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第一篇:6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意见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
的意
见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有关矿山企业:
近年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以下简称国务院第150号令)和各项配套规章制度,紧紧抓住矿产品需求旺盛、销售价格持续上涨的有利时机,不断改进征管方法,补偿费征收和入库大幅增长,补偿费征收面、征收率、入库率连续13年位居全国前列。但是,我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企业依法缴费意识淡薄,没有全面履行缴纳补偿费的法定义务,部分省辖市和矿山企业过多地强调企业的经营困难,少数企业甚至故意欠缴。二是部分国有企业未按法定销售价格计费。不按照对外销售的市场价计算销售收入,而是以集团公司与所属矿山企业之间的内部调拨价作为计算标准。三是缴费方式违反有关规定。一些大型矿山企业交由所属矿山企业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补偿费,缴费主体和方式程序不规范,导致了拖欠和少缴现象。四是征收工作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个别市县政府为了本地利益,征缴的补偿费不直接入库,而是缴入其它专户,用于平衡预算,致使违规截留、坐支、挪用补偿费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县区政府的负责同志,对此项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从地方利益出发,以种种方式干扰正常的征管工作。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依法征收,切实维护国家所有权益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既是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的要求,也是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进行合法开采的重要标志之一,同时还是我国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具体体现和基本实现形式。全省各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是征管工作的法定主体,必须严格履行职能。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第150号令、《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炭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8号)和《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3号令)的有关规定,从严计征,做到应收尽收。对适用计算征收的矿种,不得实行定额征收。要把征收管理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企业年检等管理环节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采矿权人提供的矿产品产量、销售收入等资料的核查管理。对重点矿山、重点矿种要分门别类摸清情况,严格计算企业的应缴额和欠缴额。要认真组织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清理工作,对存在欠缴的矿山企业,各地要制定切实的整改措施,加大清理欠缴补偿费的力度。凡征收机关不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征收工作不力造成补偿费流失的,上级征收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追征补缴。情节严重的,省国土资源厅将依法撤销其征收资格。
二、严格入库管理,防止发生截留、坐支和挪用现象全省各级征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150号令的要求,统一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将矿山企业缴纳的补偿费及时全额就地按规定的分成比例上缴国库,不得设立各种名目的过渡户和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坐支或挪用补偿费。对各级政府设立的财政专户和过渡户上没有及时入库的补偿费,要尽快办理入库手续。要加强补偿费征收专用票据管理,补偿费征收必须使用规定的专用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以其他票据代替。对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截留、挪用、坐支和私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征收部门一是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法征收,注重理顺征收部门与纳费企业之间的关系,理顺维护国家权益与保护企业利益之间的关系;二是按照《河南省矿山企业监督制度》(豫国土资发〔2005〕24号)的规定,加强对企业开采回采率和纳费情况的监督管理;三是要加强学习,掌握政策,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为矿山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做好法规宣传和政策服务,促使企业切实提高依法纳费的意识。四是要严格执行补偿费征收信息统计制度,每半年报送一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表”。各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于每年的7月15日和下一年度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加强监督指导,切实解决征收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依法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各级征收机关要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工作重点,突破征缴难点。要加强对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和重点矿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管理和服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将加大对省级征收企业补偿费缴纳工作的督察力度,加强稽查核查,同时积极搞好市县两级征收部门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国有大中型企业要进一步增强纳费意识,依法及时足额地缴纳补偿费,坚决纠正以往“协商缴费”、“定额缴费”“缓期缴费”的错误做法。特别是属于省级征收的要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变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库办法的通知》(豫财办库〔2006〕34号文件),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征收的补偿费就地直接缴入国库,并将缴款后的银行回单传真至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对严重违反规定,故意拖欠或少缴补偿费数额较大的矿山企业,除按照国务院第150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将采取补偿费缴纳与企业改制、采矿权许可证变更登记以及资源配臵审批相挂钩的措施。
五、规范管理,严肃纪律,确保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资金足额返还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补偿费返还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豫财基字〔1999〕12号)的规定,切实将本级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年初预算足额拨付给各级征收部门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截留、坐支、挪用。要做到足额征收、及时按比例返还,坚持收支两条线,避免弄虚作假现象。各级征收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共识,切实解决基层征收部门补偿费返还不到位的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征收部门存在的挪用、坐支现象。要规范保护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制度,充分发挥补偿费的调节作用,从严安排开发保护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上级部门返还的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提出合理的分配意见。对违反规定调换、抵扣、挤占、截留和挪用返还补偿费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原因,强化措施,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不断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水平。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福建省国土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3〕507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福建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50号令)和省政府《福建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2号令)的规定,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几年的实践,已经基本走上正轨。但是在征收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薄弱环节,出现了一些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不相符合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征收,规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一、必须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主体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财政部门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目前,全省大部分县(市、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但是也有少部分县(市、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不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有的由其他部门负责征收。有的甚至借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搭车收费等,严重扰乱了征管秩序。对此,必须明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具体征收主体,今后凡是由其他部门从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必须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委托。
二、必须按规定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
各级征收部门应严格按国务院150号令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时使用专用票据,对有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由采矿权人按月或季申报,经征收机关确认后,采矿权人直接就地缴入金库;对未开设帐户的采矿权人,征收部门实行自收汇缴必须使用由财政部监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
据”,严禁使用其他任何票据,征收部门实行自收汇缴的,一般应在当日缴入国库,特殊情况的应在三天内缴入国库。征收部门未使用专用票据收费的,采矿权人有权拒缴。
同时各级征收部门必须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管理办法》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的管理,专用票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向省国土资源厅领取,所属县市区再向市局领取。各级征收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专用票据的领取、保管、缴销和日常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收据领用,实行缴旧领新,每年1月份对上一年度使用的票据进行缴销。年底前各级征收部门要对历年来使用的专用票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级缴销。
三、必须加大征收力度,保证矿产资源补偿费足额征收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150号令和省政府22号令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大征收力度,对采矿权人据实计征。要建立采矿权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台帐制度,对能够采用台帐审核计征的采矿权人,不得采用包干收费。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的干扰,以及采矿权人瞒报漏报,做到应征尽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采取“一个窗口”收费及其他部门收费的监督检查,保证矿产资源补偿费能够足额分流入库。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项目和征管部门经费补助。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征管经费,保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严禁设立矿产资源补偿费过渡户
