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惩戒与司法职业保障研究

司法惩戒与司法职业保障研究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关于《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司法公信力、公正司法、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公开、司法公信、司法基本保障等六个司法关键词,将司法这一定纷止争的特殊”暴力”手段再次推向公众视野,既体现了党和国家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也体现了公众对公平、公正、公开司法的关注度持续上升。而在全面建设公平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环境中,法官作为司法的重要实施者,对其违法行为的惩戒和独立司法的职业保障是两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司法惩戒与司法职业保障概述

(一)概念

1、司法惩戒

司法惩戒,是指通过成文法、不成文法对法官不当行为的惩戒作出规定,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上监督法官行为,促使法官公正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在我国现行体制之下,纪律处分与法律惩戒一并成为司法不当行为的两大重要处罚手段,其中《法官法》从任免、惩戒等方面对法官的职业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

2、司法职业保障

司法职业保障,是指法院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利和职业地位,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同时依法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利益,增强法官职业的尊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二)司法惩戒与司法职业保障的关系

从表面上看,司法惩戒与司法职业保障是两个相互对立的主体,而从所欲达到的目的来讲,司法惩戒等同于公正司法、司法职业保障等同于独立司法,二者是辨证统一的关系,互为目的和手段。

1、司法惩戒的目的在于公正审判,公正审判离不开对独立审判的保障

法外无特权,任何违法违纪的行为都应该受到追究,小到内部纪律惩处,大到法律制裁,即便是行使审判权的法官也不例外。在这一基本的认识之下,还应该有一种思想就是,惩戒并不是最终目的,司法惩戒的设置是为了让手持法律利剑的法官们在行使审判职权时多一些心理威慑,进而保证公正审判。

为了达到公正审判的目的,司法配置上就要到位,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对独立审判的保障。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一府两院”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也就是说,从法律地位上来看,法院应独立于行政机关而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而单从地方法院财政不独立、法官管理并行纳入《公务员法》这两点上就可以看出法官职业保障的建设任重道远。”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这一点上来说,如果公正审判是目的,则职业保障便是手段。

2、司法职业保障的目的在于独立审判,独立审判需要通过惩戒制度的约束来保障公正审判

在当前法院处于矛盾纠纷的风口浪尖、稍有不慎法官便成为

指责、怪罪和宣泄对象这一大背景之下,法官面临着较高的职业风险。因此,提高对法官职业安全、待遇、权力和地位的保障绝不是让法官获得”法外特权”,而是为让法官在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之时免除后顾之忧。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了宪法依据和司法职业保障制度的具体落实,法院法官在独立行使审判权时便少了很多顾虑,不必担心人情照顾不到而招致的权力报复。当然,独立审判并不是法官按个人喜好将审判权作为实现个人意志的工具,”没有制约的权力将导致腐败”,建立健全的司法惩戒制度是另一种形式的监督,从这一点上来说,如果独立审判是目的,则司法惩戒便是手段。

二、我国司法惩戒与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建设的成绩和不足

(一)司法惩戒

1、《法官法》和《公务员法》对法官的不当司法行为作出了纪律处分乃至开除公职的处罚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督促了法官要依法公正审判,对我国法制化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我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法官应受惩戒的共十三项违法行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参加罢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除上述规定之外,法官还应遵守《公务员法》,不得有下列行为:拒绝执司法惩戒与司法职业保障研究第2页

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2、不容忽视的一点在于,生活中有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惩戒的趋向,从某种角度来讲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法官特权,降低了法官不当行为的代价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官惩戒机构,设于内部的惩戒机制难以发挥惩戒制度的功能。《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28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以及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于负责对法官实施处罚的机构是法院内部的职能部门,处罚者与被处罚者处于一个单位,导致很多法官出现违法行为后,通常以纪律处分来代替法律追究。

(二)司法职业保障

1、近年来对法官职业保障的关注和相关举措促进了法官独立审判制度的落实,保证了法官只服从于法律、在案件的审理中不受无关势力的干涉,从而保证了公正司法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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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33条规定,违法审判责任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申诉,依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由于处罚条件、处罚程序的不规范,有时会使秉公办案的法官因案件办理案件没能迎合某些领导的意见,而被以”合法”的理由调职或免职,从而严重影响司法独立的实现。法律有必要设置严密、详尽、操作性强的惩戒程序,并保证程序的公正、公开,同时应赋予当事法官的陈述权、辩护权和申诉权。

4、引导理性的媒体监督,保障理性司法

媒体监督是一种新兴的监督方式,很多不正之风的纠正离不开网络所发挥的积极效应,而不容忽视的是,利用媒体进行舆论审判的现象也不在少数:有的媒体对一些尚未诉至法院的刑事案件先行摇旗呐喊,让社会公众和有些领导形成了先入为主的观点;有的媒体对法院正在审理尚未作出裁判的案件,或进行夹叙夹议式报道,或仅凭主观臆断便横加指责,给法院法官公正审判带来压力和影响;有的新闻记者为吸引公众眼球,彰显人文主义净胜,习惯性的站在属于”弱势群体”的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之上,发表片面观点,误导社会舆论。因此,在对不公正审判予以道德惩戒的同时也要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防止舆论审判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