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种粮农民综合补贴工作意见
切实做好全县对种粮农民综合补贴(包括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好对种粮农民补贴的相关惠农政策,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粮食综合补贴的原则
(一)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的原则。粮食直补资金要全部用于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二)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县对各乡镇核定补贴规模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农民兑付补贴继续实行村级公示制度;各项补贴政策、分配依据、兑付方式都必须向粮农公开,确保宣传到户,保证符合条件的种粮农民都能够公平地享受到补贴政策。
(三)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分配和兑付办法,做到办法稳定、程序简化、周密规范。
(四)坚持一次发放的原则。20**年对种粮农民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充分考虑了全年农资价格预计变动对种粮农民增支的影响,采取一次性发放办法,原则上年内不再随农资价格的变动而调整。
(五)坚持政策稳定的原则。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分配依据、原则,对粮农兑付补贴的依据、发放方式和渠道等相关政策,今后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不做大的调整。
二、粮食综合补贴的对象
粮食综合补贴的具体对象为全县范围内从事粮食等农作物生产的农民(包括农业、农垦、林业、监狱、劳教系统国有农场种粮职工)。农民承包地实施流转的,原则上补给原承包户,承包方与流转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一)资金规模。20**年全县对种粮农民综合补贴资金规模3175.8万元,其中粮食直补规模824.7万元;农资综合直补规模2351.1万元。在此补贴规模基础上,有条件的乡镇可以适当增加补贴规模。
(二)资金来源。粮食直补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增拨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
四、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分配依据
(一)各乡镇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规模的确定。粮食直补资金保持上年规模、分担比例不变,新增面积按属地标准增加规模;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在保持上年存量(基本规模)的基础上,增量部分按补贴面积计算的全县统一标准平均分配。
(二)对种粮农民补贴资金的分配依据。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作为粮食综合补贴资金的计算、发放依据(其中现有果树等经济林面积不予补贴);第二轮土地承包尚未完成的地区,以及未实行土地承包的国有农场,原则上以原计税面积作为补贴资金兑付依据。农民承包地实施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户,流转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粮食综合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一)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粮食综合补贴资金通过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行封闭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粮食综合补贴资金”明细账户中,对粮食直补资金和农资综合补贴资金进行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便于统计和监督。同时,要求以乡镇为单位设立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二)补贴资金采取县按规模核定,乡镇据实发放办法。县财政依据财政和农业部门核定的分配额度,据实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的“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农经站在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到达“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后,按已经公示农户和补贴额度直接打入农户在银行的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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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粮食综合补贴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为确保粮食综合补贴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县政府将成立粮食综合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政府要对本地粮食综合补贴工作全面负责,要责成财政和农业部门牵头,由农发行、农信社、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粮食综合补贴工作组,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粮食综合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管,通过补贴网络配合农业部门搞好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及核实补贴面积,政策宣传、培训及补贴资金(存折)的发放;农信社负责配合财政、农业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划拨、发放等相关工作;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补贴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粮食综合补贴政策,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问题,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按县定原则和办法,组织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将补贴资足额兑付到农民手中,确保粮食综合补贴政策贯彻落实。
(三)切实做好粮食综合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要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粮食综合补贴政策。采取多种方式答疑解惑,让农民了解政策,懂得政策,切实保证粮食综合补贴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