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川府发〔20*〕2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加强县乡财政管理,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2003年以来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省委九届四次全会和市委二届九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着力推进“建设财政”向“民生财政”、“服务财政”的转变,继续深化财政改革,建立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以事权定财力、以责任定财力的财政管理体制,做到“财力向下倾斜、缺口留在县上”,加强县乡财政管理,提高基层公共服务保障水平。

二、进一步推进县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

(一)规范县(区)、乡镇事权,落实县(区)、乡镇支出责任

根据农村综合改革的目标,乡镇政府职能主要包括落实政策、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加强管理和提供服务等。各县(区)应按照乡镇职能范围,规范乡镇事权,科学测算乡镇履行事权必须的支出项目和标准,足额匹配相应的财力给予保障,明确乡镇的支出责任,不得将属于县(区)的支出责任转嫁给乡镇。凡属应由上级政府承担的支出,上级财政必须足额筹措资金予以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乡镇配套,上级委托乡镇政府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专项拨款,不留资金缺口,要切实减轻乡镇支出压力,避免乡镇因必须的支出无财力保障而新增债务。

(二)完善“乡财乡用县管”财政管理方式

在坚持法律主体地位、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资金审批权、债权债务“六不变”的前提下,对乡镇财政继续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收入统管、支出统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乡财乡用县管”财政管理方式。

1.预算共编。乡镇财政按照县(区)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综合预算口径和程序编制、上报预算,由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并将涉及乡镇的各项经费预算直接下达给乡镇。乡镇财政应按照法定程序向乡镇人代会报告上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县(区)财政下达的当年度收支预算。

2.账户统设。乡镇财政要继续坚持“零户统管”,实行集中收付。有关账户的开设应由县(区)财政按规定审查批准。

3.收入统管。撤销乡镇金库,各项财政收入分别全额缴入县(区)国库和财政专户,由县(区)统一管理。县(区)政府不得对乡镇政府下达财政收入任务,不得将乡镇收入与其支出挂钩考核。

4.支出统付。乡镇财政支出以乡镇年度预算为依据,应由财政保障的乡镇人员经费包括村社干部基本报酬、民政优抚、抚恤救济等要全部纳入县(区)本级财政通过金融机构直发到人,按时足额兑现。乡镇公用经费由县(区)财政局按预算和月均进度按月拨付到乡镇财政所,专项经费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拨付。县(区)不得用乡镇当年预算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经常性专项经费抵扣以前年度借款。

5.采购统办。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乡镇各项采购支出,由乡镇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县(区)财政局审核后,交县(区)政府采购中心集中统一办理,采购资金由县(区)财政局直接拨付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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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乡镇财政职能。乡镇财政的主要职能是。贯彻国家各项财政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各项财政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约束,落实各项支出责任,确保收支平衡;管理乡镇财务、资产、债权债务;管理监督各项专项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监管村级财务、资产和债权债务,代理村级会计核算;负责辖区内的会计管理;引导、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财政增收。

(三)加强县级财政对乡镇财政运行的监督。各县(区)财政要围绕“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禁新增债务、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三个重点,切实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措施,加强对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指导和各项支出的监督工作,不断提高乡镇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的水平。

(四)加强乡镇财政对村级财务的监管。按照“村财民理乡监管”的要求,乡镇财政要建立对村级资金的监管机制,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帮助村级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取消村级招待费有关规定,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完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财政安排的村干部补贴、村办公经费等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村级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