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困难村财政扶持的实施意见

为加大对经济相对困难村扶持力度,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促进经济相对困难村发展,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对经济相对困难村实行财政扶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扶持对象及有关要求

对**年度村级可支配收入低于100万元的村实行扶持。

各镇(城市工业园区)要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村干部考核办法,加强对村干部报酬的管理。要制定有关政策,明确村行政管理费用的使用范围和额度。

二、关于补助标准及办法

按照**年度村级可支配收入及其农业人口规模,分档次确定补助金额。对村农业人口在600人以下、村级可支配收入不满90万元的,补到90万元;农业人口在601-1200人、村级可支配收入不满100万元的,补到100万元。对个别规模较大,农业人口在1201人以上的村,补到120万元。实际补助金额低于10万元的村,按10万元补助。

对大部分耕地已被征用的罗泾镇川沙村、和平村,因缺乏经济来源和集体经济积累,分别给予25万元的定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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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组织和干部要将精力集中到提高为民办事和服务能力上来,并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各镇对村工作考核要求,完成好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环境建设、社会公共服务、社会稳定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等各项工作任务。各村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将作为村干部考核和报酬分配的重要依据,具体工作要求附后。

五、关于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工作纪律

各镇财政所、经管站(城市工业园区农村办)和村委会要严格执行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在扶持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如发现不按规定或通过弄虚作假手段使用财政扶持资金的,责令全额退回;对玩忽职守、欺上瞒下的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