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司法透明及其制度保障
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承载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是中国特色的现代审判制度。建立该制度,才能保证每一件案件的裁判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公正、高效、权威的树立并让公众感知,是需要透明的法律环境。人们追求的是“阳光下的审判”,追求看得见的公正,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
一、司法透明概述
司法透明,它是一个是否允许以及如何保证公众知晓司法活动,从而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以保证和促进司法公正的制度设计问题。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司法机关从事司法活动应当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其核心内容和主要表现就是审判公开,反对秘密审判。从历史上看,司法专制主义总是与司法神秘主义难分难舍,司法不公通常只能在封闭和秘密的状态下进行。公开和透明是现代司法活动基本的运行方式和职业特点。人类追求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过程,同时也是追求司法公开和透明的过程。
从诉讼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专制的司法是以“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神秘性作为一种慑服民众的权威力量而存在的。随着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司法神秘化造成的司法擅断和秘密审判再也不能取信于民。而司法透明不仅能满足社会公正心理诉求,也是程序正义的必然选择。司法透明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重要保证和基本标准,也是司法活动接受社会公众与当事人监督的有效途径,能真正和最大限度地吸收当事人和社会的不满,确保司法公信力。
当然,透明度也并非要求审判绝对公开和开放,而是以保证司法公正为要旨,对于关系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
二、司法透明的内容及形式的多样性
(一)司法透明的内容
审判公开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早无争议,但对其内容,无论是具体列举为包括案由、审理过程、判决理由、适用法律、判决结果等全部审判活动的公开,还是概括为审理活动和审判人员的公开,大多局限于庭审或者审判过程在形式意义上和动态意义上的公开,这种意义上的“公开审判”与“审判公开”并无原则上的区别,都是指法院审判活动应当在公开场合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审判公开不仅仅是在形式上公开,更重要的是裁判实质上的公开,不仅包括庭前准备、庭审过程、宣判、二审、再审复查、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动态透明,而且包括裁判文书的形式和内容在静态意义上的实质公开,审判依据和法律认定必须做到明确、公开,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搞暗箱操作。更为重要的是,诉讼制度必须在具体规定和公开形式上为审判“有法可依”提供前提条件。
(二)司法透明形式的多样性
1、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庭审。落实宪法和法律关于公开审判的制度,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以期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人民法院做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工作,是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确立的公开审判原则,增强司法透明度,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有力保证,是人民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与沟通,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尤其是旁听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的审理,有助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具体了解案件审理中适用法律的全部情况,进而具体了解法院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情况,法官素质与法院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旁听庭审,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他们旁听庭审后有针对性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水平、改进审判作风、加强队伍建设、坚持公正司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还可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吸引人民群众关心人民法院工作,积极参与民主与法制建设。
2、公开裁判文书。生效的判决书上网公开,可以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民查询,也鞭策法官更加自觉地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三、司法透明及其制度保障
(一)司法透明与制度保障
司法透明是一个抽象的概念,需要人们去感受。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司法过程公开透明才能体现司法公正,才能增强司法的公信力。人民法院要做到司法透明,让人们真实地感受到司法公正,其中制度保障是必不可少的。首先,司法透明需要制度作保障。司法活动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以一种让人信服的方式达到公众对公正的最终追求。在这一点上,制度保障能够达到这一目的。第二,法律制度本身的作用就是保证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依法进行,保证司法过程公开、透明,确保司法公正。国家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活动,以让公众知晓的法律制度保障法院的司法活动按一定的规程进行,让整个司法活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公开透明,保障司法公正。
(二)我国司法透明的制度保障
1、实体和程序法律制度保障司法透明。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法律文化起源较早,在新中国成立前的法律制度是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是为了整个统治阶级服务的,人民群众处于受压迫被奴役的地位,是不可能真正得到法律保护的。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政治经济繁荣发展,国家法律制度日趋健全、完善,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科学、完备。宪法在我们国家具有特殊的地位,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自1954年起颁布了4部,1982年宪法至今已作了4次修改,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我国的实体法主要有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我国的程序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除了基本的实体和程序法律制度外,还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以上完备的法律制度,规定了人民群众享有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并为权利义务的实现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以上法律制度是公开的、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与旧社会的法律相比不带有神秘的色彩,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的裁判是公开的、透明的,是这样一些法律制度保证了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2、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司法透明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在陪审制度创设之初,其目的就在于彰显政治民主和司法民主①。