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群众司法新需求 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

第一篇:关注群众司法新需求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关注群众司法新需求

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东升

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的座谈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带着深厚的感情为群众排忧解难”。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也提出,“必须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改进政法工作。”这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做好群众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对检察机关的必然要求。市委决定开展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为我们解放思想,加深对新时期群众工作的认识,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建设创造了一个良好机遇。作为基层县院的检察长,笔者谈几点体会,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正视当前群众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种社会矛盾不可避免地大量进入司法领域,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也出现变化和调整。对基层检察机关来说,既是发展机遇,也是严峻挑战。新形势下,不会做、不愿做、不敢做群众工作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表现相对明显。问题的形成,虽有多方面的因素,但主要矛盾应当是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同法律监督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执法宗旨与新形势之间的矛盾。新形势下,出现利益主体多元化、群众利益需求个性化的趋势,有时甚至出现缠访、闹访等非正常现象。有的干警对此认识不足,存在特权思想,缺乏平等意识、民主作风;有的工作方法简单,缺乏耐心,怕麻烦,图省事;有的作风不实,面对群众过激言行,态度不冷静,甚至产生对立情绪。这些都反映出一些干警群众观念有所淡化的倾向。

二是执法理念与新形势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成为息诉止争、化解矛盾的重要部门之一。这就要求必须树立和谐执法的理念。而干警队伍中,客观存在着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思想,仅满足于作出法律结论,不重视最终解决问题。

三是执法方式与新形势之间的矛盾。新形势下,群众的主体意识、法律意识增强,不仅要求执法公正,而且期待公开透明。而执法实践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执法不规范、不透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到位,容易引起当事人的猜疑和误解。

四是执法能力与新形势之间的矛盾。新形势下,群众不仅要求安定、安全,而且期待优质高效的服务。一些干警光有理论知识,实践能力不足,老办法不顶用,新办法不会用。不注意系统学习,不注重研究新的工作方法,把握不住群众心理,服务的针对性、时效性不强,服务水平跟不上。

二、从群众新需求出发,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基层检察机关处于群众工作的第一线,对保障和改善民生负有义不容辞的职责。要认真分析新形势、新要求新期待之间的辩证关系,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抓住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具体来说,应着力抓好以下六个环节:

1、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群众对发展的新需求。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基层检察机关必须立足检察职能,认真研究为当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措施。要加大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打击破坏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犯罪的力度、打击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犯罪的力度、打击破坏农业生产发展犯罪的力度,维护当地经济秩序、生产经营秩序,优化当地经济发展环境。通过保障发展,让群众获得更多的财产性利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加大对危害民生犯罪的监督力度,服务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需求一是加大打击刑事犯罪的力度。重点打击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二是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严肃查办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坚决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犯罪案件,促进依法行政。结合办案开展预防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侵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的发生。三是加大诉讼监督的力度。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活动监督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重点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利益主体的权益。注意发现和查办执法不公背后的腐败案件,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公信力。

3、完善信访制度,服务群众对维护自身权益的新需求。由热情接待向解决群众合理诉求转变,不断完善涉检信访工作机制。坚持一把手负责制、首办责任制,推行“双向承诺制”,妥善处理群众诉求,让群众在我们每一次接待中、每一句话中、处理的每一起纠纷中,感受到检察机关的热情,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落实信访责任倒查制度,对因违法办案、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要探索实行个案救助,树立亲民、为民、护民的良好形象。

4、注重宽严相济,服务群众对社会和谐的新需求。要进一步研究各个执法办案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措施,增强落实政策的可操作性,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主观恶意小、犯罪情节轻微的,立足于教育挽救,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依法起诉的向法院建议从宽处理。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坚持分化、瓦解和打击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避免扩大打击面,激化社会矛盾。重视检察建议、社会化帮教、检察环节调解等非刑罚处置手段的运用,防止因办案方式不当或单纯办案引发矛盾纠纷。

