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新时期要注重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作为调解民间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一直以来,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随着两江新区时代的到来,开发建设的迅猛推进,征地拆迁、财产分割、土地权属、邻里纠纷等各种复杂性、多发性、群体化和深层次矛盾纠纷将不断涌现,给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进一步摸清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调整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做到未雨绸缪,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和成效,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两江新区建设,为促进全区开放开发做出积极贡献。
一、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一)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现状。到目前为止,全区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12个(其中镇街调委会20个、村调委会208个、社区调委会69个、其它调委会5个),居民调解小组528个,治安联防调解大院742个,在全区较好建立了镇街、村(居)、小组、调解院落四级调解立体网络体系,形成了功能完备、上下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组织新格局。
(二)人民调解员队伍现状。目前全区共有各类人民调解员3117人(其中专职1325人,兼职1792人),调解信息员5418人,调解员队伍得到了不断充实壮大。各镇、街道非常重视调解人员结构优化和整体素质的提高,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村(居)委换届选举,及时调整充实了调解员队伍。同时,为适应新时期调解工作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我区加大了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采取请专业人士集中授课、以案释法、组织交流、以会代训、现场观摩个案调解、旁听等多种形式,对居(村)以上调解员进行了培训,全区培训率年年达91%以上,调解员持证率超过97%。通过培训,有效提升了广大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三)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现状。近三年来,我区注重强化了镇、街道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我们按照“六统一、五有、四制、三表”的要求,对20个镇(街)调委会全部进行了规范,设立了专门场所,制作统一的调委会标识、挂牌、座牌、印章和统一的调解文书格式和卷宗等。对277个村(居)调委会均按照“五有、四制、三表”的要求完善了规范化建设,建有村级调解室有429个;以新农村建设为重点,以全市“千村推进百村示范”工程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落实完善了我区4个示范村和10个推进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此外,针对全区各级调解组织普遍存在调解协议书制作格式不规范、协议内容不完整、协议履行率偏低、调解个案文档资料欠缺零散等问题,加强了调解文书格式和调解个案文档资料的规范与指导,要求各级调解组织必须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对调解个案文档资料予以管理。在个案调解程序上,在遵循司法部要求的基础上,参照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增加了《卷内目录》、《调解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证》及《人民调解员廉洁自律监督卡》并统一格式印发至各调委会,较好推进了全区调解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四)人民调解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调解工作方针,注重以“抓小、抓早、抓苗头、抓隐患”和“稳定工作无小事”为出发点,积极调解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邻里、家庭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主动介入公民与法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和调解。注重围绕社会难点、热点纠纷建立健全排查调解工作机制,采取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做到了小纠纷不出组院、大纠纷不出村(居)、重大纠纷不出镇,把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切实做到了矛盾不上交,纠纷无积压。,全区共排查民间纠纷4150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120件,调解成功率为96.7%,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4件,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9件、涉及13人,制止群众性械斗11件,防止群众性上访75件、涉及213人。今年1—6月,全区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1942件,调解成功1885件,调解成功率97.1%,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我区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区调解工作虽然在组织网络、工作机制、工作开展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第一道”防线作用。我区是两江新区开发的重要区域,规划面积达818平方公里、占69.5%,涉及面积广、人数众多、开发平台最集中。随着两江新区开发建设的启动,大量深层次矛盾纠纷将集中涌现,而当前我区人民调解工作中面临着的一些不容乐观、不容忽视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两江新区建设的快速顺利推进。
(一)对调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主要是部分镇(街)党(工)委、政府司法局:新时期要注重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第2页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三)加强培训,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司法所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主体,在调解经费保障的情况下,司法所应以镇调委会为依托,逐步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走调解专业化路子,使一批热爱调解工作、熟悉调解技能,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形成以专为主,专兼互补的调解队伍阵容,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就一个镇(街)而言,具有一支专职调解队伍,可以流动参与指导各村(居)调解纠纷;可以应对镇重大、突发、特殊及积陈纠纷的解决;可以保证调解质量和调解公信力。能更好地使党政领导摆脱纠纷纠缠,专心抓大事、抓发展,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作成本。
(四)大胆探索,建立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比,人民调解具有扎根群众、贴近基层、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的优势。建议出台专门文件,明确对人民法院受理的简单民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由人民法院委托调委会进行调解,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这样一来既可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功能上的优势,强化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提高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同时又节约了诉讼成本。行政调解可以借助人民调解这个平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调委会介入行政调解,可以促使行政调解的顺利进行。而行政调解的结果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既利于执行,又可以减少行政机关在合法合理性原则运用上的风险。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和司法程序,审查人民调解协议,对人民调解协议实施保护与监督,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三大调解职能在当地政府的统领下,能够更为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从而形成“人力互补、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同作战”的镇街调解工作联动机制,更好地为构建平安渝北,和谐渝北作出新贡献。
(五)加强宣传,营造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设平安渝北、和谐渝北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预警防范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情民意反映的重要渠道,是改进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途径,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能最大限度地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较好运用人民调解这一手段,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全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大力宣传调解制度在我国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让社会各界,尤其是基层农村群众认识、了解、支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成为公民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