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力。“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司法民主价值的根基,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障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一种制度选择。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决策过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所承受的决策压力②”,对质疑和攻击司法公信力及司法权威的言行起到“避雷针”作用。只有通过参加案件的审理才能使陪审员本人能以公正之心切身体验司法过程,体味法律的权威。在一个国家里,当法官的人毕竟占极少数,让民众了解法庭和法官的最好途径莫过于陪审了。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提高司法公开度和透明度,拉大司法决策的时空维度,扩大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减小“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使司法公正在更大程度上得到保障。正如有学者所说:陪审员“是参加国家司法审判的第三只眼睛③”。人民陪审员制度使“阳光下的审判”成了看得见、摸得着的事实。
3、法院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司法透明。司法透明与“暗箱操作”是水火不容的。暗箱操作必然导致司法黑暗,产生司法腐败.司法透明必须坚决杜绝暗箱操作。我国除了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司法透明外,人民法院在内部运作和科学管理体制上进行了有效探索。各级法院无论是从机构设置,内部管理,还是对法官的职业教育、培训、纪律约束等工作,都围绕着树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形象进行,努力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修养,从源头上杜绝司法腐败,保障司法透明,促进司法公正。
四、坚持司法透明应正确处理三种关系
(一)正确理解司法透明与不公开审理的关系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意味着,审判公开在我国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并且这一原则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均得以体现和贯彻。公开审判制度是各大诉讼法之间的重要原则。公开审判就是公开庭审的全过程,把法庭开庭情况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该原则的目的也是提高司法透明。所谓不公开审理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不公开庭审的一种方式。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是相对应的,不公开审理是否就代表了司法不透明呢。非也。为了保证司法公正,避免和杜绝暗箱操作,三大诉讼规定了不公开审理的情形:(1)刑事诉讼——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2)民事诉讼——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情形,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3)行政诉讼——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作出以上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个人的隐私权,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如果对这些案件公开审理,以上权利则无法受到保护。为了提高案件的透明度,法律规定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且无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判,以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正确理解庭审公开与新闻媒体报道关系
随着我国法治事业的推进,法院审判作为司法的核心部分,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显著提高,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获得高度重视,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日益受到公众舆论的关注,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案例也是推进司法公开、增强司法透明的重要途径。
而一些媒体以舆论监督为名,捕风捉影、不负责任地报道,大肆渲染所谓司法不公,也对法官形象产生消极影响。一些新闻媒体对有关案件的事实和审理过程、法官的公正性加以不当的报道或评论,误导社会公众的视听,产生对法官抵触、不信任的情绪,以致损害法庭尊严和法官形象的现象比较普遍。
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也是亚太地区首法官会议关注的焦点问题,因为它涉及到民主社会的两种基本价值:司法公正、独立与新闻自由。为支持媒体收集信息,西澳法院采取以下政策:免费为媒体提供所有法院的判决书副本;为媒体提供刑事案件的量刑评述纪录,以保证媒体不会误解法官的意图;建立媒体采访限制令制度,是媒体实现了解哪些案件不能采访,从而防止媒体因不知情而违反禁令;为错过旁听审判的记者提供庭审记录,以使记者很容易地获得正确的信息;向记者提供案情摘要,以帮助媒体理解案件所涉及的复杂的法律问题;建立由司法代表参加的媒体委员会,研究与媒体关系的政策;编印了《媒体指南——如何报道西澳法院》,介绍相关规则,包括藐视法庭、法庭规则、如何获取司法文件等丰富内容。另外,法院也采取一些措施克服所遇到的媒体问题④。
笔者认为,值得借鉴的是从新闻媒体介入到评述,均有法院的主动参与,会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可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统一审判信息、裁判要旨和典型案例,对于社会关注或争议大、影响大的案件把握新闻宣传口径,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避免不恰当的“炒作”给法院审判带来负面影响。
(三)正确理解司法透明与调解适度保密原则的关系
诉讼调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被国外称为“东方经验”,但调解是否也要遵循审判公开原则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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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人民陪审制缺乏配套制度的支撑。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功能一直以来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缺乏相配套的制度体系。如庭前准备程序不完善,导致多次开庭陪审员多次出庭,增加司法成本,证据制度存在的缺陷,使陪审员判断和认定证据困难重重等等,这些都给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设置了障碍,因此,应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一是完善庭前准备程序;二是深化庭审方式改革。陪审案件应实行“审理不间断”原则,法庭一旦开庭审理,除非特殊情况,审理工作不能间断,以避免陪审员在案件审理期间受到威胁或贿赂,应尽快建立专家作证制度,以弥补法官和陪审员在某些专业领域的知识缺陷。要进一步落实合议庭职权,做到审理与判决的持续性和同一性,保证陪审员直接参与合议和行使表决权。
4、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监督存在真空。最高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考核作了相关规定,明确法院政工部门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但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陪审制度的价值功能之一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与司法廉洁。如果参与审判活动的陪审员出现腐败,那么陪审制度的价值将大打折扣。人民陪审员特别是从事自由职业的陪审员,如果拥有审判权而不受相应制约,那么控制陪审员的腐败将比职业法官更难,应加强人民陪审员的自律自治。
综上,“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是正义的守护神”,司法只有牢牢守住正义这道防线,才能获得公众对它普遍的信任和尊重;只有建立真正有序、有法可依的司法透明体制,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在公众心目中才能真正树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