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司法认定问题及建议

摘要。正当防卫是作为违法阻却事由而产生的,是在公权力难以救济的背景下公民可以自救和保护法益的一种手段和法律制度。对防止不法侵害,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也有利于鼓励公民同不法侵害作斗争。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是公民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是违法性阻却事由的法律武器。因此,要进一步加强防卫意识、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等的界定和完善。

关键词:正当防卫;必要限度;不法侵害

2016年山东省聊城冠县于某“辱母杀人案”、2018年刘某龙昆山反杀案、赵某见义勇为正当防卫案等案件的发生,使得正当防卫及其司法认定等成为了网络舆论热点话题。尤其是一审中这几个人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处罚,通过二审申诉等最终取得了与正当防卫司法认定内容不相符合的结果。从这些案例来看,正当防卫司法认定在适用性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正当防卫在刑事立法设置中就是为了鼓励公民“合法对抗不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使其免遭继续侵害。以赵宇见义勇为正当防卫案为例,赵宇见义勇为使犯罪分子受伤,虽经一段时间的申诉等待也迎来了公平的结果,但是这个过程是漫长的、残酷的。这说明,正当防卫司法认定只能对一般犯罪进行预防处理,对于许多特殊案例还需要进一步增强适用性范围。另外,通过司法实践我们发现,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存在着限缩常态问题。单纯追求防卫意图的纯洁性限定了不法侵害的成立范围,结果导向下就难以准确判断防卫限度,这与正当防卫制度的初衷有所出入。因此,要继续加强完善正当防卫司法认定。

一、明确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结合特殊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我们可以看到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就是基于现实不法侵害产生的防卫行为和客观违法行为,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在紧急情况下产生的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正当防卫行为,是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二是不法侵害所进行的时间,开始时间是不法侵害人开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时间,但现实情况不法侵害行为还没有着手,如果存在着法益侵害也被界定为正当防卫,预备犯罪行为是实行行为的开始;结束时间就是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再继续;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财产性犯罪案例,追捕者在不法侵害者犯罪行为实施或逃跑过程中实施财物夺回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三是防卫意识的界定,主要是防卫人的防卫方式和心理状态,看他们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法益不受侵害还是“以眼还眼”,这需要充分考虑事件起因、发生时间以及客体要素;四是正当防卫对象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的,这是为了看他们的防卫意识和意图;五是正当防卫的限度,必要限度是为了防止不法侵害、保护合理法益,而超过必要限度时就要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六是特殊正当防卫,主要是人身安全保护和其他法益保护时不得已进行的正当防卫,这没有限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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