5、深化机制创新,服务群众对提高服务水平的新需求。要顺应群众的呼声,抓住热点、难点问题,高度重视工作机制创新,以创新促规范,以规范促质量、求突破。要重点推进检察引导侦查工作机制、案件管理机制、监督制约机制等机制创新,通过深化机制创新,解决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6、加强队伍建设,服务群众对提高服务能力的新需求。要持之以恒地加强宗旨教育,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检察干警的生存依赖于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我们的力量源泉,检察机关的权力源自于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我们的坚强后盾,检察工作的发展仰承于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我们的立身之本,检察事业的价值根植于人民群众”的驻检为民理念。要加强学习培训,引导干警认真研究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和技巧,做到“进得了门,谈得上话,交得上心”。要坚持从严治检与弘扬正气相结合,防止伤害群众感情、侵害群众利益现象的发生,大力弘扬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激励作用。

三、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维护群众权益的长效机制

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不仅要注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根本上必须创新工作理念,积极探索建立服务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维护群众权益的长效机制。这对于不断提高群众工作水平,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一是要建立健全群众合理诉求的表达机制。畅通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是做好群众工作的前提。要将检察环节的群众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要通过开展民意调查、对口帮扶、法律咨询等形式,深入基层,深入了解民意,及时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保障群众话有处说、怨有处诉、难有处解、事有处办。

二是要建立健全群众诉讼权利的保障机制。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责和任务,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及主要业务工作流程向人民群众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依法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对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及时告知,并保障其充分行使。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保障民生的关系,严格落实诉讼风险告知、监督理由咨询答疑等便民服务措施,方便群众诉讼。

三是要建立健全涉检信访排查调处机制。要树立“大信访”理念,建立控告申诉部门组织协调,其他部门通力协作的大信访工作格局。要树立“跳出信访抓信访”理念,在具体执法工作中,注意发现倾向性、苗头性的涉检民生诉求,及时把握社会动态,切实走出“头痛医头、脚痛以脚”的误区,尽力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是要建立健全接受群众监督的考评考核机制。在深入进行宗旨教育的同时,关键是要发挥考评考核机制

在群众工作中的促进作用。一方面要将息诉率、群众满意度纳入干警考评考核范围,通过群众评议、座谈考察等形式,作出一个完整的评定,实现组织认可与群众公认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要完善惩戒机制,奖罚分明,发挥考评考核机制的导向作用,以压力促动力,激发干警为民办事的热情。

第二篇: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履行自身职责做好群众工作

垦利县农业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

近年来,垦利县农业局充分发挥自身职责,扎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管、惠农政策落实、农村土地问题接访等工作,确保党在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政策落到实处。

一、强化工作措施,减负成效显著

1、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从议事内容、收费标准、审批程序、收费方式、财务公开等方面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作了严格规定,要求乡镇减负办、县减负办层层把关,对不符合“一事一议”议事范围内的、超标准收费的、以及程序不合理的事项一律不予批准。

2、开展专项治理,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全县农村中小学校全部执行了义务教育“三免”政策,2009年拨付中小学“三免”资金856万元,免除初中住宿学生住宿费92万元,救助低保学生563人,救助资金145.9万元二是农村生产性费用收取符合标准。各乡镇水费收取标准每亩次不得超过6元。2009年全县应收取生产性费用348.7万元,实际收取生产性费用222.6万元,为贫困农户减免生产性费用126.1万元。三是把好村级公路建设关,杜绝向农民集资摊派。结合“百名干部下基层,城乡共建新农村”活动,我县启动了村庄街道硬化工程,对全县50个村的61公里街道进行了硬化。县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贴1400万元,其余资金由所在乡镇和帮扶单位解决,没向农民摊派一分

1钱。

3、完善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一是严格执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二是认真执行村级报刊公费订阅限额制。2009年,各乡镇认真执行农村报刊限额制,控制在800元内。三是认真执行农村中小学“三免”制度四是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案件,一律严格按党纪、政纪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五是落实农民负担卡发放制度。2009年,我县5.3万份农民负担卡全部发放到农户手中。

