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助理员的作用
司法助理员司法助理员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设专职司法助理员。在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科)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司法助理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二)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
(三)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
(四)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的办法;
(五)了解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司法助理员应遵守的原则和工作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刻苦学习,勇于实践,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坚持调查研究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坚持说服教育,做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四、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及时推广,以点带面;
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六、坚持原则,维护法制,刚直不阿,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制度:
一、登记制度:处理纠纷和信访,应进行登记,按规定统计上报;
二、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调解工作会议,学习政治和业务,研究工作,交流经验;
三、评比制度:组织调解委员会,定期开展评比活动,树立标兵,表彰先进;
四、回访制度:对调解的纠纷,要有重点地进行回访,听取反映,检查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向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县(区)司法局(科)汇报工作,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报告。司法助理员的纪律:
一、不得私立章法;
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不得对当事人施行或变相施行处罚;
四、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五、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乡镇偏重于经济建设和其它事务,对基层法制建设有所疏忽,导致司法助理员职能呈弱化趋势,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司法助理员呈年轻化、知识化趋势,但对所辖区域民情、社情缺乏了解。如婺源县16个乡镇,其中有相当部分乡镇司法协助员为新招进的公务员,且部分为外省、外县人,无农村工作经验,对当地民情、社情不熟悉,二是司法助理员身兼数职,琐事、杂事较多,难以专心于司法助理工作。三是司法助理员更换、调动频繁,导致司法助理员难以安心学习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业务素质下降。司法助理员职能弱化给法院工作造成影响:一是送达难。由于司法助理员对民情、社情不熟悉,甚至方言都难听懂,难以与群众沟通,难以掌握当事人动向,给协助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工作带来不便。二是不利于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司法助理员对民情、社情不了解,难以掌握当事人诉讼成因和目的,加之业务素质、调解技能下降,在法院开展调解工作时,难以发挥作用。三是不利于司法和谐。当事人或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有所误解时,由于司法助理员人生地不熟,难以开展沟通、释明和疏导群众工作,难以弱化当事人或群众与法院的对抗和促进当事人息诉息访。笔者建议:
1、乡镇党委、政府应重视基层法制建设。乡镇要把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核定编制配齐司法协助员并提供必要物资保障。
2、加强和完善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配备司法助理员时,除要求司法协助员年轻化、知识化、政治素质高外,还应具有一定的农村工作经验,对所辖区域内民情、社情较为熟悉。
3、司法助理员队伍应专一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司法助理员集中精力,专心致志地提升业务素质,做好司法助理工作。
活跃在乡村的维稳生力军
我市农村法律助理员剪影
201*-10-24
吴莹
去年8月以来,梧州市政法委、梧州市司法局进一步创新农村维稳工作举措,在每个村挑选两到三名素质高、有能力,热心公益事业的村干、退休教师、村医、族老作为农村法律助理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物色、培训、管理,到目前为止,这支活跃在普法护法和维稳工作第一线的法律助理员队伍已有1884人。经过一年的实践,农村法律助理员,发挥了“四员”作用:即普法学法的宣传员、社情民意的信息员、化解农村纠纷的调解员、农民利益的维权员。
一支永不撤走的法制宣传队
一年来的实践证明,农村法律助理员队伍是一支长期活跃在广大农村永不撤走的法制宣传队伍。据不完全统计,农村法律助理员队伍自去年8月成立以来,共分发普法资料10万余份,出版法制墙报240期,给农民上法制课2650场次,此外,还利用村委会的有线广播、高音喇叭宣讲法律法规,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地方戏剧以案说法,让农民在潜移默化中学法、知法、守法。蒙山县长坪瑶族乡东护村法律助理员龚荣英在乡司法所的帮助下,编印了1000多份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分发给各农户,还组织村民上法制课,宣传法律法规,伦理道德与村规民约。
无处不在的社情民意信息员农村法律助理员根植于乡间地头,与村民们同吃、同住、同劳动。村中出现的矛盾纠纷苗头被最早察觉。事实证明,农村法律助理员是最基层、最快捷、最有力的情报员、信息员,是党委、政府体察民情的“千里眼”和“顺风耳”。
201*年,万秀区某林场出现纠纷,个别村民挑动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闹事。坐落在该林场附近行政村的法律助理员获悉后,立即将群众思想动态和上访人员活动情况报告镇党委、政府,使上级部门未动先知,并且做到起因明,底数清,从而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疏导和劝阻群众,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于邻里乡亲的“法律顾问”
不少农村法律助理员当好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上的法律顾问,做他们的利益维护者,引导村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各种纠纷,化解各种矛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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