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山洪灾害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建设质量,促进工程尽早发挥效益,根据《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县级行政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条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批准的设计文件等。有涉密要求的计算机和通信网络等建设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条省水利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气象局成立全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工作。

第五条市(州)水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气象部门,成立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州)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工作。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在县(市、区)水务局或城建局组建项目法人,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省、市(州)、县(区)气象局成立项目建设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建设工作;省气象局负责气象建设内容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州)、县(区)气象局负责本辖区气象建设内容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定额补助,省内统筹使用。地方投资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八条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气象局,根据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年度计划,安排全省年度建设任务。审查县(市、区)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实施方案,汇总编制省级年度实施方案,通过水利部流域机构审核后,由省水利厅批复实施。省级年度实施方案报水利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备案。

第九条市(州)水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气象部门对县级实施方案进行初审。

第十条项目法人组织开展山洪灾害普查,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根据《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县级实施方案。气象建设内容由省气象局根据《规划》和年度建

-2法人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在山洪灾害防御领域有较好业绩的单位承担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对监测预警平台软硬件和气象水文监测设备、自动预警设备购置安装等建设内容,由项目法人公开招标,选定承建单位。对山洪灾害普查、危险区划定、预警指标确定、预案编制、宣传培训等建设内容,可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双软”认证资质,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拥有专业人才队伍,近年承担过2个以上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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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气象局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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