为保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及时、全额、就地缴入金库,年底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过渡户和财政部门设立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财政专户或过渡户一律取消,余额全部缴入国库,并严禁新设立过渡户,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部缴入国库。
五、必须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各级征收部门要坚持财务管理的全面覆盖,做到全过程的核算与监管,要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建帐进行会计核算,对征费少无法单独设帐的单位,也必须按矿产资源补偿费核算规定设立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各级征管部门要按月对辖区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进行汇总统计,编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六、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程序
从2004年开始,当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实行年初申报,年终审批,按当年先入库、第二年抵扣应缴数的办法执行。即每年1月底前,采矿权人提出本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申请,并经县(市、区)、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当年12月底前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采矿权人当年的实际情况进行减免审批,减缴额超过50%的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抵扣第二年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批文,应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备案。
七、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的监督检查
各级征收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从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人员在具体的征收工作中必须向采矿权人公布收费文件。上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一是检查征收部门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是检查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否被截留、坐支、挪用;三是检查是否有假借矿产资源补偿费之名实行乱收费。对不依法征收、管理、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对有关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第三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大学生创业扶持力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4〕8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的创业资金支持,多渠道促进大学生创业,现将加强大学生创业扶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大学生创业给予资金扶持
(一)逐年加大对大学生的创业扶持。从2014年起,省财政每年从省本级预算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河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大学生在河南自主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无偿项目资金支持,促进大学生创业发展。
(二)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分别给予2万元至15万元资金扶持。扶持标准分为4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节能降耗、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实体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扶持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进驻经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园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2、创业实体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是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在校大学生(含留学来豫创业人员);
3、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4、有较好的创业发展计划和市场前景;
5、管理团队能力较强,管理制度健全;
同一扶持对象和扶持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资助。
(四)扶持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河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书》;
2、项目发展计划书(包括项目市场机会、管理团队等);
3、申报人身份证和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材料和学生证)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申请表涉及资格、资质、许可及知识产权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由创业孵化园区向所在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申报,并提交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汇总表、园区概况、第
(四)条所规定的每个扶持对象应提供的材料,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后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属创业孵化园区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建评审团,进行项目评定,确定扶持金额。对申请扶持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进行现场答辩。
(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评审团意见,确定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具体包括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和扶持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拟定资金申请报告,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创业孵化园区,创业孵化园区15日内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创业企业或项目法定代表人(限个体经营)的银行账户,并将结果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落实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
创业(开业)补贴主要用于降低大学生开业成本,帮助大学生顺利创办企业。
(一)补贴对象。初次创业的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三)申报条件。申报人为创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取得工商登记3个月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吸纳就业3人(含)以上。
(四)申报资料:
1、大学生身份证和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材料和学生证)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吸纳就业人数及经营记录有关单据。
4、《河南省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申请表》
(五)申报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开业)补贴。毕业学年大学生由所在高校汇总后向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省属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创业补贴由省属高校汇总申请,省教育厅初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高校毕业生直接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每人和每个营业执照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开业)补贴。
2、审核与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收到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申请人身份、创业项目等情况。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创业(开业)补贴汇总表,具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创业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开业时间、补贴金额等,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3、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拟定资金申请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从就业资金中拨付创业(开业)补贴资金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并将结果反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完善大学生创业培训政策
全面落实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要求,大力开展创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确保完成每年培训大学生6万人次的任务。统筹安排培训时间,每名大学生在校期间可根据创业需要分阶段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开办(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但每人每模块只能参加一次,并根据培训内容分模块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四、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河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实行分账核算。
(二)建立创业扶持项目信用记录制度,申报资料不实,提供虚假信息的项目和申报人,列入黑名单。对套取、挪用、挤占创业扶持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创业孵化园区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监督扶持资金的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报扶持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省财政厅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每年对获得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建立大学生开业情况实名统计制度(季后5日内上报),全面落实大学生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促进更多大学生成功创业。2014年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包括电子件及各类证明材料的扫描件)请于10月底前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属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请于11月底前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联系电话:0371—69690083电子信箱:dxsfcxm@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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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划拨和基金专户的监管工作,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正常运行。
各地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河南省劳动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