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个案传播影响分析

1研究背景

“冷热媒介”源自加拿大学者麦克卢汉的《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在原著的第二章中以收音机与电话为例,提出了“高清晰度,低参与度”的热媒介,以及相对的冷媒介概念[1]。但作者没有在传统意义上给出划分标准,这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式的风格为国内传播学界开启了新的研究大门。我们不应该仅从单一维度把握冷热媒介论,由此陷入思维的死胡同,造成对其严重的误读。有学者以文本分析法对“冷热媒介”理论做出了还原与阐释,提出理论在社会文化调解的作用;从人的参与度的角度观察媒介属性问题,任何冷与热不能一概而论。部分学者则尝试在原始理论上以媒介技术论角度提出新解释,认为媒介的冷热取决于人的主观性;冷热媒介的作用规律背后是人类需求的相互作……在“提升—过时—再现—逆转”的过程中,可以看到冷热媒介的相互作用规律。也有学者站在受众心理需求角度将“冷热媒介”视作相互循环转化的状态。国内学者在“冷热媒介”理论的阐释上做出了发展与批判,但在具体的新闻报道专业领域应用仍不够完善,大多停留于宏观社会层面,本文将针对法治新闻报道中司法个案在热媒介传播过程中的影响进行分析。

2案例选取与研究对象

1)媒体对河南电梯劝烟案的报道。2017年5月2日,郑州69岁的段肖礼在电梯内抽烟,遭到同在电梯内医生杨欢劝阻,10分钟后,老人突发心脏病猝死。事后,死者家属上诉法院要求杨欢赔偿40余万元,经郑州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欢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家属不服上诉,2018年1月23日,郑州市中院二审公开宣判:驳回田九兰的诉讼请求,撤销原判。据荆楚网大数据舆情系统数据:1月23日至24日,事件全网信息量27531条,其中微博23650条,占比85.9%;新闻报道1113篇,占比4.04%;网站消息1069条,占比3.88%;客户端信息663条,占比2.41%,在二审结果公示后,国内各大媒体对此事件报道形成了一次高峰。2)研究对象。在网络碎片化的信息传播语境中,手机、电视、网络视频这类冷媒介相当大一部分内容来自对热媒介的内容的二次传播,而传统新闻媒体的文字报道则在事件发生后依靠记者调查获得可靠、清晰的信息来源,使其成为相对的“高清晰度、低参与度”的热媒介。本文选择“电梯劝烟案”中的热媒介作为对象,新浪网是聚合类新闻门户网站,在国内热点事件、突发事实等中文资讯聚合上具有全面、多元的特点,本文以1月23日至1月25日新浪网上权威新闻媒体的文字报道进行分析。在新浪网站内搜索关键词“电梯劝烟”共出现92篇相关新闻报道,其中56篇文章不符合要求(8篇新闻报道重复,6篇属于冷媒介视频报道,3篇属于转载自媒体报道,39篇文章属于设置时间之外和其他内容)符合要求的36篇新闻报道主要来源渠道:(1)报纸;(2)权威媒体网站。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1)媒体框架总结。根据以上分析,总结出在此次“电梯劝烟案”的热媒介报道中的媒体框架。第一,强调二审判决的社会正面效益。媒体通过反复出现“二审公开审判”“公正、公平”等词语,对判决在社会影响中起到了强调作用。第二,弱化一审判决的法律适用错误。通过对二审判决的叙述选择,使公众聚焦于二审环节,从而减弱了对于一审判决法院的法律适用错误,以及二审法律纠正一审的详细解读,部分文章中存在对一审错误解释的缺失。第三,选择报道医生职业、家庭信息。通过对劝烟者家庭背景的填充,使劝烟者的个人身份得到受众情感上的好感,从侧面肯定劝烟行为的正当性。第四,强调“二手烟”对公共利益的危害。通过反复出现“抽烟、二手烟”等词汇,隐喻死者行为的社会负面效果。2)“司法个案”在热媒介上的传播影响。(1)法治新闻中“司法个案”报道特点。媒体对于法院审判的个案报道属于法治新闻报道范畴,需要符合法治新闻报道的模式与特点。与普通的社会新闻报道不同,法治新闻报道在题材、新闻视角、语言风格和报道价值选择上,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分。在新闻视角中,法治新闻所关注的是社会“法治”层面的问题,在语言风格上,对于法治新闻要求语言具有精确性、严肃性与专业性特点,在报道价值选择中,法治新闻强调新闻价值、传播价值与法治价值的三者梯次选择。(2)热媒介特点在“司法个案”上的传播契合点。热媒介具有“高清晰度、低参与度”的特点,在“电梯劝烟案”报道中,媒体力求在事件叙述、人物描写、法律条文解释、司法审判程序上还原较为清晰、完整的事件过程,帮助读者了解法律信息。所以,法治新闻在法律语言的精确性、严肃性与专业性以及报道的新闻价值与传播价值等方面,与热媒介特点相符,相比较于电视、网络视频等冷媒介拥有把关力度高、内涵更深化等特点,更适合作为传播媒介。(3)热媒介在“司法个案”中的传播缺陷。缺乏互动对话。热媒介的“高清晰度”与“低参与度”对应。在文字报道中,权威媒体力求塑造一个“完整的”信息传播者角色,而上千字的报道中对读者形成了“信息压制”,且媒介技术的限制也无法使得传播者与受传者进行及时信息反馈。依照哈贝马斯的法律观,认为法律的核心是公共领域中的公共意志形成,“对话”的缺失所导致的是新闻质量的下降,因为互动能够起到“纠错式”的补充作用。引发舆论对司法公信力的情绪冲突。在国内群众法治素养不充分不完全发展的情况下,媒体对于司法个案的报道往往影响着国家司法体系的公信力。热媒介的特性帮助媒介对信息传播过程中的社会意义控制作用得到了提升,这表现于:“电梯劝烟案”中则是强调二审的社会公共利益效益,从而让基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法律适用上技术错误,被二审的依法审判所弱化。然而,对处于法治转型期的国家而言,其司法的缺陷应该得到及时的指正与监督,故而热媒介报道下的“司法个案”易与冷媒介的报道形成舆论冲突,最终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4)对“司法个案”传播缺陷的解决方案。在媒介融合的大势所趋下,冷热媒介的标准从动态区分逐渐向动态融合转变。热媒介在特性上更接于传统平面媒体,而新媒体则符合冷媒介的特性,司法个案作为法治新闻,其专业性壁垒也决定了其应该在热媒介上才能得到更清晰的呈现,而法治新闻的“硬性”可以在冷热媒介结合的基础上被“软化”,以增强“个案”在传播过程中的互动性不足,媒介框架过繁等问题,实现更好的普法效果传播。

参考文献

[1]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m].何道宽,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