况分析如下:
(1)顺利开展并完成的,占33%;
(2)由于当事人的原因而取消鉴定的,占37%;
(3)因果关系复杂、证据物缺失无法鉴定的,
占13%;
(4)中止鉴定的,占7%;
(5)因监测机构不愿监测而未鉴定的,占3%;
(6)因无环境标准未鉴定的,占3%;
(7)属其他鉴定的,占4%。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件环境司法鉴定委托的很多,但实际完成的只占l/3,其他因种种原因未能完成。而该单位已完成的环境司法鉴定结论均被法院采信、用于裁判结案,没有不服鉴定结
论而进行二次鉴定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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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工作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但环境领域
的司法鉴定还刚刚起步,因此,还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国家进一步完善,希望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能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得到更好的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