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市司法系统法律服务工作存在问题的调查

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笔者集中对分管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援助等工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着重就我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一、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律师法、公证法的颁布实施,为行业发展提供了立法保障。但由于各部门的法律、法规缺少内在的制衡,导致部

门法和行业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协调现象。

(一)律师工作

按照司法部律师改革试点工作精神,我市律师94年开始脱钩改制试点。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甩下并沉积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律师执业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由于律师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和部门法之间的立法冲突,对相关部门几乎没有约束力,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如律师法规定会见、调查取证应持律师证、委托合同、会见证明,但律师拿着“三证”要求会见嫌疑人时,个别看守所以未接到上级通知为由,仍要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的文件,而上级公安部门认为依照新修订的《律师法》不需出具相关证明。曾一度作为法治建设重要成果的律师可介入侦查阶段的法律规定,在我市尚未得到真正落实,律师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三难现象依然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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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公证的法定核实权难以得到保障。《公证法》第29条规定:“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及证明材料应当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实践中,个别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基层民政等部门对公证处的核实要求不予配合,不仅公证机构的正常业务难以开展,也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

三是行业不正当竞争现象普遍,行业秩序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在分配机制上,我市公证机构主要采用工资加奖金和效益工资两种分配模式。有的公证处个人分配比例过高,公证处积累不够,公证事业发展后劲不足;有的公证处实行全员效益工资,办证数量与工资挂钩,导致公证人员质量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由于大部分公证人员纳入社保范畴,普通公证人员退休工资仅八百多元,难以安度晚年。行业内部“只顾挣钱不顾质量”、“分光吃净”等短期行为普遍存在。目前,在我市市区内设有省、市、区、农垦等多级公证处,执业区域交叉重叠,中心城区过于密集。如南岗区仅有70多万人口,却有4个公证处70多名公证员执业,争抢证源的现象十分严重。行业管理部门虽然明令禁止给付联络员酬金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回扣仍以更隐蔽的方式普遍存在。公证机构的社会公信力不断下降,影响了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是我市公证系统存在法律服务人才萎缩、流失现象。公证队伍在数量上呈逐年萎缩状态,1997年松哈合并时,注册公证员116名,现在只有92名,其原因有自然减员,有主动调出的,但主要还是由于用人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