4、构筑监管网络,做好信访处理和案件查处。各乡镇、涉农各部门都设立了举报箱,积极接受减负举报。同时,我们在全县6个村设立了18个固定监测点,对农民负担项目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加重农民负担现象发生。

下一步我局农民负担监管将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发放宣传材料,举办培训班,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减负的内容、减负的重要性;二是做好日常监管工作。严格执行生产性费用、“一事一议”等收费项目的审批制度;三是抓好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把党的惠农政策宣传好。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从严查处加重农民负担案件

二、认真落实各项惠农政策

(一)基本情况

粮食直补:小麦直补工作:2009年,全县7个乡镇,217个村(场),14427户农民种植了小麦。核实面积为93780.26亩,每亩补贴资金为83.97元,全县共补贴资金787.4728

万元。2009年水稻、玉米良种补贴:补贴资金标准:水稻每亩15元,玉米每亩10元。

良种补贴:

2009年水稻良种补贴每亩补贴资金15元,全县共补贴资金96.6056万元。

棉花棉花良种补贴。全县棉花良种补贴面积41.83万亩,按照每亩15元的补贴资金,全县共补贴资金627.45万元。农民虽然没有直接拿到现金,但无偿的得到627.45万元的棉花良种。

农机购臵补贴:

2009年,利用第一批中央农机购臵补贴资金320万元,共补贴154台套机具,收益农户85户,拉动农机购臵投入1008万元。

农村沼气池建设:

2009年,我县实施了市级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户用沼气池1700个,总投资548万元,其中市投资170万元,县级投资120万元,其余由建池乡镇、农户自筹,

(二)实施成效

一是通过粮食直补政策的实施,提高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二是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民持续增收三是农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通过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的实施,全县良种普及率大幅度提高,目前,全县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到98%以上,其中小麦、玉米、水稻、棉花的良种覆盖率达到100%,主要农产品优质率由40%提高到70%。四是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条件五是改善了地力,减少了农民投入

(三)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一是惠农补贴的效益有限,政策效应无法延伸。近年来,国家拿出大量资金实行一系列惠农政策,但平摊到农民身上,人均补贴只有几十元,数额较少;而由于农资价格持续上涨,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政府给农民的各项补贴的作用。

二是补贴面积核实困难,补贴的公允性受到质疑。一些村干部虚报面积,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影响了惠农政策的严肃性。

三是补贴工作量大,操作成本高。每年在核实际种植面积上,各级组织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农业部门要印发补贴宣传单,并且负责政策的具体落实,在财力困难的情况下,仍要支付大量的工作经费。

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是进一步规范补贴程序,保证补贴工作的公平性。完善和规范补贴程序,增强补贴工作的透明度,使补贴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是加大补贴力度,使农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三是强化制度约束,坚决查处虚报、截留、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惠农政策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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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尽力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法律援助中心依托司法所和乡镇法律服务所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团组织在维护农村贫弱群众权益方面的行业优势,设立了

个法律工作站,把法律援助送到最需要的贫弱群众手中。对农村“五保户”、残疾人、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农民工等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做到应援尽援,简化程序,及时办理;对于一些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严重事件或遇到即将超过诉讼时效或仲裁时效,先不进行经济审查,及时指派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受理,待援助开展后再进行经济审查,实现了为弱势群众维权“快速反应”。

(三)积极组织律师参与信访接待。近年来,我局积极组织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参与政府信访接待,有针对性地做好信访群众的思想工作,规范其信访行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较好地发挥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在信访中的作用。在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参与信访接访在给来访者解答法律咨询的同时,主动向信访人宣讲法律、阐明法理,尽最大能力释法明理,以理服人,耐心倾听信访事项、解释分析问题症结,稳定信访人情绪,做好上访人说服教育工作,引导信访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依法行使信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的实体权利,力求尽快解决诉求问题;针对造成上访原因、处理上访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对党委政府对信访案件的依法尽快解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