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司法体制改革探索与实践
摘要: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海南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实行了立案登记制度;二是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三是实行司法责任制;四是推行了诉讼诚信制度。这些改革措施,有效地防范了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侵入和干扰,突出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和中心作用,理清了法官和辅助人员的职责关系,提高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关键词:司法改革;审批权;司法权
一、海南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
海南是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省份,如何在首批试点改革中闯出一条成功的路子,各试点省市乃至全国的司法单位都在翘首关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院领导多次深入基层调研,研究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集思广益,在此基础上结合本系统法院的特点制定工作方案。该工作方案主要涉及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和省以下法院机构,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等四个方面内容。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改革之前,人们习惯将法院工作人员称为法官,仅此就反映了法院岗位职权不清晰,各类人员的工作存在交集与权限不明状况,容易造成工作的推诿、争执,从而影响到最为重要的审判权的行使。海南司法改革之一首先就是要把司法工作人员进行科学分类,明确各自职权范围,使之在自己的工作岗位发挥应有的作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突出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和中心作用,理清了法官和辅助人员的职责关系,为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奠定了基础。法官员额制,是对法官在编制内实行员额管理。人是改革的主体,也是改革的对象。员额改革是真正触动法官利益的改革,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治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而法官选任是‘牛鼻子’中的‘牛鼻子’。司法改革的目的就是通过竞争让能者上庸者下,树立法官职业的尊荣感”。审判岗位需要的是符合“主审法官责任制”和“合议庭负责制”需求的法官,要在同一平台上通过考试+考核(考试40%,考核60%)方式,优中选优。董治良院长还提到,司法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决定在5年过渡期内,未选任为法官的现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转任法官助理或司法行政人员,法官职务保留,现有待遇不变。以此通过不断优化三类人员员额比例,逐步使全省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员额分别达到39%、46%、15%的控制目标。目前,通过考试加考核,已确定1133人为海南省法院法官任选名额。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与法院相适应的职数比例和职务序列,完善法官及其服务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保证了法院各类人员各归其类、人尽其才,确保公正高效地履行审判职能。改革中还确定了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明确了各级法院法官的设置规格以及各级法院法官的职数比例,并对法官等级与级别升降的条件等进行了规范。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的建立,改变了过去审判机关以内设机构为基数计算职数比例的状况,促进了业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的精简整合,减少了审批层级和环节,淡化了行政色彩,为依法履行职责奠定了基础。司法责任制,又称办案责任制、错案责任制,是指审判主体对其承办的案件作出裁判,应当予以负责,对于因其过错导致错案错判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司法责任制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成员的办案责任,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不再经过院长、庭长的审批,裁判文书也不再经未担任主审法官的院长、庭长签发。司法责任制改革突出了主审法官的主体地位,强化了主审法官的权责,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这样就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变了过去行政化的报批程序,回归审判权于主审法官和合议庭,院长、庭长不再对未经自己主审的案件负有法律责任,承担的是与之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监督职责。省以下法院机构、人财物实施省级统一管理,这分为622018年第9期(总第78期)法律两部分,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省级统管是对司法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二、海南司法改革的着力点
1.法院对诉讼要件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司法体制改革前,法院立案采取实质性审查制度,即主要审查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由于普通百姓对法律程序认识水平有限和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导致很多案件法院应立而未立。立案审查制度改为立案登记制度,法院只是核对一审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请的案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自诉、申请等,一律接受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不立案并书面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或申请复议。自2015年5月1日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度以来,近一个月的时间,全省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立案法官当场立案的有3302件,占总收案4346件的76%,同比上升1.14%,提高了效率,方便了群众诉讼。
2.法院“有案不立”等违法行为将受到追责。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简明言之就是法院不能随便拒收百姓的诉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不立案、干扰立案等违法行为的,百姓可以提出上诉或申请复议,法院监察部门加大监督力度,对一般的违纪行为依纪追责,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立案登记制度改革既方便群众进行诉讼,也是对司法权威的一种保护。任何单位、个人都不能擅自提高门槛,滥用权力干预法院立案。
3.违法滥诉将受到更严重的制裁。行使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法律也禁止一切打着行使诉权的幌子恶意诉讼、滥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对此的处理措施就是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及价值作用。“以审判为中心”是指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刑事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刑事问题一律必须通过依法审判来判定,审判是判定犯罪嫌疑人刑事问题的唯一环节。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是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关系上,立案是诉讼的开始,侦查为审判做准备,起诉开启审判环节,执行是审判结果的落实。侦查、起诉、执行都服务和服从于审判,因此,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主审法官要高度重视庭审的作用,防止庭审的形式化、虚置化。“以审判为中心”强化审判的重要地位,但并不否定其他阶段的价值功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彰显了审判的重要作用,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其一,充分保障被告的人权。在刑事诉讼中,被告对抗的是国家机关的起诉,庞大的国家机器显示了被告的弱小,因而在审判中必须尊重被告的主体地位,充分保障被告及其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防止非法剥夺其权利。其二,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确凿、充分的证据是法院审判刑案的唯一标准,“以审判为中心”必须高度重视举证、质证、认证各庭审环节,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必须接受控辩双方的检验,通过质证有助于排查非法证据,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说在法庭,通过举证、质证、认证的环节,对证据得以充分的检验,保障证据的确凿与充分。其三,有利于直接言词证据的落实。强调证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作用,保障庭前形成的书面证据材料接受调查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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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魏胜强.错案追究何去何从。——关于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j].法学,2012(9).
[4]《新华月报》编辑部.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冤假错案指导意见:冤假错案,终身追责[j].新华月报,2013(17).
[5]徐湘明.“错案追究制度”与法官司法责任[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