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财政管理体制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农村工作新机制,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积极性,强化乡镇街道财政职能,优化支出结构,规范出支管理,缓解乡镇街道财政困难,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和“村财民理乡代管”工作的意见》(财预号),结合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街道财政体制主要容
(一)体制类型区乡两级财政实行“明确税源,划分税种,核定收支,收支钩,脱超收分成,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
(二)收支范围
1、收入范围
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组织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业企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护维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以及乡镇街道实现的非税收入,全部入计乡镇街道收入,并作为年度收入任务下达。区以上所属企业、工园业区企业、区里引进的大型建设项目、涉及享受区政府税收优惠策政企业、享受福利企业待遇企业、松山城区范围的建安房地产业现实的全部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属于区级财政收入。
2、支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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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工资相关性支出。在职、退休医疗保险按在职、退休年工资总额的6%核定;住房公积金按在职人员年工资总额的5%核定;二残、民政离休公费医疗经费按实有人数每人每年6000元核定;社区居委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分别按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20%核定。
(3)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必保支出(包括计划生育、乡村道路、村级支出):按原政策、标准核定。
(4)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小车燃修费、房屋维修费)支出:根据自区治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编办、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财公政用经费支出定额标准保证机关单位正常运转的指导意见》财预[]号),乡镇街道年公用经费保障标准30为万元(含社区居委会公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