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的三个价值取向探索
司法改革的基层探索
刘玉杰
访谈对象: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院长段恩雄
法周刊。您是吉安县法院审委会的主持人,请您谈谈对审委会改革的看法。
段恩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司法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提出改革审委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审委会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性选择,有科学的理论基础、政治基础、实践经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自身优势。但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该制度弊端日益显现。
按照《决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正实施改革部署。这也促使我们思考,司法改革是静待其他法院改革成果,还是先行探索。我们认为,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可有机结合,基层可在遵循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先行进行改革创新实践,这也为司法改革提供了源头活水。
法周刊。是什么原因促使你们进行审委会改革探索的。
段恩雄。尽管审委会未从根本上影响到法官独立办案,但随着法治社会发展,审委会制度还是表现出一些缺陷。
审委会职责范围不明确。近3年来,我院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逐年上升,2011年47件、2012年57件、2013年65件。一方面,审委会恐成为法官规避错案追究风险的避风港;另一方面,委员深陷其中,无暇分身办案,审委会失去了统一法律适用、审判工作监督指导等功效。委员履职能力有差异。有的委员长期不办案,对审判工作生疏。有的长期从事单一审判业务,对其他审判业务不熟悉。加之审委会讨论制度上不尽完善,就可能造成有的委员在讨论案件时说不出话,或者说不到要点,跟风随大流,影响审委会职能发挥,降低审委会权威。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完善委员遴选机制。弱化审委会案件讨论功能,强化审委会咨询监督功能。拟对新增委员实行竞争性遴选,扩大遴选范围,从全院符合任职要求的非领导职务的优秀法官中遴选,推动审委会的专业化。
设立专业化审委会。探索设立不同审判领域的小审委会,如民事审委会、刑事审委会、行政审委会以及执行工作委员会。根据每个委员某一审判领域的优势,合理分流至不同专业审委会,提高审判工作质效。
拓深专职委员作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专职委员的具体工作职责、权限和工作方式,建立健全相关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专职委员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