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区财政局完善治理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和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
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局机关各业务股室、区直会计核算中心、各乡镇财政所:
根据盐湖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文件通知精神,为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在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长效机制方面的力度和有效性,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把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我区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我区经济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工作目标
按照区委、区政府《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用2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区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其工作目标是: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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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建设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此项工作由经济建设股、监察股配合落实。
(三)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此项工作由政府采购办、国资股、经济建设股配合落实。
(四)进一步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着重解决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和综合监管平台。此项工作由国资股、经济建设股、监察股配合落实。
总的工作目标责任是。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必须保证这一块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得当,廉洁有效,不出问题。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分为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主要是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营造舆论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重点是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主要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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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措施要求:
1、要思想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确实摆上议事日程,落实好责任分工;
2、要宣传到位,营造氛围,接受社会监督;
3、要统筹协调,惩防并举,突出工作重点,处理好查纠治理与日常监管的关系;
4、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工作落实。
5、要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追究责任;
6、要注重政策指导,有效推动治理;
7、要完善监管机制,确保规范有效。
(二)长效机制:
严格按照“运盐治工办发(2010)1号”文件《关于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精神,坚决执行以“四个严查”为主要内容的长效监管机制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融投资程序细则,实施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审查、项目招标审查、项目施工许可审查、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特别对严重违规违纪的,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及时参加政府监管联席会议,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监管水平,自觉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为建设单位依法投资建设项目,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六、领导机构
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成立我局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略)。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预算股、行财股、政府采购办、融资管理中心、经济建设股、监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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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
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交质监发„200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逐步建立长效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树立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零容忍”理念,以实现公路水运建设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建立健全“预案、预控、预报、预警”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为总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加强监管,履行职责,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交通运输快速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协调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建设安全监管体系
交通建设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管建设、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分管领导、监管机构、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的安全职责,形成健全的安全监管体系和协调配合机制。督促并支持监管机构加强管理,落实人员和经费,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三、夯实监管基础,建立完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隐患监控预警、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监理、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进步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在国家和行业标准框架下,制定地方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形成比较系统的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夯实安全监管工作基础,为安全监管执法创造条件。
四、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促进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责
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应在资质许可、设计审批、招投标监管、施工许可及项目督查等工作中加强对参建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安全生产条件,在施工、监理合同中应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关费用,并负责建设过程中的检查和督促落实。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合同段,特别是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齐、重大专项方案不审查、特种设备未检验合格的,坚决不准予开工。对未严格执行上述要求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决予以纠正,造成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五、落实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实施严格的安全惩戒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行业实际,建立安全惩戒制度,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对安全督查中受到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在从业企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建设期发生过一次重大以上责任事故或两次以上较大责任事故的,应将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列入重点督查名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依法暂停其投标资格。对代建制项目法人,应依法暂停其代建新项目。发生过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建设项目不得评优,相关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的安全管理行为,也应在信用等级评定中反映。
六、依法开展事故调查,逐步形成协调配合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研究分析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特点和事故规律,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事故技术调查和原因认定等方面,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同时积极参与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工作。对国家、部省重点建设项目、跨区市实施项目和特殊复杂工程,要建立事故调查协商处理机制,必要时,可与综合监管部门联合出台事故调查办法,确保事故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七、加强事故预警机制研究,开展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安全预防措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安全事故预警、预测、预报和预防工作。对风险较大的重点桥隧工程和大型水上结构工程,应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及安全监测工作。对安全风险高,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工程,应责令停工整改,坚决制止强令赶工和冒险作业行为。
八、总结专项治理经验,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行动的成熟经验,将行之有效的措施制度化,长期坚持。继续落实和完善专项行动中建立起来的施工现场危险告知、专项施工方案审查、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登记销号等“五项制度”。严格执行严禁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设置施工驻地,严禁长大隧道无超前预报和监控量测措施施工等“四项严禁”措施。促进隐患排出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九、积极推行工地安全标准化,促进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尽快制定本地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施工人员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标准,并进行达标验收。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抓住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和细节,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促进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
十、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要求,制定本地区交通建设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满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从业企业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增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行业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十一、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营造行业安全文化氛围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认真开展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和安全监理人员培训教育工作。督查各参建单位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农民工上岗、转岗前的安全技能培训。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强安全文化知识宣传,积极推动安全文化进项目、进标段、进班组。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避险能力,营造安全文化氛围,促进交通建设行业安全监管水平再上新台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交通建设安全意见
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北京市路政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部内有关司局。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09年2月26日印发
第三篇:关于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财政局:
为切实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扎实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落实中央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目标
1.监管范围。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的资金以及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
2.监管目标。乡镇财政对纳入监管范围的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发挥乡镇财政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严格财政预算执行,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发生;推进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安全、规范、有效,保证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切实加强补助性资金监管
补助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给农民的所有财政资金。包括农业、流通、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民政)、村组等所有涉及农民的财政补助性资金。
1.认真核实补助性资金信息。乡镇财政要对补助性资金涉及的相关基础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对农村低保救助人数等动态性较强的基础数据,在向县级财政或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补贴名册前,乡镇财政要进行实地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告。经乡镇财政确认的基础信息数据,方可作为资金发放依据。乡镇财政要会同有关站所做好补助性资金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要加强基础数据信息的动态管理,及时登记造册、分类归档、补充更新,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2.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乡镇财政要会同有关站所建立健全补助性资金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告知制度。要公开各种补助政策信息,把有关《公开信》和“一折(卡)通”等及时发放到农户,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补助资金申报前,要将经核实的补贴对象、依据、项目、标准、金额等信息,按规范格式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将公示情况和结果报县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备案。对公示中群众有反映、有举报的问题要派人到实地核实真伪。资金拨付后还要向社会公告,便于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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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主要是增加两方面的投入。一方面,提高乡镇财力保障力度。中央、省要加大对乡镇财力转移支付的保障力度,县级财政要把乡镇基本运转的财力列入年度预算,从源头上解决乡镇为保运转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另一方面,各级财政要增加监管经费的投入,以满足监管工作的硬件需求和软件需求。比如办公室装修费、专管员培训费、项目调查费、项目公示费、工程拍照费、资料整理费等,以确保乡镇项目资金监管的工作环境得到改善。
5、建立激励机制,催生监管工作的内在动力。
工作是人干出来的,人的积极性调动了,有条件能上,没有条件也能创造条件上。财政部门应加强培训、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干部发扬团结拼搏,创先争优的精神,对工作成绩突出者,该表彰的要表彰,该提拔的要提拔,该重用的要重用,使之有干头、有奔头。对在项目监管中节余的资金,上级应出台一套管理办法,将节余资金的一部分上缴县财政,或做为项目建设资金的再次分配,将节余资金的另一部分奖励给乡镇财政所,用以改善其工作环境,调动其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