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探讨

[摘要]司法鉴定机构内设实验室是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专门实验室。随着我国司法鉴定事业的不断前进,各实验室也迎来了飞速发展的时期,成为我国司法鉴定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分析其现状的基础上,发现实验室在整体布局、资源投入、管理体制、科研定位、人才梯队等方面存在困难,必须通过整合资源、推进认可、多方合作、培育人才等多方面举措,才能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才能使其切实履行好司法保障功能,推动我国司法鉴定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关键词]司法鉴定;实验室管理;建设与发展

1引言

司法鉴定实验室是司法鉴定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针对争议解决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实验场所,是司法鉴定意见主要的产生基地[1]。目前在我国司法鉴定实验室多建立在侦查机关、科研院所与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之中,它不仅是司法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开展司法鉴定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育司法鉴定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对鉴定意见等证据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对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准确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司法鉴定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也必须跟上法治建设的进程,做好软硬件建设,明确建设目标和标准,从而确保司法鉴定质量,发挥好司法鉴定的司法保障功能。

2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内设实验室基本情况

2.1实验室的分类情况。根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国目前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主要鉴定类型包括:法医类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物证类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环境监测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税务司法鉴定、农业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枪弹痕迹司法鉴定,等等。因此司法鉴定实验室需根据鉴定类型进行对应的分类和建立。但根据实际情况,实验室一方面可以进行科学的统一,如法医类相关鉴定可统一设立法医司法鉴定实验室;另一方面要进行有必要的划分,如痕迹类司法鉴定实验室就要分别设立指纹实验室、枪弹痕迹鉴定实验室、足迹鉴定实验室等。

2.2实验室的设立情况。我国司法鉴定实验室的设立情况是由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所决定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相关规定,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实验室的设立有4种模式:一是国家专门投资建立的以司法鉴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司法鉴定机构内设立;二是依托国有事业单位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内设立;三是依托新型社会主体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内设立;四是侦查机关内部设立的承担特殊鉴定任务的职权鉴定机构内设立[2]。截至2016年11月30日,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共有4872家,这也就意味着目前我国拥有数以千计的为社会司法鉴定服务的司法鉴定实验室。

2.3实验室人员情况。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是在司法鉴定实验室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主体,司法实验室的实验活动顺利开展离不开司法鉴定人的工作。考虑到司法鉴定活动的特殊性,司法鉴定人除了要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水平,还必须具备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条件。根据统计,截至2016年,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共计54198人,绝大多数年龄在31~60岁。其中全国司法鉴定人中具有博士学历的2336人,硕士5768人,本科33858人,大学专科及以下12711人。具有正高职称的12380人,副高职称的16367人,中级职称的19650人。其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占总人数的53.04%[3]。除此之外,司法鉴定实验室人员还有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质量管理人员等。

2.4我国司法鉴定实验室的基础条件。司法鉴定作为法学与自然科学相互交叉形成的交叉学科,其实验室并不是“空置”的实验室,而是需要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要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4]。为了适应诉讼活动和科技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结合司法鉴定行业的实际,做好不同类型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的分类化管理,司法部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规定了各类司法鉴定实验室的必备和选配的实验器材,如规定了文书物证鉴定的基本必备设备有放大镜(5倍以上)、测量工具或软件(距离、角度、厚度等测量,精度应达到毫米级)、体视显微镜(45倍以上)、高倍材料显微镜(200倍以上)、图像比对系统(包括图像的输入、处理、比对、编排、打印输出等功能)、文检仪(包括紫外、红外、可见及荧光检验功能)、静电压痕仪,这些设备适用于文件鉴定所有项目。而对于笔迹鉴定等鉴定项目,又规定了比对显微镜等选配设备。同时,司法部还要求各司法鉴定实验室一方面要配置足够的硬件资源供鉴定使用;另一方面还要指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仪器设备等硬件进行保养、维护和校准等,以保证实验室的正常有效使用。

2.5实验室的社会服务情况。司法鉴定实验室主要用于进行司法鉴定相关的科学实验,对社会上与司法鉴定相关的人、事、物进行服务。根据设立情况,司法鉴定实验室除为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的侦查工作服务以外,主要为社会司法鉴定服务。根据统计,截至2016年11月30日,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2016全年共完成各类司法鉴定业务2131578件,业务收费36.69亿元,且近年来一直保持增长态势,因此我国司法鉴定实验室已近基本胜任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提供合格的社会服务。

3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内设实验室的发展困境

3.1实验室分布不均衡,发展不协调。目前,我国四种模式下设立的司法鉴定实验室均不同程度的出现分布不均衡,发展不协调的情况。以社会鉴定机构的数据为例,2016年华中、华东地区机构比较集中,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10个省份机构总数占全国的41.46%。因此相对应的司法鉴定实验室的分布也集中在这些地区,也就是我国经济较发达地区和一些大城市。而随着我国交通及信息科技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鉴定申请者会选择到北上广或者省会城市等地进行司法鉴定事项的委托,这样不仅更近一步的促使司法鉴定实验室的分布集中化,加大不均衡的程度,而且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地方司法鉴定实验室的软硬件整体水平提升。

3.2经费投入有限,后勤保障不足。司法鉴定的技术水平和证明能力有赖于先进的仪器设备,充分适宜的实验室环境,匹配而又有优势整合的资源,因此司法鉴定实验室的建设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充足的后勤保障。2002年美国最大的50所公共自助法庭科学犯罪实验室拥有超过2.67亿美元的总预算,平均每个实验室530多万美元。英国fss鉴定机构2004年即达1.5亿英镑。并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建立对司法鉴定行业的重大专项投入和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财政扶持力度。但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实验室除国家专门投资建立的以外,其主要经费来源于司法鉴定收费。相比之下,经费的投入规模与数额均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一些实验室甚至无法达到自负盈亏,这样不仅不能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转和后勤保障,而且不能不断增加对先进设备的投入和人才的引进,进行下一步的扩大和可持续建设。

3.3管理体系滞后,易受外部干扰。虽然自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颁布了《决定》作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法律,但是由于在我国目前司法体制框架下各部门的相互制约性,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也相继分别制定了针对其自身的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鉴定人管理办法,来规范和管理自我体系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而实现对司法鉴定实验室管理[5]。由于多部门管理之间存在差异甚至相抵触的现象,这样不仅导致了司法鉴定体系一定程度的混乱,也造成了司法鉴定实验室管理体系的滞后。同时,目前我国还未成立司法鉴定标准化委员会,许多司法鉴定领域尚未发布统一的司法鉴定国家标准,也间接造成了实验室的标准化管理体系无法建立。而且现在一些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容易在利益的驱使下,出具一些存在瑕疵或者片面性的鉴定意见,从而误导案件的侦破和判决,造成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甚至混乱,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鉴定实验室的科学性、客观性、中立性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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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党凌云,郑振玉.2016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2017(03):86-88.

[4]徐为霞.论我国司法鉴定标准体系的构建[j].辽宁警专学报,2007(04):22-26.

[5]杜志淳,孙大明.我国司法鉴定领域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建议[j].中国司法鉴定,2017(0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