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

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思想,是站在新世纪的高度,深刻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经验基础上提出的适应时代要求的治国方略,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

法治,是指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德治,是指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通过大力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信用、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重要思想是当前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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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的主体是人民,但实施法律的则是具有丰富法律知识的执法者。因此,能否公正、准确的把握立法宗旨,在执法环节上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完全取决于执法者的思想道德素质。社会关系是复杂多变的,而法律总是具有滞后性和僵硬性。古今中外,立法者为了尽量使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具有较大的适应性,便会在立法活动中有意采用一些模糊性的条款,让执法者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如各国民法中“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规定,反垄断法中的“合理”原则的规定等,就属于此类情况,因此,执法人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具有了一些自由裁量权,如执法者在庭审或诉讼过程中所具有的在证据采信方面的权利就属于自由裁量权的范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但这里的“事实”在诉讼活动中需要经过审判人员的认定才能转化为证据,进而才能成为对被告人进行处罚的依据。由此可见,保证司法公正,不仅要求执法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更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在行政执法过程,我国的行政法规十分完善,但是,一些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行政越权的行为仍不断出现,并且成为滋生腐败的“病灶”其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这些现象的发生是法治与德治不能协调发展的必然结果。

上述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