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困难村财政扶持的实施意见
为加大对经济相对困难村扶持力度,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促进经济相对困难村发展,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对经济相对困难村实行财政扶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扶持对象及有关要求
对**年度村级可支配收入低于100万元的村实行扶持。
各镇(城市工业园区)要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村干部考核办法,加强对村干部报酬的管理。要制定有关政策,明确村行政管理费用的使用范围和额度。
二、关于补助标准及办法
按照**年度村级可支配收入及其农业人口规模,分档次确定补助金额。对村农业人口在600人以下、村级可支配收入不满90万元的,补到90万元;农业人口在601-1200人、村级可支配收入不满100万元的,补到100万元。对个别规模较大,农业人口在1201人以上的村,补到120万元。实际补助金额低于10万元的村,按10万元补助。
对大部分耕地已被征用的罗泾镇川沙村、和平村,因缺乏经济来源和集体经济积累,分别给予25万元的定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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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各村组织和干部要将精力集中到提高为民办事和服务能力上来,并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各镇对村工作考核要求,完成好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环境建设、社会公共服务、社会稳定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等各项工作任务。各村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将作为村干部考核和报酬分配的重要依据,具体工作要求附后。
五、关于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工作纪律
各镇财政所、经管站(城市工业园区农村办)和村委会要严格执行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在扶持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如发现不按规定或通过弄虚作假手段使用财政扶持资金的,责令全额退回;对玩忽职守、欺上瞒下的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